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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开发商面积增大超3%,是否超出不部分我不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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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1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我购买的商品房是期房,在交房时,房产公司告诉我实测的面积为103平方,而合同里的面积是98平方,我认为面积相差太大,就与其理论,但房产公司却叫我看一下合同里的约定,现在我才知道他们不是按面积差异条款处理的第二条处理的,而是按的第一条房产公司自已填写的条款的,这条款是“按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多退少补”,难道这样就不受商品房管理办法中的3%的面积差异处理方法约束了吗?</P>
<P>请在线律师帮我一下,如果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我将与开发商协调,协调不了,我准备告他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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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1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P>难度比较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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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31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P>张律师,房产公司自已填写的“按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多退少补”条款并没有明确百分之多少,这也就是说规定得不明确,商品房管理办法里不是说如果规定不明的话可以按3%来处理的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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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1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P>您与开发商之间对面积差异的处理约定得非常清楚——“按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因此,您必须补交相应面积的房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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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P>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第26条第3款:测绘面积超过预售面积3%以上,购房人未要求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购房人支付超过3%以上部分面积的价款。</P><P>其实就是看合同上那个产权登记面积是不是就是这个预售面积了,如果是的话,楼主就是被kfs耍了。吃了个哑巴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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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P>但是根据同一个文件的第19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明确预售商品房的用地依据、坐落位置(含幢号)、层次、房号、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格与价款、付款方式、交付使用的期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物业管理、保修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P><P>这样kfs简单的以“按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多退少补”来约定一个其实并不明确的预售面积,在法律上不知道是否可以得到认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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