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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强制执行未交物管费业主(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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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0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6日晚上6点,北苑家园小区外的一家咖啡店内,在朝阳区法院的强制执行中被拘留的5名当事人坐在记者的面前。虽然他们分别来自不同的小区,被拘留的原因和天数各不相同,但是当说到近一个月前的那场遭遇,他们几乎能够回忆起当时的每个细节。
<P>  2005年10月31日,清晨6:30,朝阳分局拘留所。
<P>  一群睡眼惺忪的女人从坚硬而冰冷的地铺上爬起身。林芬(北苑家园小区业主,因拖欠物业费被强制执行拘留;化名)是其中的一个。
<P>  林被命令5分钟内洗漱完毕。由于没有毛巾、肥皂和牙具,林芬只能含口自来水漱漱口,再随意擦把脸,任冰冷的水在脸上自然风干,她的手和脸都干得不行。
<P>  大铁门打开了,一股冷风刮了进来,林芬禁不住打了个冷战。
<P>  “我当时想现在我应该在办公室了,该打开电脑处理文件了。”而此时,这位一家外资公司的资深员工只能与她周围的“狱友”女人们坐在一起。
<P>  这是林芬在拘留所度过的第一个早晨。
<P>  <B>法警用工具钻开防盗门</B>
<P>  林芬作为北苑家园的一名业主,2003年初入住小区。入住后,她发现小区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存在问题,而物业管理公司又始终没有解决问题,这引起了她的不满。在缴纳2003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之后,她拒绝继续向物业公司缴纳费用。“我们并不是打算真的不付钱,而是想用这种方式引起物业公司的重视,希望他们能尽快提供应有的服务。”林芬这样为自己的欠费行为解释。
<P>  2004年6月份,林芬和丈夫从小区的网上论坛里得知,物业公司已经向法院起诉欠费业主。林芬对此的反应是:“这是好事啊,通过法律途径我们可以得到一个与物业公司平等对话的机会。”
<P>  她明白,如果真的被起诉,自己并没有胜诉的机会。但是对于自己成为被告,她仍然抱着乐观的态度,因为她认为“法院的介入有利于解决物业与业主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
<P>  由于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林芬的生活一如往常。但是事态的发展出乎她的意料。
<P>  2005年10月30日7点左右,刚刚起床的林芬,随便套了件衣服后,走进了卫生间梳洗。她的丈夫也是刚刚起身,还没有走出卧室。这时,突然响起了“咚咚”的敲门声,外面有人喊着“开门”。林芬和丈夫被吓了一跳,两人面面相觑,犹豫着要不要开门;接着他们听到了有人用工具在钻防盗门锁的声音。猛然间,门从外面被人打开,头戴钢盔的法警一拥而入。
<P>  “嗨,怎么回事?你们是谁啊?干吗呐,你们?这是我们家!”林芬的丈夫想拦住他们。这时,一名身穿制服的法警走到他们面前:
<P>  “谁是林芬?”
<P>  “我。”
<P>  “收到判决书了吗?看了执行公告了吗?交不交物业费?”
<P>  “什么公告?没看到。我们不是不交钱,还等着跟物业交涉呢,有好多问题没解决呢,怎么交?”
<P>  丈夫还想继续和法官解释,但没容他说完——
<P>  “不交钱,就跟我们走!我们就是来强制执行的!”
<P>  “怎么说带走就带走呵?得讲理啊!”
<P>  “去法院说去!快走!不走就给你戴铐子!”
<P>  在丈夫的争取下,林芬被允许穿上外套,被法警带出家门。
<P>  下楼后,一左一右两名法警押着林芬走向小区停车场。在停车场,林芬被推进一辆警车。她发现,车里已经坐了4个人,其中一男一女被手铐铐在一起,另两人也分别戴着手铐。林芬的丈夫转来转去,并试图与站在车外的法警搭话。但直到警车快开动时,丈夫才趁着法警没注意,凑到车窗前,对坐在里的妻子说:“别害怕,到法院好好说,我等你回来。”
<P>  <B>“交钱,现在已经晚了”</B>
<P>  林芬等6人是最先来到法院的,他们每两人为一组,被关到法院的暂时看押室。这是两排面对面的小房间,走廊每边各有五六间,每间可容两三人。过了一会,又一群人被带进走廊。林芬隔着铁栅栏门看到,这批人大约有十来个,他们有的只穿了秋衣,有的只穿着拖鞋,有的还光着脚。林芬一问才知,这也是和她一样被抓来的欠费业主。
<P>  林芬听到有个女人在喊:“怎么回事?我老公取钱去了,这就拿来,你们怎么带我来这儿?我家里还有不到一岁的孩子没人看呢。不就300元吗,我交就是了,干吗还关我?”一个法警回答她:“现在交钱已经晚了。”
<P>  又过了好一会儿,林芬和其他人被带离看押室,每两个铐在一起排着队走上法庭。他们被要求并排面向旁听席,伴随着旁听席上的一片闪光灯,法官很快地宣布完判决结果。林芬等12名业主被分别处以拘留15天,补交欠款,罚款1000元的处罚;另4名业主家属分别被处以拘留15天的处罚。
<P>  宣判结束后,林芬和另5名女业主同车被送往朝阳公安分局拘留所。经过登记、体检、按手印、照相等一系列程序后,下午约2点多,林芬被关进了拘留室。
<P>  <B>6200元,结束4天被拘生活</B>
<P>  在拘留所的日子是林芬以前怎么也无法想象的,在出示给记者的一份材料中,她详细记录了在其中的4天生活,这段生活让林芬难以回首。
<P>  在林芬被关进拘留所的第二天,她丈夫向法院缴纳了6200多元钱,其中包括物业费、临时电费等欠费、法院收取的执行费以及1000元的罚款——这是林芬获得自由的必要条件。
<P>  11月2日,林芬在拘留所度过4天之后,和其他11名欠费业主走出拘留所,被带回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法官办公室,每人交出了一份检查后,他们终于可以回家了。而此时,另外4名业主的家属因为暴力抗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必须在拘留所里待满15天。
<P>  在此次强制执行行动中,北京13个小区的12名业主及其部分家属被抓捕。据证实,朝阳区法院当天出动了98名执行法官和法警,兵分6路在13个小区内展开抓捕行动,对57起物业欠费案件进行执行。执行中,有10人履行了义务,执行标的1.7万元;16人被拘留,其中12人为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4人为妨碍执行的案外人;另外,还对23人分别处以1000元的罚款。4名妨碍执行的案外人皆为被强制业主的配偶,法院认为这些人在强制执行中存在暴力抗法行为。
<P>  <B>业主反思:“如再被起诉,将积极应诉”</B>
<P>  “这次强制执行给我们带来的伤害太大了。不仅是身体上的,还有心理上的,很长时间都不能抚平。我们不愿意这样的事情再重演了!”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但对于林芬来说,留下的记忆难以磨灭。
<P>  林芬反思了事件的整个过程,并从中总结出一些教训:“一开始,我对这次被物业起诉掉以轻心了,致使事情的发展一步步地把自己陷入被动。”她表示,如果以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还不能令人满意,她仍然会拒交物业费。假如因此再被物业起诉,她将积极应诉,并在出庭、上诉等环节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
<P>  <B>■对话朝阳区法院
<P>  “社会应该树立和保障司法权威”</B>
<P>  记者前天致电朝阳区法院,几经周折,该院执行庭副庭长汪冬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以下是对话内容——
<P>  华夏时报(以下简称“华夏”):对被拘留业主的采访中,大多数业主都表示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也没有及时看到张贴在小区的强制执行公告,为什么法院不直接送达本人?
<P>  汪冬:现在很多业主放弃自己的诉权,在法院审理的过程当中,根本就不出庭。 法院目前采取司法专递的形式,由专门的机构负责邮递法院文书,送达时必须要有回执,本人或家属签收都可以。但现在送达难,在于很多业主以各种理由拒签或躲避,以为这样就能逃避法律责任。10月18日,强制执行的公告已经在每个小区的显要位置上张贴10张以上。这样的公告并不是法律规定必须的,而是朝阳区法院为了给业主一次机会,限期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律判决;这期间又有20%的人执行判决,对于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P>  华夏:被采访业主表示当时要交钱,但法警还是把他们拘留了?
<P>  汪冬:当时我们实际执行的是22户,其中12户并没有现场交罚款,只是被戴上手铐要被带走时才表示要交费,这时已经晚了,因为法院不是以拘代执、交钱就放人。
<P>  华夏:如何看待第一次强制执行后社会普遍存在的负面舆论?
<P>  汪冬:说实话,个人看法很痛心。社会上一些人对法院依法进行的强制执行不理解,产生怀疑,甚至对法院提出质疑。这非常不正确。社会应该树立和保证司法权威,不能随意质疑法院的判决。
<P>  华夏:强制执行后的效果如何?
<P>  汪冬:第一次强制执行后效果非常不错,物业纠纷自动执行率上升了30%以上,通过媒体的报道起到了震慑作用。
<P>  华夏:有被采访的业主提到要求法院出示搜查令,但被拒绝且强行进入家中?
<P>  汪冬:我们当时去执行公务的法官在进门时向业主出示了法官证,有些业主当时情绪非常激动,甚至有人当面撕毁判决书。他们片面认为法院是帮助物业收钱,但忽视了法院的判决是必须要执行的道理,我们是为了落实法律。
<P>  华夏:有被采访的业主对当时法警的粗暴提出质疑,您怎么看?
<P>  汪冬:不执行法院判决是违法行为,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的处理都是一样的,如果当时出现反抗,肯定是以强制力将其制服。如果被执行人能提供被打的证据,法院马上可以将法警开除。强制措施是一种处罚措施,现场不可能平静。
<P>  华夏:对于律师李劲松提出的法院院长应该引咎辞职的说法,法院怎么看?
<P>  汪冬:不予评价,应该是个人炒作。
<P>  <B>■对话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树义
<P>  “强制执行要遵守四项必要程序”</B>
<P>  华夏时报(以下简称“华夏”):作为一个法学专家,您对朝阳区法院这次强制执行有何看法?
<P>  张树义:我认为法院有关做法欠妥当。目前,物业公司明显处于强势,业主则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业主进行强制执行,这是对强势一方的支持,对弱势一方的抑制。从现实情况来看,物业公司多为开发商所派,与业主并非真正的雇佣关系。可以说,除极少数外,业主不交物业费,肯定有他们的理由。法院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强制执行,个人认为不太妥当。
<P>  华夏:法院认为采取强制执行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可以起到震慑效果,但社会舆论却认为起到的是反面效果。您更认同哪种观点?
<P>  张树义: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肯定会挑战法律的严肃性。但是,我觉得法院要思考它的判决为什么得不到执行?在我国,司法的权威还不够,其原因是司法腐败、判决不公现象比较严重。如果判决不公,法院又强制执行,那么民众对司法权威将更不认同,所以法院要慎重考虑是否动用强制执行手段。我认为,强制执行可以作为一项必要手段保留着,但真正动用要慎重,否则会减弱民众对司法权威的尊重,而不是强化。
<P>  同时,法院作出判决,然后又去执行,这很容易给外界特别是业主一个印象,就是法院和物业是站在一边的,法院的中立性受到质疑。民众就会认为,法院不中立,其判决也不可能有权威。所以在一些国家,执行不在法院,而是其他的第三方。
<P>  华夏:从有些媒体的报道上可以看到,法院在这次强制执行中有些程序上存在瑕疵。您作为法律界人士,请您告诉读者法院在强制执行工作中的必要程序。
<P>  张树义:主要有四项。首先是告诫,要告知对方判决结果和执行通知。其次是让被执行人申辩,被执行人可以提出理由,如理由充分合理,法院应有应对措施,如推迟强制执行等。第三,进入强制执行,要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如果没有合法身份就跟土匪抢劫没有区别。第四是清点被执行的财物,给出清单。
<P>  华夏:如果法院没有依法履行强制执行程序导致公民权利受侵害,公民是否可以通过适当途径维权?
<P>  张树义:在国家赔偿有关条文中有一项内容是,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而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中就包括违法采取强制执行,公民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程序维权。
<P>  <B>■对话北京市人大内司委
<P>  “非常有可能在今日的市人大会上提及此事”</B>
<P>  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向记者表示,朝阳区法院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并拘留一事已经引发北京市人大代表关注,多位代表在近期两次相关议题会议上都有讨论。不过,他不愿意就朝阳区法院的有关做法做出评价。
<P>  记者随后采访了市人大内司委主要负责人,他向记者证实多位市人大代表“非常注意”此事,“非常有可能在今日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提及此事。”
<P>  “我不方便对朝阳区法院的行为作出具体的评价,而且现在也不是时候。”这位主要负责人表示,立法机关对司法部门的监督,一般不搞个案监督,但可以对这一问题进行调研,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我们不便出面对此做出什么动作”。
<P>  对于有人大代表对此事发表看法一事,这位主要负责人表示,人大代表个人可以发表意见,但这类事涉及敏感的问题,人大代表最好不要过早地在媒体上公开表态。
<P>  在记者的再三要求下,这位主要负责人表示,据他观察,进行强制执行的法院其实是处在两难境地。一方面,一些不交物业费的业主有一定的道理,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对于这部分业主来说意见肯定很大。而另一方面,如果法院不加大执行力度,拒交物业费的情形将大面积存在,这也不正常。
<P>  记者问:“如果您是法院院长,会选择对业主进行强制执行吗?”对此,这位此前在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多年的负责人笑称:“行政执法和司法交织在一起,情况很复杂,不好说。”
<P>  他表示,目前社会上欠物业费的原因很多,有毫无道理的拒交,也有因开发商遗留的问题以及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拒交,因此很难具体地说,法院的强制执行哪儿对哪儿错。
<P>  <B>声音1
<P>  法院执法能否更文明一点</B>
<P>  显然,那16位被司法拘留的业主的代价不可谓不大,但这种高昂的代价应该可以避免。法律的作为不仅仅在于督促业主爽快交费,还在于保护业主的权利。法院执法能否更文明一点,更人性化一点?
<P>  ——博客中国
<P>  <B>声音2
<P>  强制执行不该是最优选择</B>
<P>  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即使必须使用强制手段,对于人身的强制也应该是最后的选择,而不应该是最优的选择。
<P>  ——《羊城晚报》
<P>  <B>声音3
<P>  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无不妥</B>
<P>  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得到尊重和履行,所以朝阳区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无不妥。法律其实是充满关怀的,不管它是否完备,你必须去了解它、尊重它。
<P>  从这件事上,我们的业主应该去学习维护自己权利的方式和技巧,只是一味地耍赖逃避判决不是文明市民应有的理性和科学态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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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30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如果这样下去,业主如何来表达及维护自己微薄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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