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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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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8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我也是“操房”的。被暴光我损失也大,但我支持暴光。因为我知道:之所以能赚钱,是市场机缘给的,不是开发商给的。开发商的责任就是按照合同把房子造好。如果开发商严格按合同造房,不要任意提高容积率,不任意改变架空层,不任意取消二期会馆,不任意增加层数,把小高层改成高层,我至少多卖30万。所以,开发商首先让我损失了30万,也让所有的业主蒙受了有形和无形的损失。——罪责在开发商。事件发生后,业主代表诚心交涉,可开发商毫无诚意,自以为是,拖延欺骗业主,造成部分业主不得不出此下策,造成双方功输的局面,维权业主心中何尝不在流血。——罪责在开发商。在网上雇佣枪手,挑唆矛盾,对业主代表分化瓦解,利诱威胁——罪责更在开发商。觉醒吧,兄弟姐妹们,造成今天这一切的责任完全在于不诚信的开发商。即使江月园的业主不维权,浪琴轩的业主以及以后的业主也会维权。路不平,大家铲,维权是每个人的权利,只有勇敢的人,有责任心的人,象神仙这样不被开发商利诱和恐吓吓倒的人才挑得起来。如果当初一期业主在物业管理费上也能坚决维权,也许今天开发商就不敢胡来,今天二期出了几位杨工这样的代表,你们应该支持和高兴。如果口口声声想要“发飙”的先生是个男人,就应该光明正大,支持代表。做人首先要懂大义,才能的大利,不要被几个小钱蒙住眼睛。在此顺便说一句,谁敢对业主代表不利,广大业主就会对他不利。总之,换位思考一下吧,昨天、今天以及明天正在侵害业主权益的始作俑者正是开发商,是开发商给我们大家制造了痛苦和麻烦。如果开发商不悬崖勒马,迷途知反,今后三、四、五的维权大潮将不断向他们涌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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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8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5><b>我没收房,这是向KFS无声的抗议,对维权业主无声的支持!</b></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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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8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话不是没有道理,但同时我也想到,今日的维权跟市场的变化也不是没有关系的吧?假设今天市场形势一片大好,二手房交易一片红火,恐怕也没有所谓的纷纷扬扬集体收房?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欢迎维权,这是我们的权益,但希望文明理智,最后双赢的局面才是日后快乐居住的根本。不然,对面对的邻居都不能和谐,大家以后怎么相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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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8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痛快与痛慢</I>在2005-12-28 19:49:56的发言:</B>
楼主的话不是没有道理,但同时我也想到,今日的维权跟市场的变化也不是没有关系的吧?假设今天市场形势一片大好,二手房交易一片红火,恐怕也没有所谓的纷纷扬扬集体收房?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欢迎维权,这是我们的权益,但希望文明理智,最后双赢的局面才是日后快乐居住的根本。不然,对面对的邻居都不能和谐,大家以后怎么相处呢</DIV>
<P>同意这个观点:欢迎维权,这是我们的权益,但希望文明理智,最后双赢的局面才是日后快乐居住的根本。不然,对面对的邻居都不能和谐,大家以后怎么相处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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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8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P>谁敢对业主代表不利,广大业主就会对他不利。</P><P>别自作多情,不就是质问的帖子嘛,这点都受不住,还当什么业主代表。另外,业主代表是否能代表广大业主,此说法还有待商确,至少我个人可以表态,神仙的做法不能代表我对江月园事件的看法,我不支持,我想跟我一样想法的人就算不多,也不会是少数,请问你怎么就代表了广大业主。维权没错,可是请不要把你们的想法强加于其他业主,我们还是要在彩虹城生活下去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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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8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火了,熬不牢注册上来说几句。 <P>       支持维权。但怎么个维法,本来就是一件策略的事,不然要业主代表作什么。业主代表辛苦,大家有目共睹。问题在于不要维权不成,反而让自己的家园掉了原有的身价。当初选择买彩虹城,就是看中了彩虹城的升值潜力。现在倒好,被黄金眼照来照去,好的没照去,不好的倒被放大了。好来好去,只好了个媒体。</P><P>       既然是业主代表,当然应该比我们一般业主看得更远、更为冷静地交涉吧。业主代表维护的是业主的利益,而不是让业主的利益受损。过激的行为导致现在的后果,只能让本人对业主代表失去信心和信任。</P><P>       </P>[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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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0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炒房的非常理解楼主的心情,也很支持维权,但我一直认为维权是业主和开发商的事情,熟话说家丑不外扬,对开发商我们是狠铁不成钢的心情,对彩虹城我们还是有感情的,毕竟是自己的房子,相信大部分的业主都和我一样不希望不权威的第三方对彩虹城指手划脚,更别说1818拍的并不客观,直接损害了全部与彩虹城有关系的利益。另外我想现在暴光了,kfs就一定开始整改了吗?期待中........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30 11:29:0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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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0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1818曝光好啊!楼上的难道喜欢被开发商欺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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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0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P>谢谢管理员指点。</P><P>当时考虑删除这个帖子,主要是因为现在正在KFS与业主代表交涉的敏感时期,业主内部对暴光一事也有不同的想法。此帖中部分措词过激,类似于“欺骗”、“罪责”之类都将可能涉及法律负责。个人以为版块内有争议是好事,但无论是哪一方都应秉持客观、理智的态度。</P><P>另外,帖子中提及的“如果开发商严格按合同造房,不要任意提高容积率,不任意改变架空层,不任意取消二期会馆,不任意增加层数,把小高层改成高层,我至少多卖30万”等问题,就法律角度而言,缺乏事实依据,删帖也是对发帖人的法律保护。</P><P>因为刚刚上岗,有关操作尚在熟悉阶段,如果有不妥之处,欢迎大家提出意见。谢谢你们的支持和配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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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0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乐家</I>在2005-12-30 11:33:32的发言:</B>
1818曝光好啊!楼上的难道喜欢被开发商欺骗啊!</DIV>
<P>不想被kfs欺骗才去维权的,但是维权需要策略和手段,我们追求的是维权的结果,在结果未知的情况下,难道你就希望别人说我们彩虹城是“黑乌鸦”?这无疑是在我们还未愈合的伤口上再撒了一把盐,怎一个“痛”字了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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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0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正客观点,或许就少了很多的纷争和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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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0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也是彩虹城的业主,我想提醒楼主和这里所有的人(也包括我自己),网络也是公共传媒,我可以指摘别人,别人也可以指责我,但是说话都应该要有依据。1818我也看了,总体感觉是各执一词,该相信谁呢?骂得最凶的未必有理。——还是冷静一点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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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0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如继往支持神仙!神仙为了我们业主的利益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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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0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P>致“金玉良言”:</P>
<P>暂且不说您把自己堪比圣人,暂且不说您的气势凌人,就凭一点,鄙人对您就不屑了:鄙人是不是“男人”,自有医学鉴定,然您能出此狂言,也未必就证明您就一定是个男人;鄙人发表的主题,责的是贵为公众媒体、言必“民声民怨”的“1818黄金眼”不善言辞,若非别有用心,就是不善其职,然其“忽悠”之词,使得鄙人利益受损,鄙人责之有何其过,况且鄙人也是以彼之道还施彼身而已。</P>
<P>鄙人爽性、大胆,诸君有目共睹,但鄙人之原则谓人不犯我,我不犯人;1818是造成鄙人损失的直接原因,正所谓矛对盾也。</P>
<P>亦乎,鄙人未明责KFS,未必就说明鄙人不追求KFS的责任,况且KFS之郭君亦坦诚之过,然“业主代表”、“维权小组”、“1818”就无过?</P>
<P>民意也好,私欲也罢,“业主代表”之冕未必是诸业主的本意,至少鄙人亦是业主,吾未曾授权也未见法律文书,汝之官名对鄙人而言仅是自诩而已;汝堂而皇之自诩,鄙人又何曾责之?然汝假诸业主之名,谋利不成,反使诸业主蒙受不白之冤,又做甚解释?</P>
<P>呜呼!民意不解,何其担之,唉哉!</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30 13:02:4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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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0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P>发飙的突然口出文言,令神仙妖怪们大开眼界啊。孰不知汝之民意是个人之民意抑或是全民之民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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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0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1818效应显著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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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0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P>这年头,好人难当啊!</P><P>我想,最好的结果是:维权成功,然后是维权失败,最不好的就是不维权,</P><P>大家再仔细想想,</P><P>别因为维权不成功而指责维权行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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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0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但事实是开发商侵害了我们的利益。难道你想开发商发慈悲啊,也只有暴光对开发商才有点作用吧,你跟开发商好好说,他难道会理你,只是应付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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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0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呜呼!民意不解,何其担之,唉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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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0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祈晴姐姐</I>在2005-12-30 10:42:57的发言:</B>

<P>此贴一度被斑竹删除,不知是为何?经网友与我们联系,好不容易才从回收站里找回来了。</P>
<P>另外,斑竹的帖子管理最好不要直接删除,应该选“转移”,移动到“拆违办”版面里,这样我们的帖子查找会方便点。</P></DIV>
<P>神仙姐姐。。。。。。。。。建议你还是不要管这个事。。。。。这里混水挺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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