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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商铺业主的权利不可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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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此有几个疑问想请教:
这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商铺和别墅区的房产所有权人即为小区的业主,他们应该享有业主的权利,他们可以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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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4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个问题是对虞老师候选人资格的否定
据说是虞老师有违规搭建行为,然而到现在却还没有看到有力的证据证明此事实。还有就是社区说取消虞老师资格,虞老师就丧失此资格,但是社区只是起到指导、监督、协助的作用,其没有实质性的权利,有无业主委员会资格还取决于所有业主的认可。

[ 本帖最后由 cloudy杨 于 2008-8-4 21: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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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大家关心的问题,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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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违规搭建行为不能成为业委会成员的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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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4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ark 于 2008-8-4 20:44 发表
有违规搭建行为不能成为业委会成员的法律依据何在?
希望相关人员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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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4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违规搭建行为不能成为业委会成员,我觉得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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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违法搭建的行为不能成为业委会成员,那如果有人提出业委会成员要模范遵守法律,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样不能成为业委会成员.那么走路,开车有过违反道交法的是否都不能成为业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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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4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赞同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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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占地面积最大,价值最大的是别墅区产权。
     而最能体现国信嘉园小区整体档次的是别墅区域。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件大好事,但业委会的成员必须能够代表业主维护合法权益才行。如果将别墅区的业主排斥在外,小区业委会的代表性就是不完整,不完善的。而不完整,不完善的业委会就是xx组织无疑,因为它只能代表一部分人说话。
  如果物管和社区坚持排斥别墅区业主参与业委会,我呼吁:别墅区业主在向社会和有关部门积极投诉的同时,自发成立国信嘉园别墅区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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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4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并且在候选人的选举中,我同样有疑问
1、在选举中,参加选举的业主是否具有合法身份(是否为业主;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没对其进行主体资格确认
2、是否尽到通知义务,有没有通知全体业主,不能以联系不到为由,而剥夺部分业主原应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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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特意走到42幢102去实地看了,没有传言中的破坏绿化等不雅情况,房前没有任何违规搭建,干干净净的一片,房后是漂亮的绿化。
   “眼见为实”,虞晓芬老师完全有资格成为业委会的候选人。

    再次重申!!业委会成员,必须有带领我们全体业主共同解决物业纠纷,维护我们国信嘉园业主共同权益的能力和责任心。虞晓芬老师无疑是最适合的人选之一。
   可实地勘察42幢的情况,务请重新给予虞晓芬老师业委会候选人的资格。
   我们真的需要像虞晓芬老师这样的热心专家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请大家支持虞晓芬老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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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4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虞老师,恢复其业委会候选人资格: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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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尽到通知义务,有没有通知全体业主,不能以联系不到为由,而剥夺部分业主原应行使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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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4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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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4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别墅区占地面积最大,价值最大,然而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中没有别墅区的代表,试问这样的业主委员会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吗??????????:o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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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楼上的:victory: :victory: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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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虞老师恢复业委会候选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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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是否尽到通知义务,有没有通知全体业主,不能以联系不到为由,而剥夺部分业主原应行使的权利”。赞同!在某些个牛人思维里,好像已经形成个基本调调了,不能改变现状了,就算是通过了,成他们的法律了,否则要改变就是违法了呢。所以虞老师就比较尴尬,争取的话被人捅软肋,不争取的又被人诟病,进退维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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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依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国信嘉园有《业主临时规约》,其中也规定不能侵占绿地。
     所以,占用公用绿地的行为违反了以上两个条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违反了业主公约。
    而根据《杭州市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第二条第(四)款: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因此,违反了以上第2条和第3条,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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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5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试问有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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