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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民主是个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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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4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主是个好东西:好!

  你在2008-8-7 17:21说:“ 筹备组的组成是按照杭州市《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社区的来旭华是组长,三名业主代表是宋健、邢怀德、侯湘,建设单位的代表是国信公司的周经理(具体名字记不得了)。三名业主代表是由169名业主推选的,有“业主声明书”为证,169名业主中有各个物业类型,别墅大概是23名,你可以去社区查一下。建议:对筹备组的合法性产生质疑,可以向主管单位——滨江区房管局反映。”

  今天我问了一圈,当然我熟悉的业主也有限,他们都说不知道此事,也有人说:好象是去年为饭店污染的事曾经推举过几个代表去交涉。我给物管打了电话,询问此事。现任主任是刚调来不久的,他也不知道。看来,我是一问三不知了,我本人是去年进入这个小区了,也没有人对我说过此事。
  希望你是否能够详细说明一下当时的情况:

  选举业主代表具体是什么时候的事?
  当时选业主代表的目的是为了组建业委会么?
  以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还是个别交流的形式取得“业主声明书”的?
  声明书的内容是169家业主一致推举三位作为小区业委会筹备人员么?
  “169名”业主是正式召开组建业委会的业主大会与会者么?
  
  不知者无过,我是想好好了解一下情况。
  此外,请教几个问题:

  一、相关法规上面都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两个概念,假如这两个概念是一码事,那就用不着这样专门特别地指出来了,你说对么?如果你说是,那么是否应当在考虑问题的时候把这两个概念都综合进去?

  二、还有,你说:“ 筹备组的组成是按照杭州市《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立的。而杭州市《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上明明规定:“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和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 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据说,我们小区持有投票权的业主应当是900多户, 1/2以上的话,少说就应当有450户以上。而2/3以上则少说有六百户口以上。那么请问:即便是169户参与的“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及制定的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能算数么?

[ 本帖最后由 维权在线 于 2008-9-5 00: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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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经维护在线这么一问,我明白了,不知道是不是应当这么理解:
1、杭州市规定:“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和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 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这个“应当”在法律上的解释就是必须。也就是说,在物业管理区内,没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参加,任何形式的集体讨论和征求意见都是废纸一张。
2、杭州市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前者是废纸一张,后者就没有可能有合法的决定出现。如果有决定也是非法的。
3、杭州市规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国信嘉园共有业主九百多户,也就是说,需要六百多户通过,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才有效果。
这么一说,弄到现在全是瞎忙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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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直质疑-急于成立的意图,尤其是觊觎共享物业、会所出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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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5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兄好

我认为事情应当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什么是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就是必须具备各类物业所有权人和物业使用权人的代表性。在这点上,国家与地方的有专门的行政法规。大家应当知道,物业是有价值的,价值间是有差异的,人的价值观念也是不相同的。在存在不同物业类别的小区里,必然存在不同观念的业主群。有人拼命反对这种说法,否认这种情况的存在,殊不知,在他们激烈争论的时候,不同观念的对抗已经暴露无遗了。
什么是“物业”?小区内建筑物是主物业,此物业与彼物业也存在价值差异,管理物业而摒弃物业本身那就是思路混乱了。小区内的绿化,道路,景观包括围墙等等都是物业,抛弃了占物业总量大多数的业主,就不可能具有全面的代表性。我只是希望大家能够冷静地正视这个问题。如果不重视,即便业委会成立了,即便成立了的业委会做出了什么决定,结果只会引燃重大冲突。

[ 本帖最后由 维权在线 于 2008-9-5 00: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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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5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还没睡呢?

[ 本帖最后由 维权在线 于 2008-9-5 00: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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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们晚上好

原帖由 维权在线 于 2008-9-5 00:33 发表
我认为事情应当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什么是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就是必须具备各类物业所有权人和物业使用权人的代表性。在这点上,国家与地方的有专门的行政法规。大家应当知道,物业是有价值的,价值间是有差异的,人的 ...



  为什么规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两个概念?有人能够帮助介绍一下么?我怎么感觉与我的主张有异曲同工之妙哩?呵呵,是不?
下面是我的主张:
  1、各种房屋类型的业主,产生一名代表。
  2、多层区因户数占多数,产生二名代表。别墅区因占地面积大,单位售价高和物管费用高,产生二名代表。
  这不是么?我的主张不仅考虑到各种群体的代表性,也考虑到人数和面积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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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问题并不复杂,解决两条就可,第一条;看业委会的组成是否包含所有物业主代表,第二条;搞清业委会真正的职责是什么。遗憾的是筹备组有人刻意回避和混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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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得好,鼓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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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5 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的帖子

回避和混淆有用么?
相信来这个论坛摆事实,讲道理的国信业主会越来越多
即便成立了业委会,他们办得到一意孤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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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单独请教发站内消息就行了,帖子的目的是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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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5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国信 于 2008-9-5 12:15 发表
想单独请教发站内消息就行了,帖子的目的是讨论的


有这方面的规定么?
公开的请教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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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开害怕什么呢?请教是客气,不要客气当XX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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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上的,我在国信住3年了,没拿到过选票.明天6号,这次还是没拿到选票.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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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5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的帖子

估计你不是多层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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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9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主是个好东西失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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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9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15#

可能是忙中秋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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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9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灌的都是冰水,热情熄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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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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