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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等额选举民主,还是差额选举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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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小区等额选举民主,还是差额选举民主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不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
(1) 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2) 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这所以要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是因为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也有利于促使被选举人增强事业心和使命感。

    从字面上理解,差额选举视乎更能体现民主,在单一型的住宅小区,我想这个选举可能是最理想的、最正确的选举方式。
而我们的住宅小区却不是单一型的,我们有多层,高层,别墅、花园洋房,商铺等类型,管理方面比单一型小区更复杂。
我个人认为在我们小区等额选举更适合,更能体现选举的民主。个人分析如下,大家可以各抒己见,发表看法:
    首先,在业主投票权方面,各户型业主所占优势不同,因为《《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每一房地产权证计一票原则确定,建筑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部分,每满二百平方米另计一票。但单个业主所计票数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总票数的百分之三十。
使得占地面积大的别墅区,花园洋房等户型在投票选举时却处弱势,导致候选人中多层建筑业主代表居多,与其他物业类型的对比,人数为5:1,并且在正式选举中,由于多层户型占优势,直接导致其他户型候选人落选的机会极大。
    其次,因为我们是复合型的住宅小区,在业委会成立后,有关物业服务的相关事宜,都要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而在其中,因为户型不同,所涉及到的利益问题也就有所区别,最重要也最明了的就是物业服务收费,各户型都不同,所以我觉得在业委会委员中,各户型都必须有一名,这样才能最大化的保证各方业主的利益,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
    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好的方法”不一定到哪都适合,鉴于我们小区的特殊性,实行等额选举才是我们小区民主的选举方式,才能保证真正的民主进入各个户型业主。



[ 本帖最后由 花园洋房 于 2008-9-16 09: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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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这样实事求是的观点,的确存在观念上的差距,谁也否认不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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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3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分析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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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3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下,不管是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在正式选举的时候,业主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或者弃权,然而以前筹备组未告知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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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3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选举程序设计的法律问题

大家说的等额选举是否是这样的:先确定各物业类型的名额,比方说多层、别墅各2名,花园洋房、高层、商铺各1名,然后各个物业区域进行初选,选出的代表再由业主大会进行等额选举,7选7。我不知道是不是这样?
         我支持每个物业类型都有自己的代表,但是上面这个方法会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后面的7选7没有任何意义了。说是选举,其实已经不是了。这样的业主委员会其实不是由全体业主选举出来,而是由各个区域的业主选出来的。我认为在这一点上,这个方法无疑违背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选出的规定。因为这样操作的话,一种物业类型的业主就无法对其他物业类型的业主行使投票权,比方说多层的就无法对别墅的代表进行投票,这显然不合理,因为业委会是全体小区业主的业委会,业主当然应该对每一位候选人都有投票权。
     所以,合适的方法似乎应该是这样:先确定各物业类型进入业主委员会的名额,比方说多层、别墅各2名,花园洋房、高层、商铺各1名,这样业主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选举时按票数多少筛选,但是,前述的名额是限定的,比方说候选人总票数的前3名都是多层的业主,分别是A、B、C。那么,第三名的多层业主C就无法进入业主委员会,即使他比别的候选人票数要多,因为多层的名3额只有2名。另外,在物业类型空缺的情况下,在无法进入本类型的候选人中筛选,由票数最多的入选。比方说如果商铺没有候选人,那么前面那位C业主应该可以入选,因为他票数最多。这样操作,似乎可以兼顾物业类型,也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等一等,我的这个方法也似乎有不合法的嫌疑。如果说每个物业类型的候选人都要多于限定名额,比方说多层、别墅的是各3名候选人,花园洋房、高层、商铺各有2名候选人,那么,肯定是符合物权法的,因为大家有选择的权利。但是,比如商铺只有1名候选人,那么,按照我的方法,不管选举结果如何,即使这个候选人只有1票,我们所有业主也只能接受他进入业主委员会,这应该属于剥夺了大家的选举权。
    选举过程的设计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事情,但其中包含了相当多的法律问题,我觉得已经超出了我的法律知识范围。怎样才能合法、合理,希望大家发表意见,更希望我们小区的当律师的业主能够发表权威的意见。
     以上观点纯属个人意见,欢迎拍砖。

[ 本帖最后由 weapons 于 2008-9-13 21: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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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3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不管是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在正式选举的时候,业主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或者弃权,还可以选举他人,这样并没有违背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选出的规定,谁说一种物业类型的业主就无法对其他物业类型的业主行使投票权的状况呢?
不知道你是什么思路,会得出这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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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6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花园洋房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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