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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告国信嘉园业主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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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2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建设局、街道及社区有关领导倾听国信嘉园部分业主的呼声


  据说,今天下午建设局与街道、社区有关人员在之江社区召集国信嘉园部分业委会候选人开会,商讨“开票选举问题”。由于是工作时间,能够到会的候选人基本以多层业主代表为主。我们希望本次会议能依照“公平、公正、和谐、民主”的原则作出符合全体业主利益的决定。

  为此,本人谨代表部分别墅、高层、排屋和商铺业主提出三点主张:

  1、希望尽快开票。
  2、确保每一种建筑类型的业主都有代表参加业委会。
  3、在投票前未缴纳物管费的候选人不得担任业委会正付主任,以杜绝楷模作用引发的后遗症。
  
理由如下:
  
  一、如果自动领取投票表格的业主已经超过全体业主总量的百分之五十,这一行为本身,已表达了业主一致支持成立业委会的心愿,形式上可以视其为举行了一次“业主大会”,到会业主行使了表决权。领票人与实际投票人可能有一定的差距,这种关系可以视其为行使表决权与行使弃权的关系,只要参与投票人占到领票人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可以认定其结果合法有效。开票程序应当实行严格监督机制,以确保公正。

  1、应当张榜公布投票人名单,以防发生缺失票。
  2、由社区组织物管部门逐一与投票人核对投票情况(期间,候选人不得参与验票,唱票,记票等工作),以防篡改。  

  如此操作,我们相信验证选举的结果是真实、可信、可靠的。
  
  二、应当正视国信嘉园存在五类业主群体的事实。应当正视国信嘉园分三期开发的事实。前者因物业价值不同观点也不相同。后者有物业交付期短、入住率低、业主未能及时表达心意的问题。和谐的标准,应当让每一种建筑类型的业主都有发言权。我们不希望看到弱势业主群体因没有自己的代表或整个业委会成员由某个单一业主群体掌握表决权的情况发生。更不希望一旦上述情况发生而迫使弱势代表退出业委会的情况。

  三、如果在投票前未缴纳物管费的候选人担任了业委会正、付主任,相信其曾经有过的楷模作用必将引发许多的后遗症,大家都有可能随便找个什么理由拒交物管费,这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事情。

  敬请建设局与街道有关人员及今天与会的候选人代表认真考虑大家的意见。谢谢!

[ 本帖最后由 pleasure606 于 2008-9-23 08: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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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2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方案很全面,也容易具体实施操作,支持哈: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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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2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维权.:emo84_
顶.........:emo8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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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3 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time:  开票过了时间,既使开了是否具公信力及法律有效性!应事先由公证处、律师出具有效说明,省得做无用功!:'(

        不要再出现因拒交物业费而不开票愚弄全体业主的全国少见的类似事件了!既使可以开票,应事先公报有效票、废票的签定规范,以免出现法律争议!:o

[ 本帖最后由 tom9988 于 2008-9-23 06: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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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3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开票跟物管费有没有交有关系吗?不要被人利用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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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3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维权,不过我认为没有交物业费的人不仅仅是不能当正付主任,也不能成为业委会委员,并且时间也不能以开票前交了为准,只要他此前有经常拖欠的记录,就没有资格成为业委会委员。
       总之,不管开票结果如何,新成立的业委会成员必须是由多种建筑类别代表组成的,否则是没有意义的,本人不会承认的。
        我大力支持维权的告全体业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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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3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维权在线 于 2008-9-22 17:10 发表


   由于是工作时间,能够到会的候选人基本以多层业主代表为主


到会的又是多层,其他类型的物业代表没有功夫维权?别到时候又要说不公平了。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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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wl66 于 2008-9-23 08:15 发表
开票跟物管费有没有交有关系吗?不要被人利用了吧


建设局明确答复:市里规定,没交物管费的不能当选。民法上称作“弃权”。开票跟物管费应当没有关系,即便筹委会不合法,过半业主自觉参与的投票行为也可视作“业主大会”的决议,不至于全体候选人都有弃权行为。因此,应当开票,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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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国信 于 2008-9-23 09:08 发表


到会的又是多层,其他类型的物业代表没有功夫维权?别到时候又要说不公平了。
:lol

这样说话就不好了,莫非你没有看本帖?其他类型的物业代表已经将意见写成书面形式,已经特快专递送交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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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3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维权在线 于 2008-9-23 13:38 发表


建设局明确答复:市里规定,没交物管费的不能当选。民法上称作“弃权”。开票跟物管费应当没有关系,即便筹委会不合法,过半业主自觉参与的投票行为也可视作“业主大会”的决议,不至于全体候选人都有弃权行为。 ...



:emo82_ 就应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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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4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楼的业主啊关键问题是17日为什么不开票,这很被动啊!业主大会会因此而推倒重来!工作量太大了!

[ 本帖最后由 tom9988 于 2008-9-24 09: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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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4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维权在线 于 2008-9-23 13:38 发表


建设局明确答复:市里规定,没交物管费的不能当选。民法上称作“弃权”。开票跟物管费应当没有关系,即便筹委会不合法,过半业主自觉参与的投票行为也可视作“业主大会”的决议,不至于全体候选人都有弃权行为。 ...


就是嘛,明摆着的,不交物业费怎么当选啊,真是笑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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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4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维权在线 于 2008-9-22 17:10 发表


    请建设局、街道及社区有关领导倾听国信嘉园部分业主的呼声


  据说,今天下午建设局与街道、社区有关人员在之江社区召集国信嘉园部分业委会候选人开会,商讨“开票选举问题”。由于是工作时间,能 ... [/quote 本帖最后由 pleasure606 于 2008-9-23 08:19 编辑 ]

到底有没有开票啊?:Q

[ 本帖最后由 国信 于 2008-9-24 12: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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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4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发可一,违法必酒,哪个违法,不工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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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4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何谓法:我以为大多数人的意志即为法,因为她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任何带个人色彩的东西,属于自私,让我们鄙视它吧。一天到晚在这个园地里,叫嚣乎我有前,你们酸什么?维护自己利益的人,定然是败类!因为馄饨错开,人不分贵贱,只要是为大众谋利益的人,管他以前有没有什么,他终究是一个值得我们尊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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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5 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扁舟一叶 于 2008-9-24 23:19 发表
何谓法:我以为大多数人的意志即为法,因为她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任何带个人色彩的东西,属于自私,让我们鄙视它吧。一天到晚在这个园地里,叫嚣乎我有前,你们酸什么?维护自己利益的人,定然是败类!因为馄饨 ...


    顶!强烈支持扁舟一叶!不知是谁在一天到晚在这个园地里叫嚣乎我有前,请指出来,一起开批斗会,把他的前分掉!谁维护自已利益谁就是败类这句话高度与深度太那个了,打击面太大了些。只是要建立在不损害别人利益的基础上,也是不是可以不算败类了!: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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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5 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扁舟一叶 于 2008-9-24 23:19 发表
何谓法:我以为大多数人的意志即为法,因为她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任何带个人色彩的东西,属于自私,让我们鄙视它吧。一天到晚在这个园地里,叫嚣乎我有前,你们酸什么?维护自己利益的人,定然是败类!因为馄饨 ...


    顶!强烈支持扁舟一叶!不要自己人为的划分界限!馄饨初开,都是亚当夏娃,赤裸裸来赤裸裸去,有什么好争的,心态平和些。用自已的知识与勤奋凭本事去赚钱,有什么心理不平衡的!

[ 本帖最后由 tom9988 于 2008-9-25 04: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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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5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om9988 于 2008-9-25 04:38 发表


    顶!强烈支持扁舟一叶!不知是谁在一天到晚在这个园地里叫嚣乎我有前,请指出来,一起开批斗会,把他的前分掉!谁维护自已利益谁就是败类这句话高度与深度太那个了,打击面太大了些。只是要建立在不损害别人 ...


不就是那几个马甲整天叫嚣么?看了几个帖子,大致上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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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5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需要像楼主这样的理性参与!
多出建设性意见,少些无用的激情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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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5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费尽心思为小区事务出谋划策,但总有人会绞尽脑子挑刺.
我们小区缺乏的就是这些建设性的意见,大家应该支持.
但是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还应注意法律的公正性与严肃性,
无刃剑说的对:"开票过了时间,既使开了是否具公信力及法律有效性!应事先由公证处、律师出具有效说明,省得做无用功!"针对这个我们在做下一步的安排.
但现在非常明确的一点就是不交物业费或经常拖欠的候选人不能成为业委会成员,更别说是当正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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