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小区机动车停放、行驶秩序,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内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国信嘉园业主规约》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机动车辆的停放、行驶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小区,是指整个国信嘉园住宅区域;本规定所指的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小区的所有业主、承租人和其他物业使用人;本规定所指车辆,是指按规定进入小区的所有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本规定所指的管理部门,是指受聘于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本规定所指的工作人员,是指服务公司属下的管理员和秩序维护员。
第四条
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为小区提供停车、行驶管理服务:
1、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车辆管理的相关义务。
2、严格依照本小区机动车停放、行驶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不断完善本小区的机动车停放、行驶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部门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4、在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停放。
5、负责代收停车费并做好详细的收费档案。
第五条
车辆使用人应当自觉做到:
1、遵守本小区机动车停车、行驶管理规定。
2、接受车辆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的管理。
3、按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条
车辆进入小区采用“出入证”制度:
1、小区居民车辆:
(1)
有固定车库(位)居民,依据购置车库合同办理《出入证》,每个车库(位)只能领取一张《出入证》,如排屋、别墅车主愿意在自家车库门口停放第2辆车,经申请可以领取第二张不同颜色的《排屋、别墅专用出入证》。固定车库(位)《出入证》主色调为红色。具有红色《出入证》的车辆可以自由进入小区,必须把车辆泊在自己的车库内。《排屋、别墅专用出入证》主色调为蓝色。具有蓝色《排屋、别墅专用出入证》的车辆可以自由进入小区,但必须把车辆泊在自己车库门前。
(2)
无固定车库(位)并无欠(停车)费记录的有车居民,均可以凭驾驶证、业主证有偿办理《小区出入证》。《小区出入证》的主色调为黄色。具有黄色《小区出入证》的车辆只能凭小区内的泊位实际情况进入小区,先到先停、停满为止。当小区内没有临时泊位时,持黄色《小区出入证》的车辆也不能进入小区泊车。
(3)
无固定车库(位)且又不愿意按月支付泊位费的居民,可以申请办理一张主色调为绿色的《临时出入证》。
(4)
禁止货车和7座(不含7座)以上客车进入小区泊车。
2、外来车辆(含搬运送货车辆、访友车辆):
(1)
禁止装载有毒、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2)
禁止空载出租车进入小区(受小区居民电话委托管理人员招进的除外);不允许载外客(非本小区居民)出租车进入小区。
(3)
晚上10点以后,原则上不允许载客(本小区居民)出租车进入小区。
(4)
当小区内没有临时泊车位置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一切外来车辆进入小区泊车。禁止一切外来车辆在小区泊车过夜。
(5)
所有外来车辆必须经过工作人员核实、经同意并领取《外来车辆登记卡》后方可进入小区。
(6)
所有外来车辆必须在小区出口处交验《外来车辆登记卡》并照本规定付费。
(7)
禁止货车和7座(不含7座)以上客车进入小区泊车。
第七条
车辆停放
1、所有具有固定车库(位)的(红牌)车辆,进入小区后必须停车入库(位),不得停放在自己车库(位)以外的区域,排屋、别墅的车必须入库或停放在库门口,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也不得停放于其他停车位,停车入库(位)时车头必须一律朝外,以避免因倒车出库(位)时因视觉死角而引起的人、车损伤事故的发生。
2、所有获得《小区出入证》(黄牌)、《临时出入证》(绿牌)的居民车辆和持《外来车辆登记卡》的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后必须把车辆依次、整齐地停放在划定的临时停车线内,不得停放在有可能会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区域,严禁停放在影响消防或有可能会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区域或通道上,否则,由车管人员在劝导无果情况下,交由交警拖车,由此引起的后果自负。
3、所有车辆必须接受车辆工作人员的引导停放、行驶。
第八条
小区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
1、根据小区内现有路面条件,结合道路慢行和人行需要,并按照公安消防的基本要求划出临时泊车位。
2、允许持《小区出入证》、《临时出入证》及《外来车辆登记卡》泊车的位置,仅仅是指有黄线划定的区域。
第九条
小区外停车泊位的设置
1、小区东、西、北三侧人行道,均划有停车位,并根据需要在适合的位置开辟临时泊车区域。和经相关部门同意在靠太阳国际公寓的小区外道路开辟停车位方便居民停车。
2、小区外临时泊车区域允许泊车时间按市政规定时段。如果在此时段外停车,一切后果由车主自己承担。
第十条
泊位费或临时停车费
1、根据杭州市《杭州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费标准》、《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照章收取泊位费或临时停车费。
2、持红色《出入证》、蓝色《排屋、别墅专用出入证》的车主,免收泊位费,但地下车库泊位的需支付车位物业服务费,排屋、别墅门前因停车引起的地基损坏等由业主自己承担维修费用。
3、持黄色《小区出入证》的车主须办理月卡,泊位使用费为第一辆80元/月,一年一次性交纳700元/年,半年一次性交纳400元/半年,季度一次性交纳220元/季度;第二辆100元/月,一年一次性交纳850元/年,半年一次性交纳500元/半年,季度一次性交纳270元/季度;第二辆以上120元/月,一年一次性交纳1000元/年,半年一次性交纳600元/半年,季度一次性交纳330元/季度。 4、持《临时出入证》(绿牌)的居民车辆进入小区泊位,泊位使用费为每天4元,按次收费,期间进出小区,不重复收费。
5、持《外来车辆登记卡》的外来车辆,临时停车2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2小时(含首2小时)在8:00~17:00间的收费2元/小时,在17:00~:8:00之间的收费4元/小时;出门时依据《登记卡》收取停车费后放行。
6、小区外的泊位由小区业委会统一申请包月后提供业主泊位,泊位使用费按杭州市相关规定由业委会在收取的业主停车费中统一支付。
7、外来车辆离开时,如发现《外来车辆登记卡》被损毁或遗失时,必须与入口核对进小区时间进行收费,并照价赔偿登记卡损失每张10元。
8、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修车、城管执法车进入小区时免办《车辆登记卡》、免收停车费。
9、拒绝未登记、未缴费车辆进入小区。
10、所收取的泊位费和临时停车费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收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除扣除相关车辆管理成本外,将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使用。
11、拒绝缴纳泊位费或临时停车费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车辆行驶
1、所有进入小区的车辆都必须将《出入证》、《排屋、别墅专用出入证》、《小区出入证》、《临时出入证》或《外来车辆登记卡》悬挂在前车窗前醒目处,以备管理人员核查,否则管理人员有权拒绝车辆入内。
2、所有车辆都必须遵守小区内行驶方向的规定。
3、所有进出小区车辆在通过大门挡车器时,必须等待档杆逐一开启后方可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卡。
4、所有进入小区的车辆都不得鸣喇叭。
5、进出小区门岗及人车交会时的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6、小区内主干道上的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7、晚间在小区内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
8、小区道路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
第十二条
违规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报请公安部门处理:
(1)
外来车辆,不服从门岗劝阻和解释,企图强行闯入小区的。
(2)
所有车辆,不服从门岗劝阻和解释,故意把车辆停放在门口交通道路上、造成交通堵塞的。
(3)
外来车辆,不遵守小区车辆通行、泊位规则,且不服从门岗劝阻和解释的.
(4)
小区内行驶或停车时发生意外,造成人员或他人车辆损害且协商无果的.
(5)
有意损坏他人车辆及财物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收取惩罚性车辆违规费:
(1)
持《出入证》(红牌)车辆,晚间(当日17时至次日8时)不停入本人车库(位)者。持蓝色《排屋、别墅专用出入证》的车辆,晚间(当日17时至次日8时)不停在自己车库门前者。
(2)
伪造或仿冒《出入证》、《排屋、别墅专用出入证》、《小区出入证》、《临时出入证》进入小区的,一经查实,按照每天50元计算,补收此前全部日期停车费。
(3)
使用一张《出入证》(或《排屋、别墅专用出入证》、《小区出入证》、《临时出入证》)让两辆以上车子同时停放在小区内的
(4)
一经查实,按照每辆车每天50元计算,补收此前全部日期停车费。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立即取销其《出入证》、《排屋、别墅专用出入证》、《小区出入证》的有效性,并取消车主次年办理出入证的资格。
(1)
一年内违规停车次数累计超过6次(含六次)。
(2)
一年内不服从管工作人员管理而违规停车3次。
(3)
一年内因违规停车而造成严重损坏公物、路面、绿地等不良后果2次。
(4)
不遵守小区车辆通行规则、且不服从门岗劝阻和解释,强行逆向进或出小区大门2次的。
(5)
出售或转借《出入证》、《排屋、别墅专用出入证》、《小区出入证》、《临时出入证》给他人车辆使用的。
(6)
使用一张《出入证》(或《排屋、别墅专用出入证》、《小区出入证》、《临时出入证》)让两辆以上车子同时停放在小区内,类似情况被查实2次以上的。
4、因停车或行驶不当,造成小区设施设备损坏、草坪道路损坏、他人财物损坏的,按照实际损害照价赔偿。
5、各大门挡车器的开启和闭合是一个机械过程,车辆进出大门时尾随前车过近、未等档杆完成前车放行后的关闭动作时就进出大门而造成挡车器或电子识别系损坏的,按照实际损害照价赔偿。
6、对在小区内超速行驶、鸣喇叭、使用远光灯、练习驾车等行为,工作人员需要及时提醒并予以制止。经制止不理时,需记录违规车辆车牌号码、违规时间及内容,提交服务中心备案,以酌情查处,并予以拍照公告。
7、工作人员不遵守规定,擅自放入不该进入的车辆、擅自放出应该收费的车辆,每辆每次罚当事人50元。
8、违规处罚由管理部门执行,涉及款项,须开票据,收入归入第十条第9项。
第十三条
违规的认定及取证
1、所有车辆的违规认定,均以照片或录像资料为准。
2、具有“年、月、日、时、分”功能的数码相机或摄像机拍摄的照片,均可以作为认定是否违规的依据。
3、车辆管理员和小区居民所拍摄的照片,均可以作为认定是否违规的依据。
4、作为证据所拍摄的照片上,必须显示有违规车辆的车牌号码或明显的、能够区别于其他车辆的特征。
5、所有违规车辆的违规记录,由车辆管理部门整理归档。
6、工作人员违规认定,以电子监控记录和居民(二人以上)举报为准。
第十四条
违规的告知
1、车辆违规后,管理部门需在5日内出具书面函告知居民违规情况。
2、《告知函》需要投放到车辆使用人信箱,也可以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上。
3、国信嘉园网上业主论坛及小区网站将每月公告违规车辆号码和业主名字。
4、每月在公告栏公告违规车辆号码和业主名字。
第十五条
法律关系
1、车主交纳的泊位费或临时停车费,是小区全体业主把小区内公共场地停车泊位临时租赁给车主使用,全体业主和车主之间形成的仅仅是一个停车泊位临时租赁关系,而并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上述费用由物业服务部门代表全体业主收取;物业服务部门管理车辆的活动,是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职责。
2、管理部门只负责对车辆停放场地的维护、停放秩序的管理等,而不承担车辆的保管责任。
3、车主在小区内停车发生车辆损坏、车辆被窃、车内物品被盗等,需由车主自己或相关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上述损害是由管理部门过失造成的。
4、车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委托车辆管理人员移动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责任由车主自负。
第十六条
生效及实施
1、本规定经业主投票获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生效。
2、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3、本规定有与相关法律法规矛盾之处,按法律法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