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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的消防通道北面在挖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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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1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楼的北面现在正在挖一个大坑,大概有200平方,3-4米深;现场的师傅说是在挖废水处理池。房子都造好那么长的日子了,才来在主体结构旁挖这么深的大坑,也算得上是浪漫的又一处“杰作”。可惜没有带照相机,好与大家一起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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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1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P>     谁去看房?把这个“杰作”拍回来看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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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1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2号楼北面?是那片丘陵山脚下位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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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2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P>  这个应该没有什么大的影响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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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22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在通道与小山包之间,紧靠通道,现在站在通道上就象站在悬崖上一样一样的感觉;要小心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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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2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说来地下工程多是一起施工的,是不是哪个环节考虑不周?[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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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3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P>应该是化粪池吧,必须是钢筋混凝土、池顶覆土及顶上可过汽车的类型。</P><P>把化粪池设在消防车道处且紧贴建筑物(如果情况属实的话)是不合理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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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3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P>经查实的确为污水处理设施,且是有鼓风机等动力装置,因对周围环境明显有不利的影响:噪声及臭气,所以靠近建筑物是不允许的,请甲方敦促设计院严格按规范执行,现在这个位置明显不符合规范;对建筑物结构安全也有不利影响。</P>
<P>留和路上已有市政污水管,为何还要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呢?按常规只要化粪池处理就可以了,如污水管没到位,也应用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设施先作临时处理,等污水管到位后再直接接入污水管。</P>[em16][em16][em16]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7 8:04:1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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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3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KFS没有把业主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有些事情还得站在业主的立场上与政府职能部门沟通,根据浪漫的工程实际,完全有更好的解决方法。[em13][em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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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3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P>正象东溪居士说的那样:噪声及臭气问题将会是严重的,我原来在上海的寓所边就有这么个污水处理设施,也是埋地的,那个噪声啊、臭气啊非常使人不快,何况东溪公寓的规模比那个工程大了许多,不可想象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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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3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东溪居士</I>在2006-2-23 15:24:03的发言:</B>

<P>经查实的确为污水处理设施,且是有鼓风机等动力装置,因对周围环境明显有不利的影响:噪声及臭气,所以靠近建筑物是不允许的,请甲方敦促设计院严格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4.8.18条及其条文说明和其它相关规范执行,现在这个位置明显不符合规范;对建筑物结构安全也有不利影响。</P>
<P>留和路上已有市政污水管,为何还要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呢?按常规只要化粪池处理就可以了,如污水管没到位,也应用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设施先作临时处理,等污水管到位后再直接接入污水管。</P>[em16][em16][em16]
</DIV>
<P>强烈反对贴东溪公寓边建造污水处理设备!!!</P>[em13][em13][em13][e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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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3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州设计院与KFS相互勾结已没有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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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23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东溪居士</I>在2006-2-23 15:24:03的发言:</B>

<P>留和路上已有市政污水管,为何还要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呢?按常规只要化粪池处理就可以了,如污水管没到位,也应用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设施先作临时处理,等污水管到位后再直接接入污水管。</P>[em16][em16][em16]
</DIV>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了解一下对面的高教经济房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没有看到那里有这样的装置呀!如果为了利润最大化KFS如此作为,一定会有报应的。</FONT></P>[em05][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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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3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林间漫步者</I>在2006-2-23 22:29:15的发言:</B>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了解一下对面的高教经济房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没有看到那里有这样的装置呀!如果为了利润最大化KFS如此作为,一定会有报应的。</FONT></P>[em05][em05]</DIV>

作为专业和负责任的KFS是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的、就算犯了也会知错必改,希望中能不要执迷不悟。谁都是从刚入门水平起步的,可以借鉴其它KFS的普遍做法,千万别傻嘻嘻的来个闭门造车,多多调研啊。对政府职能部门也得多多沟通,光从技术层面上也都能沟通的事,千万别幼稚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2-23 23:25:1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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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3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yyzzx</I>在2006-2-23 22:06:33的发言:</B>
湖州设计院与KFS相互勾结已没有职业道德。</DIV>

湖州设计院犯下的低级错误指定得有中能来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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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4 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P>打倒!打倒!打倒!</P>[em16][em16][em16][em16][em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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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4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东溪居士</I>在2006-2-23 15:24:03的发言:</B>
<P>经查实的确为污水处理设施,且是有鼓风机等动力装置,因对周围环境明显有不利的影响:噪声及臭气,所以靠近建筑物是不允许的,请甲方敦促设计院严格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4.8.18条及其条文说明和其它相关规范执行,现在这个位置明显不符合规范;对建筑物结构安全也有不利影响。</P>
<P>留和路上已有市政污水管,为何还要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呢?按常规只要化粪池处理就可以了,如污水管没到位,也应用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设施先作临时处理,等污水管到位后再直接接入污水管。</P>[em16][em16][em16]
</DIV>

有动力和无动力的本质区别在于那个鼓风机:一产生噪音,二由于鼓风产生风压导致臭气外溢,能想象一下:上百吨的污水用风从中间一吹那个效果吗?!退一步讲,这能贴建筑物安装吗?它与建筑物的距离是有要求的,这么能设在小区道路下且贴建筑物安装呢???!!!据我住水木清华的一个朋友讲,他们那小区用的就是无动力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2-24 10:53:0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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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4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东溪居士</I>在2006-2-24 10:47:26的发言:</B>


有动力和无动力的本质区别在于那个鼓风机:一产生噪音,二由于鼓风产生风压导致臭气外溢,能想象一下:上百吨的污水用风从中间一吹那个效果吗?!退一步讲,这能贴建筑物安装吗?它与建筑物的距离是有要求的,这么能设在小区道路下且贴建筑物安装呢???!!!请重新选位。</DIV>
<DIV class=quote>据我住水木清华的一个朋友讲,他们那小区用的就是无动力的。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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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4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6#楼还想不想卖了?


</DIV>
<P>强烈要求改方案,否则消防通道变成臭气通道,风一刮,整个小区遭殃,6号楼也不可能再卖得出去的.</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2-24 12:20:5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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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4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2>第10部分     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78条、    周边建筑:本商品房周围 米外无其他建筑物,从本商品房各窗户、门及门外50米内没有垃圾处理场所、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公共停车场、有轨交通工具等其他设施。
第79条、     采光保障:出卖人应当知道在本楼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并承诺此距离绝对不会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的采光;其间距系数不得少于1.8,以保证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室内的采光。
第80条、    环境绿化:本商品房 米范围内不可能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1条、     绿地定义:所谓绿地是处于房屋以外,种植于地面的自然植物,指高度不低于50厘米,可以包括杨树、柳树、槐树、梧桐,其目的在于给买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适感觉,并且能够产生隔音、清洁空气的作用,绿化植物寿命不应低于10年。
第82条、     绿地面积:考虑到绿地面积将对买受人生活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本社区绿地面积为: 平方米,绿化率不应低于北京市标准,交付时绿化率的计算方法为地面绿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房屋交付时本社区的绿化率不低于30%,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3条、     气味条款: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不会闻到任何异味;室内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会出现异味。双方对是否是异味有争议的,可以随机选择3人进行评价,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最终结果;此三人的决定如果未被执行,其决定应当在诉讼中作为决定性证据。
第84条、     环保噪声: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白天来自室外的声音不高于60分贝,夜晚不高于50分贝,室内原有设备不会产生任何声音。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FONT></P>
<P>请中能三思!尤其注意其中的78条、83条。</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2-25 0:50:3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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