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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暴力拆迁者是否正当防卫(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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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2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发辽宁本溪。拆迁公司强行涌入张剑家四五十人,手中持有镐把、螺纹钢筋等器械。张剑的妻子抱着十个月大的孩子准备出去躲避,但被拆迁人员拦住并遭到殴打。见到妻子被打,当时正在床上的张剑赶忙站了起来,却被赵君等数人按倒在床上,反抗中,张剑从床上抄起一把水果刀,将赵君刺死。
辩护律师认为被拆迁者此种行为行属于正当防卫,而司法机关认为此案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您怎么看?
  推荐:[王琳:刺死暴力拆迁者案不可选择性不司法]


  :《刑法》第二十条中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良民遭到匪徒暴力威胁和侵害时,良民拥有无限度防卫权利,可以使用任何手段和任何方式“消灭”匪徒。[详细]   
  :在被多人同时施暴情况下,如果还用手脚还击,不仅不能阻止对方对他的不法侵害,反会增加对方斗志,使自己受到更大伤害。假如在挥舞刀具时缺乏力度,手中刀具就会被对方抢夺过去,被刺的就可能是他本人。舞刀的主观目的不是伤人,而是不让对方按住自己,避免家人遭受持续伤害。[详细]
  :几年前,一位日本留学生误入美国一家私宅,因言语不通主人开枪将其杀死,而主人并不承担刑事责任。[详细]
  :我们可以谴责陋法,要求修改法律,并在法律漏洞完善以前,从常识出发。否则,当一个人连容身之屋都被外人凭借武力侵犯时,怎么能让老百姓平心静气地相信法律?法律又有什么理由拒绝提供事后必须的救济,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呢?[详细]
  :如果定性为正当防卫,则不存在故意伤害罪一说。我们在防卫时当然知道这会对歹徒造成伤害,依此就定为故意伤害罪,那岂不是所有防卫都是故意伤害罪……[详细]
暴力拆迁,放在中国古代都很难理解
  打破人家大门而入,历朝律法对此处罚甚严。中国各个朝代都立法明确保护私宅不受侵犯,汉代禁止官吏夜入民宅,无故入人室宅庐舍,被主人杀死,主人无罪。这一立法精神,唐、宋都承袭。在吴承恩写作《西游记》的明代,《大明律》就规定:“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详细]
放古代都违法,怎么后来就“合法”了呢   顺便提及近两年见报率相当高的“小贩暴力抗法”一说。每当小贩与城管发生冲突后,此说便会出现在主流媒体。然而,一方面,无任何有效法律为驱赶和禁止街头小贩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对小贩实施驱赶和禁止的城管,究竟是不是适格的执法主体,一直都是问题。何来抗法?[详细] 《物权法》不是让暴力拆迁来羞辱的
  在《物权法》从酝酿到通过到颁布施行的过程中,人们曾经对《物权法》寄予希望。客观事实是,强制拆迁、野蛮拆迁、暴力拆迁,没有丝毫的收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几乎完全遭遇冷落,似乎被丢弃一旁,甚至是遭受了讽刺和羞辱。不过,《物权法》不是让暴力拆迁来羞辱的。[详细]
最后一问:报警不可以吗,为什么要以暴制暴?   令人奇怪的是,这样的暴力事件最终通常是不了了之。即使公安机关介入,也不过处理直接实施暴力的人员,这些人员通常是保安、无业人员,或者是带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然而,这些人员为什么会去殴打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拆迁户、业主?相关部门似乎无意追究。正是行政、司法部门的这种消极不作为,令经济活动中的暴力化倾向得不到有效遏制,反而呈现出蔓延的趋势。[详细]
最后一答:为什么不以暴制暴?公权救济失灵,至少还有私力救济   到底如何才能弥合这种公权与法律救济的“断裂”呢?显然,那就是赋予公民在特定危急情境下进行私力救济的权利。在公权救济失灵的语境下,物权人对于正在进行的危急人身安全的侵害占有行为,实施自力防御与保护、自力夺回与守护,其实与正当防卫是完全一致的。想想太多太多公权力失范行为,就更应该把“正当防卫”作为助推《物权法》落地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了。[详细]
“举家勇斗强拆者”应尽快形成判例   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无疑是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公民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公民可以诉诸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的问题是,很多时候,并不独立的司法机关要受制于地方政府部门,使得公民维权的最后一条途径也难以保障。[详细]
  这些年,围绕拆迁,在中国这片土地上,上演过太多的人间悲情。在这些悲情的背后,也交织着太多情与法的尴尬。希望将来这样的悲剧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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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3 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剑无罪!张剑是个好男人!好中国人!

  这类事在几年前是明目张胆的,虽然现在好了很多,但一想起自己以及曾经的邻居们被强行拆迁的往事,至今耿耿于怀,咬牙切齿。
  法制不健全,不完善,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勾结开发商任意侵害百姓的合法权益,任意剥夺践踏人权,却没有一个能够说理的地方。我打过官司,一打就是五年,有什么用?没有用,法院得听政府的,而当时的政府与开发商是有利益关系的。找过媒体,也没有用,人家不敢登的,政府有令,此类文章一律不许见报。如果不考虑自己有老婆孩子,当时真想也杀他几个解解恨。
  采取暴力行为私闯民宅,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特别是在被强制、强暴的情况下,张剑做的对!有血性!张剑尽到了一个男人,一个父亲,一个丈夫的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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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leasure606 于 2009-4-13 00:04 发表
  这类事在几年前是明目张胆的,虽然现在好了很多,但一想起自己以及曾经的邻居们被强行拆迁的往事,至今耿耿于怀,咬牙切齿。
  法制不健全,不完善,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勾结开发商任意侵害百姓的合法权益,任意 ...

抱怨法制不健全不完善,可是完善了又如何?开发商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相互勾结,权钱交易.作为处在社会底层的普通民众,只有任人宰割,求助各方无望,被迫于绝境时,也许只能用此最极端的手段来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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