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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催缴物业管理费的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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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为物管费的收取而吆喝,辛苦了啊!我也来吆喝几声:
(1)目前仅仅凭物业的几个工作人员催交或者在网上吆喝好象力度还不够,有必要发动广大的业主朋友一起吆喝,请各位业主奔走相告,将目前收取物管费的窘境和不交物业费的利害关系转告给你所熟悉的嘉园还没缴费的业主;
(2)业委会在大门口的公告栏做一些文字图片资料,具体可以请广告公司策划将网上业主网友发表的好的文章辅以生动的图片张贴宣传,让更多的业主阅读并参与进来;
(3)休息日,在正门口设立小桌子,业主委员会和物业联合搞宣传咨询,接受业主的投诉和宣传主动交物业费的重要性;
(4)联合业主委员会有选择地对拒不交纳物管费的家庭实行登门造访,调查清楚该业主不交费的原因,做好业主的思想工作。对于确实没时间来交物业费的,路程又不是很远的可以约好时间上门服务,对嘉园内的极个别困难群体,讨论是否允许业主提出申请,经业主委员会核实后适当减免并向广大业主公布。这样爱护弱势群体的人性化举动,有利于营造嘉园和谐气氛,提高嘉园业主的凝聚力;
(5)对未交费嘉园业主,加强电话催交力度,同时印发《物业费催交通知书》,以挂号邮寄等方式送达业主,在通知书中注明交费的期限及逾期交费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比例可以和业主委员会约定;
(6)必要时在公告栏对部分老赖及物业房号张榜公布,让全体业主监督他们不交物业费的行为;
(7)总之,物业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应联合业委会、热心业主共同参与。平时物业多多组织业主的联谊活动,如关心老人、小孩的亲情活动;多组织些体育活动,如羽毛球、象棋等的比赛,增进业主之间的互相了解,加深友谊。从细微处见真情,才能使业主更好地和物管融合在一起。


[ 本帖最后由 云溪春早 于 2009-4-14 14: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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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和气生财,一定要注意有礼有节不可冲动(难免会遇到火爆脾气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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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性循环

“业主欠费——物业亏损——服务减少——更多业主不缴 ......
2006651326953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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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3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图文并茂: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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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管理费可以拒付吗?

物业管理费可以拒付吗?
[ 2007-10-15 13:54:00 |
转载自 华律博客

物业管理费可以拒付吗?
  
  文/俞杰明
  
一、基本案情:
  
      2001年7月,陈夫妇与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 “ 房产公司 ” )签订了《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向该房产公司购买了座落本市西区某住宅区的一套商品房。陈夫妇将该房装修后于2001年10月入住,同时取得了该房屋的小产证。   
  
      2001年8月,该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某某花园(系住宅区名称)业主委员会将某某花园委托某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2年,自2001 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公司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90元向业主收取,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公司可以按日加收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陈夫妇入住新居后,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管理混乱,物业聘用人员素质较差,对报修的处理亦不及时;同时,陈夫妇觉得物业管理费过高,遂于第二年6月起不再支付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经多次催缴物业管理费未果,遂于2003年2月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夫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9元缴纳2002年6月至2003年2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l,214.76元及滞纳金320.58元。在法院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放弃追索滞纳金。陈夫妇则认为:1、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程序不合法、他们与物业公司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2、物业公司缺乏管理资质,管理不善;3、房屋有渗漏和霉变现象,物业公司对其报修无法妥善解决。故,不同意支付物业管理费。   
  
     经查明,物业公司向物价局审核、备案的该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为:非电梯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93元,电梯房为1.23元,均高于物业公司根据合同向业主收取的标准。
  
       二、法院判决:
  
      业主委员会经选举产生,业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被告无法提供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上违法的证据,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或者按约定加收滞纳金。该业主委员会自 2001年9月1日起聘请物业公司对某某花园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该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陈夫妇理应遵守。陈夫妇所称其与物业公司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虽有瑕疵,但不能成为陈夫妇拒付2002年6月起的物业管理费的理由。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与本案物业管理费纠纷没有关系。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低于经有关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收费标准(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90元)要求陈夫妇给付2002年6月至2003年2月的物业管理费并放弃追索滞纳金,应予支持。   
  
      最后判决如下:陈夫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某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214.76元。
  
     三、律师点评:
  
     目前,部分业主在处理与物业有关的事情时,往往会有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好,业主就可以不付物业管理费;甚至有的业主只要对房屋质量不满、对小区环境不满、对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不满意,就考虑拒付物业管理费。于是,在上海市不少的物业小区一经发生如下的现象,就会导致少数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房屋质量不好,有渗漏情况,或裂缝等;开发商对小区建设的承诺不兑现,造成很多小区设施,绿化等未能符合售楼宣传的状况;开发商延迟交房,且不按合同约定给予业主们赔偿;对小区业委员不满,导致对该业委会选聘的物业公司不满;物业公司资质较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较差;相邻纠纷,物业公司不能协调解决等等。
  
     律师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之间的关系既是被服务与服务的关系,又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由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特殊性,不可能每个业主都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该物业管理合同对每个业主都有法律约束力。故物业公司有权按照该物业管理合同向每个业主提供服务、进行小区管理、收取物业管理费。只要物业公司按合同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没有严重违约现象,业主们均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业主们与物业公司的纠纷,或其他与物业有关的纠纷,应了解、分析其法律关系,慎重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切不可动辄拒付物业管理费或以不付物业管理费相威胁,以避免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
  
    至于前述的一些纠纷现象,本律师建议:
  
1、房屋质量纠纷,主要是开发商的法律责任,应向开发商追究。   
2、小区环境,服务设施不到位,系开发商的义务,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开发商追究责任。   
3、开发商延迟交房,向开发商索赔逾期交房违约金或其他。
4、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较差,应经在部分业主同意,通过业主委员会解除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另聘其他物业公司。  
5、邻里物业纠纷,系相邻之法律关系,应向相邻方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本帖最后由 pleasure606 于 2009-4-13 17: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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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物管费可以拒付吗?


2004-7-26 16:47:46  浙江嘉瑞诚律师事务所  方良  阅读1093次


  案情:2001年7月,陈先生向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新居后,认为开发商延迟交房,房屋质量不好,小区环境、服务设施不到位,物业公司管理混乱,物业聘用人员素质较差,对报修的处理不及时;同时,觉得物业管理费过高,遂不再支付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经多次催缴物业管理费未果,于2003年2月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先生缴纳入住以来的物业管理费。陈先生则认为:1、物业公司缺乏管理资质,管理不善;2、房屋有渗漏和霉变现象,物业公司对其报修无法妥善解决。故不同意支付管理费。
    律师点评:目前,部分业主在处理与物业有关的事情时,往往会有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好,业主就可以不付物业管理费;甚至有的业主只要对房屋质量不满、对小区环境不满、对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不满意,就考虑拒付物业管理费。
    律师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既是被服务与服务的关系,又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由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特殊性,不可能每个业主都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该物业管理合同对每个业主都有法律约束力。故物业公司有权按照该物业管理合同向每个业主提供服务,进行小区管理,收取物业管理费。只要物业公司按合同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没有严重违约现象,业主们均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业主们与物业公司的纠纷,或其他与物业有关的纠纷,应了解、分析其法律关系,慎重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切不可动辄拒付物业管理费或以不付物业管理费相威胁,以避免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
    至于前述的一些纠纷现象,本律师建议:
    1、房屋质量纠纷,主要是开发商的法律责任,应向开发商追究。    2、小区环境、服务设施不到位,系开发商的义务,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开发商追究责任。
    3、开发商延迟交房,向开发商索赔逾期交房违约金或其他。
    4、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较差,应经部分业主同意,通过业主委员会解除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另聘其他物业公司。
   

[ 本帖最后由 pleasure606 于 2009-4-13 17: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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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度知道 > 生活/时尚 > 购房置业
已解决
问: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多年,请问追溯期只有2年吗?
悬赏分:30 - 解决时间:2008-10-18 22:56
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多年,还说,物业管理费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追溯期也就2年,欠费打官司的话也最多支付2年的物业费。请问,照样说有道理吗?

最佳答案:
没道理。如果物业连续两年没有向业主主张过权利,才会失去主张的权利。
回答者: 普罗泰尔 - 经理 五级   10-18 22:54


[ 本帖最后由 pleasure606 于 2009-4-13 17: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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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3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见从法理上判定业主应该主动交纳物业管理费,何况现在的嘉园业主已经接受优质服务的前提下,更应积极主动交纳!: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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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命0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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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3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交纳物管费的行为是不文明的行为,并最终业主将为此付出代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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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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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3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诙谐的图片和生动的案例,编辑好放置在大门口宣传栏就好咯!!!既获得了知识又受到了教育,一举多得!!!:emo81_ :emo81_ :emo8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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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3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P

[ 本帖最后由 云溪春早 于 2009-4-13 17: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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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物管费涵盖的内容太多,所以业主遇到点问题解决不了,唯一的办法就是拒交来达到诉求的目的,这是没办法的办法,就像上访难一样,如果把物业费分解开来会怎样呢?譬如;保洁、安全、维护维修、等等,不至于因为某些个别原因而影响到全不交费,譬如开发商造成的房子问题没解决好,业主愤而拒交维护费是情有可原,但是并没影响其享受到物管其他的服务,如保洁、安全、等一系列配套服务,这部分的费用就不应该受牵连,但是因为现在物业费是捆绑涵盖在一起的,一恼火就拒交以达到诉求的目的。结果反而影响了全局。物业管理在国内于野猪于物管都还处于混沌阶段,而最根本的问题在于理念的谬误——服务不计算费用。因为我们深受《为人民服务》学雷锋的教诲,从政府到媒体到个人自觉不自觉都在要求别人提供服务的时候是无偿和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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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云溪春早 于 2009-4-13 16:47 发表
大家为物管费的收取而吆喝,辛苦了啊!我也来吆喝几声:
(1)目前仅仅凭物业的几个工作人员催缴或者在网上吆喝好象力度还不够,有必要发动广大的业主朋友一起吆喝,请各位业主奔走相告,将目前收取物管费的窘境和不缴物 ...

还是楼主考虑得全面啊,坚决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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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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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说得很好,物管费若没有保证,小区必陷入管理的恶性循环!现在是四月份,首先,我想物管公司要加强收缴力度,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如果到时仍催交不上来,业委会肯定会介入此事,也会动员一些热心业主参与这件事,因为不交物管费的业主损害的是广大已交物管费业主的利益.

[ 本帖最后由 yuxiaof 于 2009-4-14 22: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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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吆喝业主积极缴纳物管费外,业主委会和物管多应该从管理角度出发,从小处着手、从温馨开始,检查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只要管理服务得到广大业主的认可,业主们信得过也会自觉缴纳物管费的。(本人已经交了物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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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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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4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啊,我结合大家的智慧总在修改,尽量少偏颇!:lovel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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