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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说周二行动的吗?现在进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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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8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很多事可以不了了之,这件事千万不能不了了之!团结起来,共同努力,不惜一切代价,去争取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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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到时通知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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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emo_76A emo_76A emo_7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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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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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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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什么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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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在不好意思,今天上午有课题会,不能一起去
但我会自己再跟管理局相关领导交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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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头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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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将今天上午去事务局的情况向大家汇报一下。
上午共去了11人,一开始,胡局长不在,付局长开会,没人理会我们。后来又有人传话下来说圣苑的事情请找杭州市房管局。对这样不负责的回复大家自然不满意,我们就说大家会一直等付局长开完会。再后来大家要到了胡局长的电话,打电话给他,他还是让找付局长。 这次付局长总算派了个人下来,收走了我们的书面材料,另外打电话叫房管处的李处长回来跟我们解释了一番。大致意思是他们一直在协调这件事情,现在教育局根据耀江提供的材料,已经确认学军小学也属于圣苑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现在主要是因为幼儿园的教育经费没有交,教育局同时将小学这件事情也卡在那里了。这两天耀江和教育局的人员会到事务管理局一起商议这件事情,入学应该是没问题。
其实就是这位李处长,上次在我们上门时,口口声声说这件事情和事务管理局没关系,要找自己找耀江解决的。不过既然今天他改了口风,我们也只能再等等看了。 后来我们统一了一下意见,本周五前给李处长打个电话,了解一下事情进展,如果还是没有明确结果,五一前想办法找省府领导直接反映。
但愿他们不是在忽悠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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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进展很大,但愿事如人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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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各位仁兄,:handshake 你们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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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的努力: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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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ow102 于 2009-4-21 15:57 发表
将今天上午去事务局的情况向大家汇报一下。
上午共去了11人,一开始,胡局长不在,付局长开会,没人理会我们。后来又有人传话下来说圣苑的事情请找杭州市房管局。对这样不负责的回复大家自然不满意,我们就说大家会 ...


团结就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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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三证问题

其实,教育经费交不交、交多少,那是开发商、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部门之间的事,不是我们业主的事。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是房产证问题,房产证解决了,哪怕学区没有划定,按照就近的原则,也应进入学军紫金港校区的,除非学校满员了(事实是学校还很空)。房产证何时办下来?据曹处分析,迟办房产证是需要向业主支付违约金的,如果是这样的话,迟办等于为业主在赚钱噢。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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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集体向耀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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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奸商,让他出点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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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各路英雄,教育经费是个什么概念?
教育部门收这笔费用有什么依据没有?
现在是九年义务教育,怎么要先交钱才有资格入学?
即使是开发商交钱,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这还能算义务教育吗?
还有,教育部门收走了这笔费用后作什么用,有监督吗?
公立学校本来就是公益事业,需要公共财政投入的,现在要求私人出钱,合适吗?

既然现在有这样的事,我们业主是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与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开发商协商,给定期限,不在期限内解决,法院见。
即使法院不立案,也能请媒体关注。
有的人就害怕被关注,说不定也能关注些事情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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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支持,证办不出来,住着也不舒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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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时间紧迫,先办中小学的学区,户口、三证后一步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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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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