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文锦苑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业主代表大会)是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对小区物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章 业主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业主代表的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委托投票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有被选举权。
(二)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倡议。
(四)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议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业主代表的义务
(一)遵守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二)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三)遵守小区业主公约,和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
(四)积极参加业主委员会召集的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代表的活动。
(五)经常听取小区业主、使用人的呼声和要求,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业主、使用人的正当权益。
              第四章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和职权
    第十四条业主代表大会由小区业主代表出席举行。
    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业主代表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十五天前将业主大会日期、地点、形式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代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经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的三十天内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须经出席大会的业主代表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予以通过。
    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所持投票权2/3以上同意通过。
    业主的投票权,住宅物业实行一套一票;非住宅物业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个计票单位,不足100平方米的以每本房屋产权证为一个计票单位。
    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采用投票方式,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大会进行表决的,每一业主代表有一票表决权。
    本条第一款重大事项业主投票权,除业主特殊声明外,原则上自动委托本单元业主代表行使。     第十七条 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方案;
(五)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变更或撤消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查本区域内物业管理制度;
(八)听取和审查物业管理公司有关物业管理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业主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和表决通过的业主公约,对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业主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 、决议,不得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相抵触。
    违反前款规定的,西湖区房地产管理局有权责令其改正或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细则是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不符时,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经2003年12月27日文锦苑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西湖区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