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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孩子在学校打扫卫生受伤,学校是否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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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4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B>
<P><FONT size=3>余姚的王先生来电,孩子与另一个贵州籍小孩在学校打扫卫生,据孩子回忆,对方大概是用扫把或者是指甲戳进了自己的眼睛。</FONT></P>
<P><FONT size=3>孩子回来后,没有将此事告诉家长,后来不舒服了才说,医院诊断为眼角膜受损。</FONT></P>
<P><FONT size=3>家长想找另一个孩子家长交涉,但对方已经不在该校读书,无法找到。</FONT></P>
<P><FONT size=3>家长认为学校有一定责任,找到学校,学校态度不明朗。</FONT></P>
<P><FONT size=3>面对这笔眼角膜手术所需医药费,他现在不知道如何是好?</FONT></P>
<P><FONT size=3>学校是否有责?</FONT></P>
<P><FONT size=3>希望各位踊跃发表观点。</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15 19:03:1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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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0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2>关于本案中学校是否有责任,本人认为要一分为二来看待。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王先生的孩子受到身体伤害要求赔偿是具有法律根据的,那么问题是由谁来承担这个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提供的背景材料来分析,贵州籍小孩与王先生孩子的受伤可能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如果的确是贵州籍小孩所为,那么就应该由贵州籍小孩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贵州籍小孩可能并没有成年,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第二款“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的规定,应由贵州籍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王先生在民事诉讼中要承担举证的责任。诉讼期为一年。关于学校的责任问题,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学校应当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学校已经进行了相关教育,那么学校将不承担相关责任;若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为此王先生可以先与学校进行协商,或者双方自愿请求调解,或者选择诉讼。以上意见,仅供参考。</P></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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