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2.2米(含,地下停车库净高度可适当放宽)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起止深度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为准。本规定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包括地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民防设施、地铁场站等。
二、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批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已建成的存量经营性地下空间补办有偿使用手续,按本规定执行。
三、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工作。
四、地下空间规划参数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指标或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若规划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划批准文件为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地下建(构)筑物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
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或划拨方式取得。具体项目的供地方式,参照国家、省和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单建地下工程属于经营性用途的,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结建地下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已办理地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且方案设计批复已明确地下工程的,视同已办理地下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单建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凭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七、经依法批准实施的地下工程,在建设项目地下工程施工完成后,可委托进行房屋预测绘,经建设、规划、人防、消防、交警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及土地登记手续。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成的地下建(构)筑物,在补办有偿使用手续时,应提供权属来源证明,并征得市发改、建设、规划、人防、消防、交警等主管部门同意;在有偿使用手续补办完成后,方可按本规定申报土地登记。
八、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其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楼面地价(容积率为2.0)的20%收取。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地下停车库和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地下停车库,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得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长期租赁;如分割转让、销售的,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其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楼面地价(容积率为2.0)的10%收取。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二层标准减半收取,并依此类推。
九、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结建地下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一致。
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程序及类型,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和类型办理。
十一、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即将地下每一层作为一个独立宗地进行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包括四周外墙厚度(参照施工图尺寸),并在宗地图上注明每一层的层次和标高范围。同一宗地下建设项目有两种以上供地方式、用途或两个以上使用权人的,可根据各自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确认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十二、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其土地用途应以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土地分类标准确定。对单独批建的地下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用途进行登记。对与地表建筑物一并审批且有多种用途的地下建设项目应按规划和用地审批时确认的用途进行登记。
十三、对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其有偿使用类型确认使用权类型。经依法审批但未办理有偿使用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划拨方式确认使用权类型。
十四、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需房屋产权证明的,应当提供地下空间产权证明及地下空间房屋测绘资料;
(五)需缴纳土地税费的,应当提供税费缴纳证明;
(六)需要提供图件资料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土地勘测机构出具的宗地图和测绘资料;
(七)各相关部门的确认意见;
(八)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五、地铁工程按站(场)划分宗地。地铁站(场)建设项目用地获批准后,原则上可由产权人申请该站(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属经营性的地下工程按本规定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对连结站(场)之间的地下轨道线路用地,暂不登记发证。
十六、规划明确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原则上不进行分割销售和分割登记;居住区和公建项目配建的地下停车库(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权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对连同地表建筑物一并建设的地下车库(位),其地下空间土地用途按该地表建筑物的主要用途确认,并在土地使用证书上注明“地下车库(位)”。
十七、地下和地表为连体建筑且是单一产权人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其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抵押、一并实现抵押权。
十八、地下和地表为连体建筑且是单一产权人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其使用权需办理转让手续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转让。
十九、地下和地表为连体建筑且是单一产权人的,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可暂不办理该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二十、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中注明“地下空间”及地表土地利用现状或地表土地权利状况;属于民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民防工程”,并记载平时用途。
二十一、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物资仓储等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
二十二、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若本规定与国家和省作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的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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