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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港湾家园有关的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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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8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 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 各项建设,必须保护人文景观,保持合理的城市空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征用、划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规划局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界限的,必须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塘,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山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市规划局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沿河规划绿化带两侧征用、划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征用、划拨一定面积的规划道路用地或沿河规划绿化带用地,并在拆除其地面建筑后,无偿移交市政公用、绿化管理部门,用于道路或绿化建设。建设工程的保护用地,如不准建设其它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同时予以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批准后,应在现场放好灰线,经市规划局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三十八条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适当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作绿化、停车和敷设附属工程、管线等使用。
        建筑物(以阳台、雨篷、 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下:
        (一)居住建筑在主要干道两侧的,后退距离不少于3米;在次要道路两侧的,不少于2米。在旧区改建地段后退确 有困难的,可视情况适当减少。  
        (二)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等建筑,除应符合有关消防、卫生等要求外,在主干道两侧的后退不少于4米, 次干道不少于3米。  
        (三)高层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5米。大型公共设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还 需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    
        第四十一条 一般建筑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为:
        (一)南北朝向时,在旧城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在新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 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1
        (二)东西朝向时,新建筑物在原建筑正面的,间距与新建筑物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0.8。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能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米至6米。高层建筑、沿街建 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照间距、山墙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市规划局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或擅自改变上述用地用途的,由市规划局 责令限期退出或改正,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八年九月五日

http://www.tlspzx.gov.cn/public/LawsItem.aspx?id=1201

[ 本帖最后由 wmw88 于 2009-7-19 07: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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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8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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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8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紫金港单元控制性规划还没调整,咋就可以设计规划创业街(东区)了呢!

[ 本帖最后由 冷山 于 2009-6-29 20: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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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8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上写的明明白白,咋X领导会说不需要对港湾人民公示呢?

(杭州市各类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定的暂行办法)

第七条 (创业街东区用地面积:95亩X667平方米/亩=63365平方米)
       对于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因由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周边用地条件的改变所引起的涉及用地性质(不含用地性质兼容性一类)、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要求的调整的,应首先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然后才可审批建设项目,其程序为:

       (一)、总结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论证调整的必要性。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控规调整的编制工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可将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的专题报告,如景观分析、交通分析、日照分析、环境评价等报告作为参考资料。

        (三)、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专家论证后负责审查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

       (四)、批准了调整后的控规,并经公示后无集中疑义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性质、用地位置、用地 面积、容积率、建筑控制高度、公共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

       (五)、因强制性内容或指标调整后涉及土地出让金的调整问题则按国土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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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8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塘,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山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市规划局意见。

港湾家园北部的绿化用地和河道的原城市规划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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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8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征用、划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规划局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界限的,必须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一般建筑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港湾家园会馆变为西部研究院高层建筑,什么时候审批的?公(示)布了没有?》 

[ 本帖最后由 wmw88 于 2009-7-18 19: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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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8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南北朝向时,在旧城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在新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 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1。
看不懂,那位给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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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8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syqr 于 2009-7-18 19:45 发表
(一)南北朝向时,在旧城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在新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 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1。
看不懂,那位给详细介绍。


南面(前面)的建筑物的高度如果是30m,(新区1.1:1)则后面的新建筑物距前面的距离不小于33m。

[ 本帖最后由 wmw88 于 2009-7-19 07: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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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8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这些条例具有法律效力的话
是不是万一地摊街一开工
港湾居民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建造方?[em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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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8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雨★ 于 2009-7-18 20:44 发表
如果说这些条例具有法律效力的话
是不是万一地摊街一开工
港湾居民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建造方?[em74]
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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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9 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gov.cn/flfg/2007-10/28/content_78849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本帖最后由 wmw88 于 2009-7-19 07: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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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9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hangzhoufz.gov.cn/fzb/gfxwjba/gfxwjba200405242a.htm

杭州市各类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定
强制性内容规定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和《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 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规划设计条件上的各类指标即用地性质、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要求等均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可细化相关的强制性内容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包括文字说明和图示。
  第四条 杭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时,必须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上的强制性内容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分区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并参照相似地块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强制性内容及各项指标一经批复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必须按照强制性内容指标开展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设计和审查工作,擅自调整的行为无效。
  第六条 因城市规划重新编制而引起强制性内容的改变,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未建的建设项目按新的强制性内容要求进行调整和建设。
  第七条 对于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因由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周边用地条件的改变所引起的涉及用地性质(不含用地性质兼容性一类)、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要求的调整的,应首先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然后才可审批建设项目,其程序为:
  (一)、总结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论证调整的必要性。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控规调整的编制工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可将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的专题报告,如景观分析、交通分析、日照分析、环境评价等报告作为参考资料。
  (三)、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专家论证后负责审查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
  (四)、批准了调整后的控规,并经公示后无集中疑义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性质、用地位置、用地 面积、容积率、建筑控制高度、公共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
  (五)、因强制性内容或指标调整后涉及土地出让金的调整问题则按国土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于用地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因由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周边用地条件的改变所引起的涉及用地性质(不含用地性质兼容性一类)、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要求的调整的审批程序:
  (一)、论证调整的必要性。
  (二)、针对拟调整的强制性内容,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的专题报告,如景观分析、交通分析、日照分析、环境评价等报告。
  (三)、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
  (四)、专家论证可行并经公示后无集中疑义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性质、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强制性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因强制性内容或指标调整后涉及土地出让金的调整问题则按国土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于高新科技经技园区的工业项目,如因工艺流程的特殊性引起的涉及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配套要求的调整程序。
  (一)、提供工艺流程方案、环境评估报告、投资强度分析、园区管委会意见等。
  (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同意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配套等强制性内容的调整。
  高新科技经济园区的工业用地上无污染或轻度污染的企业不得调整为有污染或重度污染的企业。
  其他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条 通过公开的招投标、拍卖、挂牌等相关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或按协议出让方式、其出让内容已经国土部门登报公示的建设用地,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强制性内容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
  (一)、如因城市规划上需要,涉及用地面积和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应经杭州市规划咨询委员会专家评审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方允许局部少量调整。用地面积、容积率调整幅度超过5%的,或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则应重新招标挂牌。
  (二)、除上述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和容积率以外规划设计条件强制性内容的调整,按本规定第七条要求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重要地段、重大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强制性内容的调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实施。
  (三)、调整指标后需按土地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重新到国土局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调整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编制和审批。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受杭州市政府授权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特定地区规划管理权的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规划管理时,建设项目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此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本帖最后由 wmw88 于 2009-7-19 07: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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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9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10.71.152.165/fcc/view_news.asp?newsid=944

浙江大学港湾家园专用房土地复核验收
工程招标须知

为做好浙江大学港湾家园专用房土地复核验收工程,规范复核验收调查勘测程序,维护招投标双方利益,特邀请具有相应资格的测绘单位参与浙江大学港湾家园土地复核验收调查勘测项目竣工工程的招标,现将投标须知及相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测绘范围为坐落于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内的港湾家园,工程占地面积约125182平方米(未扣除西部研究大楼用地),总建筑面积250010平方米,共有28幢房屋。
二、测绘内容:
本次测绘为港湾家园土地现状和复核验收调查勘测项目竣工工程,具体内容包括:1、复核验收调查勘测项目竣工工程,2、杭州市房地产复核验收宗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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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9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一条 一般建筑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为:
        (一)南北朝向时,在旧城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在新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 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1
        (二)东西朝向时,新建筑物在原建筑正面的,间距与新建筑物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0.8。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能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米至6米。高层建筑、沿街建 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照间距、山墙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

港湾家园的2幢20楼高>50m,后面房的日照间距必须>50m,还需考虑2幢的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 本帖最后由 wmw88 于 2009-7-19 10:15 编辑 ]
50m.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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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9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2幢20层高,应该接近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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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0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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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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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2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wmw88 的帖子

港湾家园的2幢20楼高>50m,后面房的日照间距必须>50m,还需考虑2幢的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

不好意思多嘴一句,那是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后面是商业建筑,没有此类要求。
规划上专业人士肯定考虑全面了,从技术上来反驳真的没什么胜算!

[ 本帖最后由 夏日 于 2009-7-22 14: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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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2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夏日 于 2009-7-22 14:32 发表
港湾家园的2幢20楼高>50m,后面房的日照间距必须>50m,还需考虑2幢的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

不好意思多嘴一句,那是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后面是商业建 ...
关键是还需考虑2幢的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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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2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浙大那个健人想无法无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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