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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质疑江滨花园某些物业到底是否在干损害业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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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江滨花园1-1-202的业主,前段时间一家三口去了温州2个月。没想到回来后发现咱家的露台上铺设了8米长的电缆线槽,据了解是一楼的店铺经过物业单方面的同意在业主不在家时偷偷从小区里通过咱家露台一直铺设到店铺内的,此事根本不仅未经业主同意(露台咱在购房时是多付了每平方600元的单价,合计多付了9万元,并且在售房合同和物业合同明文或图纸南都房产盖章确认此露台的归属),而且铺设线槽时墙体裂纹出现,护栏也被野蛮施工踩坏松动。       以上最大的3大问题是:
1、物业公司擅自同意外部人员架设梯子到咱家露台是属于私闯民宅的违法行为,不知道物业公司的职责是否是保护业主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如此行为让江滨花园的业主生活没有安全感!我正准备这2天盘点家中贵重物品,因为我家露台到客厅的门并未锁住,如有损失必定向物业索赔!
2、与物业在家交涉时,物业公司来了一个自称负责人的女士竟然开口宣称咱家露台是公共场所,一听此言简直让人火冒三丈,立刻让她滚蛋,试问如果按照她的说法咱家和所有买了露台或者赠送露台的业主家的露台都可以让所有人在里面进出自如随便游玩了,也可以考虑在小区内铺设梯子到这些露台让人们进出方便了。简直可笑!她在说这话前和做那事前如何不去看一下南都保存的销售合同和物业合同呢?简直自己在打自己公司的嘴巴!难道南都房产会蠢到一分钱不要赠送这些业主一个大露台?

3、电缆从露台长距离铺设,如果因为没有人维护造成接地装置以后出问题(发现短时间内固定螺丝已经生锈),将导致2栋楼房业主的生命安全!
      在昨天的协商中咱家的要求只有2个:1、撤除电缆并恢复原貌;2、物业公司为此事件进行书面在小区门口张贴道歉书;(咱家再根据家庭财产损失情况保留追究违法责任)。但到目前为至该女士态度嚣张未给答复,咱家因为宝宝刚发现生病所以给他们几天时间,到时如未答复将采取手段予以维护自己和南都江滨花园所有业主的权益!

      如采取方式影响到江滨花园业主门的日常生活,在此先表示道歉,但如果作为业主不对物业公司这样的行为进行反击的话,以后更严重的事还会发生!所以希望大家理解,共同抵制这种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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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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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调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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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emo184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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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物业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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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他老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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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帮楼主顶啊。也期待能得到好的解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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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emo9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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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如果方便的话,准备些图片发上来,肯定更有说服力,也更容易得到业主的共鸣。毕竟露台是公共场所这样的言辞是太不负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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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露台是公共场所”在网上大家还是有很多争议的。
通常有二种形式的露台存在,一种由顶层住户家中进入的,而其它业主不方便进入;另一种是所有业主通过公共楼梯均可进入的。
所以对于前者来说,业主在购买房子时已把这部分的露台的钱算入总房价中了。但房产证上并没有注明。故这种露台来说,其它人要借用它,还是要由业主是否同意后才能定的。若LZ的情况属于这种,则物业的做法是不当的。
而后一种情况,确实是大家公用。主要为了避难、逃生之用,所以这部分一般是不能安装其它东西,及不能锁住进出露台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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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LZ,论坛上最基本的准则是有图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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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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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一下,明显商铺和物业公司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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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拆掉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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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emo193_不了解情况,感觉上物业做的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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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露台的归属,一直有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估计楼主的露台是不可能登记成为业主的。因此要看原规划设计了,如规划上专属于楼主房屋(这应该是关键),且开发商在与楼主的买卖合同中将露台附售于楼主的,楼主当然有专属权。否则恐怕在法律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但抛开露台归属问题不论,同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楼主可以使用该露台,且客观物理上该露台仅与楼主家相通,历史上亦一直由楼主家使用。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已形成楼主专属使用的事实。物管与该楼商铺亦应尊重该事实,在施工前与楼主进行充分磋商,事先未打招呼即进入该区域施工明显不对。
经与物管联系,物管表示施工前一直与楼主联系,但楼主长期外出,且所留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上,故出现未打上招呼(暂且不论这是否属实)。现物管这几天一直与楼主、商铺协调此事,现确认只要楼主提供开发商与其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且合同中约定该露台归属楼主,商铺会马上撤除电缆并恢复原样。既然楼主在上文已经表示合同有此约定,则此事应可解决了。至于物管的道歉,应是需要,但形式是否如业主所说则可商榷。
期望此事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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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告诉他们老总,会关注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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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帮楼主把帖子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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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1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图么
见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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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1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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