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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尊敬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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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0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尊敬的业主:
      你们好!
      关于大家所关心的修缮费问题,特此说明:
      根据《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杭价服[2009]68号中第25条规定“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物业服务企业可与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确定一次性修复补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在集中装修过后统一修复。”

同时,我服务中心届时会将此费用收支情况予以公布。
      如各位业主仍有疑问可至本物业服务中心咨询!
                                                                                                  联系电话:0571-88966660


万家花城服务中心


200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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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0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emo21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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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0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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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0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摄我秀】山水情zjhz:有多远,走多远
4# 家有懒鬼
这位老兄此话差矣,你回去看看你签的装修协议,如果装修工人弄坏了什么东西,让你照赔不误,这200元完全没道理,属于霸王条款,就算花城只有1/3业主装修,也有500户,就是10万元被物业无理占有。

如果装修工人把东西损坏了还是要照赔不误的话,再另收200就是没有道理的!!如果我的装修工人没有损坏东西或已经照价赔偿了,凭什么还要再交200!!毫无道理,该去投诉物业这种霸王行为!而且物业引用的收费依据毫无道理,应该谁损坏谁赔偿,不该让全体业主为个别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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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0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钓虾 于 2009-10-1 22:13 编辑

物业做法欠妥。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杭价服[2009]68号):
第二十五条 对物业装修的,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装修管理服务。
  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物业服务企业可与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确定一次性修复补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在集中装修过后统一修复。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楼道维护费、装修保证金、进出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等(遗失补证除外)。
   
    设施设备的损坏还未“因”而发生,就收取“修缮费”,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楼道维护费、装修保证金”的规定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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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0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前收取不明不白,应该谁损坏,谁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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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0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次电视上已经放过了,其他小区业主去投诉,这个200元是不合理的,物价局的人直接说的……
物业是很黑的,沙,水泥和砖等搞垄断,中间拿好处,想象自己的房子装修凭什么到他们那里去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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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0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emo190_ 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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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0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7# 狂奔
比下价格和质量,贵了就不买,合适就买,
敢逼我买,报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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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 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啥意思啊?200是垫这个费用的?装修的邻居都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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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4# 飘洋过海
我既然交了修缮费当然不产生弄坏了赔偿的后话了啊,我都支持集中修缮了呢!要是我不交的话到时候叫我赔我是没话说了只能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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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装修工程中,材料的搬运、施工人员的进出对小区设施的损坏是无法避免的。集中装修后对公共设施的维修是必须的。对物业收取这笔费用本人无异议,先决条件是在集中装修后物业必须对损坏的设施予以完全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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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4 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这个办法,那是谁损坏谁补偿,然后由物业集中修复。不是集中收钱吧。

没有产生损害的也要收钱,那不就和收楼道维护费之类的一样性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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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6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我不想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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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6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我不想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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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6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emo184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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