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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围堵事件的续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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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终于能够看到“想做神仙不成”所发一贴,总算有人代表物业发了言,实在高兴,这样总比一直选择沉默强许多。但“想做神仙不成”大可放心,“口诛笔伐”不会发生,本人只想发表一下个人观点。孰对孰错,业主们自有判断。
一直期待物业能够给出不让看房的合理解释,看了此贴,似乎理由有以下几点:
1、
目前尚在施工;
2、
房屋尚未交付;
3、
为了业主安全考虑,因为此前“一期偶邻居看房保安没有劝阻住,滑倒看医生了。后来再来时,保安负责人说就因这个事情开除了3名保安。”
对此,本人认为:
1、
目前是否正在施工确实不是本人一人说了算,事实摆在眼前,无须争辩。本人在发帖时已叙述:本人前往时“整个万家二期寂静无声,哪里还有什么人施工!?而且已经是17时40分了,假定二期还有施工,那么工人也已下班。”事实上,目前万家二期的状态是:主体工程全部结顶,外立面、管道管线施工全部完成,绿化施工全部完成。
2、
我们所购商品房的确没有交付,这是事实,我不否认,但是,我们已与滨江房产签订了购房合同,我们购买了滨江房产开发的商品房,我们也为此支付了购房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本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这也是事实。
至于没有交付能否看房问题,我并没有看到相关法律作出禁止性规定,法不禁止即为允许,若“想做神仙不成”能够明示一下具体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本人很乐意观摩一下。事实上,本人已经购买的标的物目前正在小区内,作为买方,对买卖标的物的现状作相关了解也是符合通常交易习惯的,我们对于自己购买的商品是享有知情权的。所以本人认为在房屋交付之前是可以看房的。况且,本人在此之前去看房也是被允许进入的,我想很多二期业主也进去看过吧,很多业主所拍二期照片即可为证,当然有些人是花了一根“中华烟”的代价的,但本人抽不起“中华烟”,也不会为了看房而特地去准备“中华烟”。若滨江物业一贯如此贯彻其政策,那么又怎会出现“区别对待”“朝令夕改”问题呢,这样的政策是不是太随意了啊?
3、
诚然,为了业主安全考虑确实是出于好心,我想滨江物业的领导们可能确是如是想,但很好的初衷在保安执行时却变了味道。
先来看一个较为粗浅的法律问题:如果业主进入小区发生人身伤害怎么办?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想回答这一问题以后,一切就迎刃而解了。
从侵权行为法角度而言,侵权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过错,有过错才有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在施工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若存在安全隐患,则行为人、建筑物所有人、管理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是“警示他人”或“采取安全措施”,若未为之,则有过错,若已为之,则无过错。具体到本案,假定小区内存在安全隐患,则物业公司应当做的是:对存有安全隐患部位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告知业主存有安全隐患,如此,物业公司已经履行法定义务,在此情况下,若业主坚持要进入,若再发生人身伤害的话,则由业主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物业公司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想做神仙不成”所举一例中,保安没有警示、没有采取防范措施,没有告知业主哪里存在安全隐患,则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在物业公司告知后,本人坚持要进入,是因为本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判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若保安已为“警示他人”、“采取安全措施”义务后,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话,则物业公司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责任。所以,出现本案情形,物业公司应当为告知义务、警示义务、防范义务,但决不能强行阻止业主进入,因为业主的人身是自由的,不能强行限制。
35zhangyq77说的很好:“正确的做法:先是以劝说的方式告知业主,暂还不能对外开放,一是工程尚在收尾阶段,进去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安全性; 二是内部设施、设备属于半成品状态易损坏,还请业主见谅,我们期待早日完工迎接你的到来。我想一般业主还是可以理解的,若业主强烈要求进去,建议作个登记,安排保安陪同带领下安全浏览园区,我想业主看到你们这么热情后,固然不会占有太多的时间,看一下也会尽快离开的。”
想做神仙不成”也说到:“经询问现施工没进去,留下联系方式望可以看房时,再带家人前来岂不皆大欢喜?!”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现场没有一个保安如是说。我想,相互指责是没有任何必要的。物业公司可以去问一下当时5名保安,有谁是这样做的?我听到的只是“就不让进,你们投诉去好了”。同样换位思考,你们能够接受这样的处理方式吗?
看到想做神仙不成”一贴,还有一点感到欣慰:“保安说话用词欠妥,需要加强教育”很好,相信滨江物业也能教育好。
至于“不行就开掉”那是物业公司的自主权,我们无从干涉。

期待想做神仙不成”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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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事情根本不是操作层面的问题,而是意识问题。出点问题就推到保安身上,如果你物业这么多保安都需要加强教育,上什么岗?
是不是有的人把物业管理理解成是来管教业主,而不是服务业主的吧。
说什么都是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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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九虎 于 2009-10-30 17:39 编辑

帖子有点太长,看着好累,看到一半就不看了!
自己的房子不让进是有点气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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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8月份拿到的房子,到现在还有一条两米的裂缝没有修好,你说我是不是要比你们更气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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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1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偶来转转看看,果然众说纷纭````虽没有唇枪舌剑但也暗藏东东,好滴`偶就和律师先生谈下拙见;
1、偶不是物业更代表不了物业,假如见解不同就定性定位,还谈什么言论自由呢?!
2、有不同见解滴区分后利己者握手不同意见者就词汇相对,理解啊到底是LZ律师的职业习惯哈`。
偶回复下下;
1、
目前是否正在施工确实不是本人一人说了算,事实摆在眼前,无须争辩。本人在发帖时已叙述:本人前往时“整个万家二期寂静无声,哪里还有什么人施工!?而且已经是17时40分了,假定二期还有施工,那么工人也已下班。”事实上,目前万家二期的状态是:主体工程全部结顶,外立面、管道管线施工全部完成,绿化施工全部完成。
回复一、从LZ话中得知好象对本楼盘概况了解甚透,施工进度如何施工时包括加班与否都要告知LZ吗??!!
2、
我们所购商品房的确没有交付,这是事实,我不否认,但是,我们已与滨江房产签订了购房合同,我们购买了滨江房产开发的商品房,我们也为此支付了购房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本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这也是事实。
至于没有交付能否看房问题,我并没有看到相关法律作出禁止性规定,法不禁止即为允许,若“想做神仙不成”能够明示一下具体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本人很乐意观摩一下。事实上,本人已经购买的标的物目前正在小区内,作为买方,对买卖标的物的现状作相关了解也是符合通常交易习惯的,我们对于自己购买的商品是享有知情权的。所以本人认为在房屋交付之前是可以看房的。况且,本人在此之前去看房也是被允许进入的,我想很多二期业主也进去看过吧,很多业主所拍二期照片即可为证,当然有些人是花了一根“中华烟”的代价的,但本人抽不起“中华烟”,也不会为了看房而特地去准备“中华烟”。若滨江物业一贯如此贯彻其政策,那么又怎会出现“区别对待”“朝令夕改”问题呢,这样的政策是不是太随意了啊?
回复二、偶深感欣慰的是LZ知道还未交付哈``购房款已付等谁也没说LZ违约。询问自己买的房子没错,但是LZ应该去BJ项目部查询最为恰当吧(偶个人看法)购房合同上有否可随时前来-----呢?!如;你定了物品在没制作好以前就去看(合同没有说在制作时可以来时或交货日期没到时)被劝阻你就这样“骇人听闻”吗?!有业主照片?是的,那时的保安介入了吗?!“中华烟”哈``偶能抽得起,但是偶不给其他人滴`因为贵哦!LZ说的是真的哇``,偶试过被谢绝了哈``      古人云;愈加之罪什么什么滴!
3、
诚然,为了业主安全考虑确实是出于好心,我想滨江物业的领导们可能确是如是想,但很好的初衷在保安执行时却变了味道。
先来看一个较为粗浅的法律问题:如果业主进入小区发生人身伤害怎么办?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想回答这一问题以后,一切就迎刃而解了。
从侵权行为法角度而言,侵权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过错,有过错才有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在施工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若存在安全隐患,则行为人、建筑物所有人、管理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是“警示他人”或“采取安全措施”,若未为之,则有过错,若已为之,则无过错。具体到本案,假定小区内存在安全隐患,则物业公司应当做的是:对存有安全隐患部位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告知业主存有安全隐患,如此,物业公司已经履行法定义务,在此情况下,若业主坚持要进入,若再发生人身伤害的话,则由业主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物业公司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回复三、佩服LZ下先,偶苟同大部分,LZ假如真滴因看房出事了,话就变幻莫测了吧!!!!(当然,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想做神仙不成”所举一例中,保安没有警示、没有采取防范措施,没有告知业主哪里存在安全隐患,则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在物业公司告知后,本人坚持要进入,是因为本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判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若保安已为“警示他人”、“采取安全措施”义务后,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话,则物业公司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责任。所以,出现本案情形,物业公司应当为告知义务、警示义务、防范义务,但决不能强行阻止业主进入,因为业主的人身是自由的,不能强行限制。
回复四、保安的劝阻是什么意思呢?LZ 难道不是告知吗????保安说的见LZ的“骇人听闻”一期的案例导致几位保安丢了饭碗,业主身心的伤害唉```真实想做神仙不成啊!对与错是什么东东?LZ
35楼zhangyq77说的很好:“正确的做法:先是以劝说的方式告知业主,暂还不能对外开放,一是工程尚在收尾阶段,进去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安全性; 二是内部设施、设备属于半成品状态易损坏,还请业主见谅,我们期待早日完工迎接你的到来。我想一般业主还是可以理解的,若业主强烈要求进去,建议作个登记,安排保安陪同带领下安全浏览园区,我想业主看到你们这么热情后,固然不会占有太多的时间,看一下也会尽快离开的。”
回复五、赞成35楼zhangyq77的说法。LZ说滴偶还是有异议,出了事大家都会受伤滴啊律师,物业虽是服务者但缺乏原则,偶就反对了,我想其他业主也会反对的吧!但是此关系业主人身安全的大事呀!!!不知又为不知了!
“想做神仙不成”也说到:“经询问现施工没进去,留下联系方式望可以看房时,再带家人前来岂不皆大欢喜?!”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现场没有一个保安如是说。我想,相互指责是没有任何必要的。物业公司可以去问一下当时5名保安,有谁是这样做的?我听到的只是“就不让进,你们投诉去好了”。同样换位思考,你们能够接受这样的处理方式吗?
回复六、偶坚决反对保安的如此说法与态度(真实度打折吗?)建议物业调查,如有其事要严肃处理。如没有或打折,就加强教育。现实、强势、弱势下地啊受伤滴为什么总是外来打工者呢?!(声明;大部分的事)
感谢LZ滴谦让,偶没有什么高见。只会拉理说事儿表表看法而已,假设下;如果LZ听劝也不会发生此事,虽有遗憾,释解烟消云散。如果LZ接通知收房来呢---。人为根本,职业不同,层次不同,素质不同,要求不同,人生事如意多少?失意几何?!
有位回复LZ贴子说;狗咬主人!偶假设;他人外出,他家人看家,他的家人也是gou吗?!LZ也没有表达自己对这个帖子的看法吧!
偶要休息了,LZ明儿见!感谢LZ律师的法律讲解,家家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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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1 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emo19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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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1 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emo19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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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1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还真PK起来啦?晕...算啦~大家都是邻居...何必呢?何苦呢?退一步海阔天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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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1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都是吃饱了没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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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1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我个人想法,没交付前,不让进去看,很正常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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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论"狗咬主人"
"狗咬主人"是一种现象,而没有褒贬之意,各人可以自己解读.
主人花大钱圈养的藏獒都有咬主人的时候,所以,作为有头脑的人往往需要智慧来避免不愉快,达到双赢.

就事论事
业主花钱买房,显然需要得到相应的服务,也有权利监督自己物业的进展,看看物业的环境和质量,理所当然.
保安根据自己的职责可以作出维护自己权益的事情.

当管理没有跟上的时候,如何作到双赢,就是一种智慧,
我已经去二期看过几次,而且都是经过保安同意的,所以在管理没有完善的时候,彼此之间的信任是最主要的,以后业主入住这样的事情多的是了,如果保安没有智慧,不是滨江开你,业主更有权利开你.

解决问题,
现在的事实是,尽快成立二期另时物业,不要让一期的物业来发什么"告业主书",那是针对一期的物业的.
在未交房的时间,尽快制订进出登记制度,告知看房要求,明确责任,不要影响保安工作,也不要保安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所以该事件是一个由于管理没有跟上,而产生业主抱怨的典型例子.

滨江的管理机构应该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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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duwoo顶下下哇:emo8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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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长了,都看不下去了。睡觉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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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万家花城的业主里可能律师太多了来不来就是长篇大论,不就是这么一点破事还无限上纲上线这么活着累不累啊,就此打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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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德服人!以德服人!!以德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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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限上纲是非常有必要的,居安要思危!!
滨江花几百万做广告,一个小忽视就可以让它的广告花费打水漂,
这是滨江管理层和业主都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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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10# 陈小胖

同意!可惜现在大爷太多,最不要看自以为是的。

小胖的头像好可爱,早就想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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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8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奇怪,为什么总怪怪的,马夹太多了吧?事情本来就可以做得更好,比如说,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可以发个短信给业主,让他们了解进度情况,周边规划等情况有较大事件发生也可以告知一二,个别外地的业主偶尔要参观,可以凭证提供安全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查看一下现场工程情况.不要以为滨江是个大公司了,是个上市公司了,把一般人业主不放在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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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9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17# lawkey
照片是我儿子的,以后小区里碰到了要打招呼。小名 爪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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