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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卫生部要求核查并公布北大医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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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梦幻西湖 于 2009-11-4 23:02 编辑

新华网北京11月4日电(记者周婷玉)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许多无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生“非法行医”,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卫生部高度重视此事并于4日作出相关回应。

    据悉,卫生部已责成北京市卫生局对此事进行认真调查,核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卫生部要求北大医院针对临床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北京大学医学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调查处理好此次事件。
     卫生部指出,医学临床学习和实践活动是医学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临床医生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必然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医学临床学习和实践过程。为保护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并最终保障人民群众获得安全可靠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执业医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和教育部对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制定了明确的管理要求。
     两部门联合印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卫生部表示,严格意义上说,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疗机构的临床实践活动是医学教育中的临床实践活动,而非正式的行医。对这种活动的管理,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我国刑法对于“非法行医”的具体界定,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
     近年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并通过医院管理年活动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正常的医疗安全和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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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7_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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