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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现群居房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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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5幢1单元一套房内被分隔成10余间小房间,惊现群居房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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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立即向物业公司报告此事,这样的租法是不允许的,一定是二房东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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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群租带来楼道单元的安全隐患、扰民更不用说,怎么样对付?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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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7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方法可以阻止?请大家帮帮忙,出个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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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你所知,这套房子有多少平方?分割了多少间房子?
我想,本单元的住户应当率先做出反映,挂上横幅,刷上标语,反对群租带来的不安定因素!
因为法律不完善,对于群租问题至今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只能从维护相邻权的角度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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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7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信嘉园客服部:你们效率还是蛮高的,还有几个问题也希望你们一起考虑:他们搞装修有没有进行装修登记?隔房间用的是木板等易燃材料,以后的消防安全怎么保证? 租户经常变动能管的住吗?楼道卫生、安全隐患怎么办?发生扰民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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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询问一下派出所,有没有更好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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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8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可以作为依据:
《杭州市滨江区国信嘉园物业管理规约》
第五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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