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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江苑——被抛弃的游子(现代台湾分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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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景江苑——曾经是我们之江公寓的一分子,现在已经分离出去。就如同台湾离开了大陆的怀抱。这一事件的发生,之江公寓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有着推卸不掉的责任,乃罪人也。不能帮助解决问题,就无情地抛弃,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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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0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王子 发表于 2006-11-29 13:37:55
【顶楼】


转载来的一遍求救信,大家看看!
我们是景江苑399户业主。我们购买了由杭州江南开元房产公司开发的楼盘---景江苑。按照售楼广告以及开发商的承诺在小区内水景旁有一处二层楼业主们的会馆兼休闲中心。最近得知开发商将其卖给了澳门豆涝的老板。想想大家辛苦攒钱买房,举债过日子,结果被奸商欺诈!为此,业主们派出代表去滨江区建设局查阅该楼盘建设初期至卖掉会馆兼休闲中心时期的有关档案材料。
按照查阅档案和政务公开以及政府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滨江区建设局有义务提供相关档案供业主代表查阅。该局办公室主任董一义接待了来访的业主。小区业主们向董一义明确提出了查询原始规划资料的请求,没想到:从早上9点多提出请求,到下午4:30左右拿到查询资料需要填写的申请表,总共化了6六个半小时!!!期间,翟副局长(女)、董一义主任千方百计回避业主们提出的查询请求,百般刁难,先是说档案室人员不在,后又说分管档案室的领导外出,以各种理由进行阻拦。既不表示不可以查询,也不告知查询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需要提供什么证件,任凭业主们如何询问,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无赖样子,始终不肯回答业主们的问题。其言行简直丢尽了政府的脸面!
业主代表从上午9时多到下午4时半,整整6六个半小时的等候,而滨江区建设局却始终置若罔闻。业主代表只能求助于媒体,在省电视台的介入下,滨江区建设局翟副局长(女)才拿出查阅档案的空白申请表格,告知业主代表须提供购买楼盘的产权证和身份证才能阅档。当业主代表拿来了产权证并按其要求填妥表格,却又被告知须经滨江区建设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后才可以阅档,表示:景江苑楼盘建设的档案中究竟那几项可以看,那几项不能看还要进一步研究。 业主代表苦苦等候,期盼能够看到有关资料。谁也想不到,建设局有关领导竟然授意工作人员在把大门锁住,不让里面的业主出来,不让外面的业主进入。在晚8点左右,被锁在里面的业主还没有吃饭,里面有孩子、有孕妇、还有老人。最后业主无奈打110报警。在110的干涉下,才打开紧锁的大门。

天下着雨,那么冷,那么晚。大家坐在建设局的会议室里,无人理,无人问。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力,捍卫自己的利益,为什么这么难?这么多阻力?这难道就是和谐社会吗?
业主要求依照流程和查看相关图纸信息是公民的基本权力,任何人无权干涉和刁难。

滨江区建设局究竟为什么要这样冷漠地对待上门办事的群众?为什么按规定可以查阅的档案要经无限期的研究?甚至连填一张申请表,也要6个多小时的等候?难道档案材料中有不可告知的违规现象存在?滨江区建设局这样的做法只能是给政府部门抹黑,造成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不和谐,乃至引发群众对政府的不满

我们一定要讨回公道!不能被如此欺负!!!
景江苑399户业主 1# 之江力行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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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0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景江苑纠纷调解尚未成功

www.zzhz.com.cn  2006年12月20日  住在杭州网

  胡小姐是之江公寓·景江苑的业主。对小区正在装修的餐馆,她和其他不少业主一样,都感到不安和不满。因为在他们买房时,楼书上明确标注,位于小区西门的景江苑主入口处的两层玻璃房为“休闲中心”,而且明确写出此处“设有多项运动休闲设施,尽享现代都市生活情趣”。眼下休闲中心变成了餐馆,不少人都感觉上当。经过有关部门调解,餐馆暂停装修,开发商表示此事还会进一步协商(小区休闲中心突然改建为餐馆)。
  一星期过去了,这起纠纷进展如何?
  休闲中心的产权到底归谁
  据之江公寓·景江苑的维权代表叶先生说,消息见报后,休闲中心开餐馆肯定是不行了,因为有关部门已经撤销了休闲中心开餐馆的环保审批,接下来业主要弄弄清楚的是——休闲中心的产权到底归谁?
  记者欲向开发商证实此事,但多次拨打电话都无人接听。昨天下午,一位自称是开发商公司工作人员的女士来电,但只表示可以负责转告。
  尽管眼下休闲中心已被开发商出售,但叶先生认为这是属于小区大门之内的建筑,应该是小区配套设施之一。他们认为,全体业主才是休闲中心的主人,他们将通过查找有关档案资料来证实。
  叶先生透露,他们也希望通过调解解决问题,但调解迟迟没有成功,估计结果不一定能让业主满意。眼下,大伙都在合计,如果没有一个满意的结果,将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这起纠纷有两个争议焦点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的潘律师认为,这起纠纷争议的焦点有两个。首先要确定休闲中心的所有权,也就是确定它到底是小区公共部分还是开发商自有产权部分。如果休闲中心的面积是进入小区公摊面积的,那么它的主人就是全体业主,它的用途应当征得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同意。
  如果休闲中心的产权归开发商所有,那么就应当先确定开发商在售楼书上所注明的“休闲中心”和“设有多项运动休闲设施,尽享现代都市生活情趣”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来说,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内容上的约束力。但是,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和房屋的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就本案来看,开发商在售楼书上所注明的“休闲中心”“设有多项运动休闲设施,尽享现代都市生活情趣”和售楼小姐所做的承诺内容应当是具体确定的,应视为要约的一部分,开发商应信守承诺,把该处建成小区休闲中心。
  物权法出台前这是真空地带
  那么,小区休闲中心到底应该是什么样子?必须要有健身设施和茶吧、咖啡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吗?
  滨江区建设局规划科的工作人员说,休闲中心属于小区的配套之一,从规划角度来看,只能说它是商业配套,但没有细致到具体经营什么的程度。
  对小区配套的规定,通常有市政配套(如配电房、垃圾箱等)和商业配套等,商业配套只对像农贸市场这种必不可少且公益性的场所有强制性规定,其他到底是经营吃、穿、住、行、用等哪一类,不会有明确规定。
  浙大房地产投资研究所的叶宏伟博士也表示,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像休闲中心、小区会馆等场所概念,在法律上还处于真空地带。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休闲中心、小区会馆的用途和产权归属,而开发商又往往以此作为小区软环境的卖点,提高了业主的期待值,因此很容易发生纠纷。
  “目前,很多纠纷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即便是性质类似的事件,法院也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有的会把其产权判给开发商,有的则判给消费者。”叶博士说,只能建议双方理智对待此事。

2# 之江力行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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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em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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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emo183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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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7_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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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都是一家人,希望我们能团结起来,团结就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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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2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唤游子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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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2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着雨,那么冷,那么晚。大家坐在建设局的会议室里,无人理,无人问。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力,捍卫自己的利益”
通过努力换来的是美好的生活,只要有无私的奉献事情必定会有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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