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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物业又开始张罗停车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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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1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安说,最近严查,好歹给办一个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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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QFYD 于 2009-11-22 10:27 编辑

楼主法盲,鉴定完毕!emo_1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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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被盘查了,呵呵

准备停到校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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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的停车费,物业张口就是100块(上限)。
让我们来教教这帮山寨里的大王们到底少做了什么,又做错了什么:
首先,小区的公共用地上划出的车位收不收停车费、收多少停车费是由业主决定的。
其次,如果业主委托物业代收了这个钱,钱的所有权是全体业主的,允许不允许花、该怎么花由业主决定,物业需要定期公布钱的去向。
第三,即使这些全到位了,只要业主没把车停在黄框框里,也是不用交停车费的。


现在物业拼命往业主身上开刀,能蒙一笔算一笔的姿态,相当的丑陋。


转自QF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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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 QFYD

如果保安再要求我们交物业费,我们该如何回答呢

其实都领导的叟主意,保安来执行,他们也不容易,言语上面也不想伤害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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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QFYD 于 2009-11-22 21:00 编辑
请教 QFYD

如果保安再要求我们交物业费,我们该如何回答呢

其实都领导的叟主意,保安来执行,他们也不容易,言语上面也不想伤害他们
ycad66 发表于 2009-11-22 12:03


请对方拿出收费依据来(注,合法收费要求在小区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告知牌,上写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

如果对方坚持不放行,只好请110辛苦一趟。


不过根据物权法和三级物管条例,估计市物价局吃不消给港湾审批停车收费申请的。

另外根据06年的国家物管条例,小区决策需要业主中面积和人数双过半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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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4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对方拿出收费依据来(注,合法收费要求在小区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告知牌,上写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

如果对方坚持不放行,只好请110辛苦一趟。


不过根据物权法和三级物管条例,估计市物价局吃不消给港湾审 ...
QFYD 发表于 2009-11-22 20:54

那也就是说,港湾物业还没有审批过,没收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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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4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也就是说,港湾物业还没有审批过,没收费的权利!
xty 发表于 2009-11-24 11:12


对头,物业现在没有收费的权利:

业主都没委托过物业来收停车费,物业压根就没资格在业主公共用地上收钱。

而委托收费的决议需要业主人数和面积双过半同意,所以恒业也没办法炮制出委托书给物业。

这种情况下,要是市物价局审批通过了, 就拿《物权法》和《物管条例》去告市物价局——物价局又不是恒业的娘舅,犯不着为它违法审批。



目前先不用管这么多,首先物业没有安装好收费告示牌,就算合法也可以先不用理他。
要是安装了,就照告示牌上的举报电话打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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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4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 QFYD

如果保安再要求我们交物业费,我们该如何回答呢

其实都领导的叟主意,保安来执行,他们也不容易,言语上面也不想伤害他们
ycad66 发表于 2009-11-22 12:03


要对方拿出收费依据来嘛,咱们是讲法律讲道理的人。

拿到产权证的, 照《物业服务合同》来。 —— 不过你有跟他们签过《物业服务合同》吗?
还没拿到产权证的,别人的产业需要你交物业吗?  

还有预交的房款每年产生的利息足够交好多年的物业费了,这个怎么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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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1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10# QFYD
那天晚上回来发现有4个“黑猫警长”在拦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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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车子也被拦了,保安还跟我理论.我说杭州有政策明文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地下车库不能只售不租,如果地下车库还有空,在地上划线都是违法的,后来他被我说怕了,我要他所谓的领导的电话,他都不敢给,最后只告诉我说他们领队叫吴颜华.建议把这个文件打下来,放车上,随查随给,让他们自己考虑去吧!
文件:http://z.hangzhou.com.cn/09smzx/ ... content_2828634.htm
     五、租售管理:(一)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车位需转让,不得转让给本住宅区或公建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按照资源利用最大化原则,将尚未销售的车位向住宅区住户和公建使用人出租。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租赁费用标准按照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开发企业可将车位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使用管理:(四)住宅区和公建用地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场(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包括已售车位改变规划用途和未售车位尚未出租)的,住宅区和公建物业不得在用地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市公安局交警局、规划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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