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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房即可不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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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那么商品房买受人是不是只要不去收房,就可以不交物业费?

回答: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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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4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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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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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0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一般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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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6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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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6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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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6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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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7_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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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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