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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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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应负何种责任?
        比如,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按照章程依法自主办学。
        1、国立的大学很多都没有章程,作为主管高教工作的教育行政机关听之任之,任高校无章程、不自治,导致高校失去高校应有品格,教育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2、高校设立专业、授予学位、招生数量和招生范围等,依法均应由高校自主,而事实上均由教育部、厅等行政机关审批(既无教育法依据、也无行政许可法依据),导致高校日益缺乏自主意识失去大学精神,行政机关是否属于滥用行政职权?
        3、国立大学属于非营利组织,应由举办者政府全额拨款,而国内不少大学均大量向银行借款,动不动就达数亿至十数亿元(以便造教室、宿舍、食堂等),以此来完成政府下达的招生任务,请问:这是否属于政府不作为(政府不拨款)或滥作为(超越实际能力要求大学拼命扩大招生规模)?
        如果以上都成立,向检察院反渎职局报案,检察院可否受理并立案侦查?
       谢谢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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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本人思想觉悟低,别的事我们也管不了,自己的产证到现在都没有拿到,找谁要说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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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emo8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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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目前好像有法也没的依,还是领导说了算,可领导又是狗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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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emo8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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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emo85_:emo84_:emo84_:emo85_

曹处回答的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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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8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rove 于 2010-1-18 22:56 编辑

自然事实可以被反映,制度事实则需要反思; 对前者可以给出意见,对后者则涉及意义。事实、意见,有是非真假;制度、意义,有对错善恶。
        曹博士的回答相当机巧,也显示博士收集资料、运用资料的研究能力。但是,博士回避了真正的问题。博士引用的是远远落后于现今高等教育制度的过时的政策文件,制度的事实早已部分超出这些政策的规定,同时,该政策的部分内容至今都没有通过立法或者操作去实现。
        另外,关于贷款一事,博士以大学招生分计划招生与自主招生为由,(以自主招生)证明大学贷款属于正常民事法律行为。字面看,博士的表述没有问题;事实上,真正的问题才从此开始。
       请教博士:为什么(国有)大学可自主招生就能证明大学向银行贷款是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能把大学向银行贷款作为政府不作为的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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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1、我引用的都是国务院颁布的,属行政法规。法律、法规在被废止或被新法代替之前,均为有效。所以不管颁布的年代多久远,这些法规均是现行的有效法规。法规本身就是法,怎么能说没有通过立法去实现呢?(请参见《 ...
曹呈宏 发表于 2010-1-19 08:38

与曹博士讨论问题,从来都是令人愉快的。继续讨教:
       1、立法法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高等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且时间晚于国务院的规定。因此,作为新法和上位法的高等教育法优于国务院的规定。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已替代国务院的规定。
       2、现在高校的自主招生有名无实,因为按照政府规定,学生收费标准对计划招生和自主招生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名为自主招生,其实在收费上(含学杂费与住宿费等)与计划招生是一样的,均须执行政府规定的标准,并且这一标准并未按照成本制定(远低于成本)。既然在收费上自主招生并未自主,那么,高校的财务收入其实距其实际开支有很大差距。由于招生数量(计划招生和自主招生)由政府规定、收费标准由政府规定,成本会现实发生,高校作为非营利机构亦无其他收入,所以,由高校通过向银行贷款弥补开支之不足,从民法上看,高校将无财产用以偿还其对银行所负债务。收支差额完全由行政行为造成,高校不能移用或挪用任何法定或政府规定用途的资金,也就是说,高校用任何其他财产偿还银行债务,均是不可能的。在此情况下,以高校名义向银行借款,事实上无法偿还。一旦发生纠纷,这种收支差额理应由政府埋单。因此,如果需要向银行借款,债务人应为政府而非高校。
       3、高校在其法定或政府规定业务范围内,用其收入从事与业务相应的民事活动(比如购买图书资料、支付劳务酬金等),此时高校作为独立法人,对外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因此,在下以为:现在的高校相当于自然人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局部范围内,它作为法人可以对外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而在更大范围内,高校其实是政府下属机构,其无法独立面对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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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1、高等教育法有规定的,自然优于行政法规。但无规定的,或者原行政法规与高等教育法无抵触的,仍可适用原行政法规。这是新法与旧法效力的原则。

  2、高校是独立法人。其贷款能否偿还,应由银行进行审核, ...
曹呈宏 发表于 2010-1-20 08:48


        在中国约两千所高校(大学和职业技术学院)中,除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外,大部分高校是政府(独资)设立的,如果说有股东,那也是唯一的政府。
        目前,教育的产业化只是一个概念,一个在制度层面业已流产的东西。就算是高校的后勤等,连社会化都没有完成,更不用说产业化;就算是校办产业,名为产业,很多也没有企业法人地位。
        比如学生宿舍,中央政府教育部明文限定生均年住宿费不得高于1200元——在上海、浙江、广东等地,每个学生一年的住宿费为1200元(可能还不够支付成本),在甘肃、青海、宁夏等地,每个学生一年的住宿费也为1200元(可能会开支不完),一刀切最简单,理由是不加重学生及其家长的经济负担,但是,明显存在的问题就是:高校连据实收取住宿费的可能性都不存在,高校的一切都行政化了,连学术也不例外。因此,高校事实上是政府的一部分而不象一个教育学术机构。对政府来说,上命下从、服从上级公务员的决定或指示、一切后果由上级负责(上级指令明显违法的除外);对高校来说,培养学生人格、创造并传承知识、引领社会思潮,官僚式的上命下从为最大问题。
        理论上,凡法人均有独立法律人格;事实上,如果政府资不抵债,是不可能破产的。既然高校事实上是政府的一部分,它的一切都不能自主,它所从事的都是政府下达的任务(从招生到就业、从立项到成果),那么,高校欠债不还,就算银行可以诉诸法律,法律可以令它破产吗?
       我的意思是:既然政府不能保证高校依法自主办学、不能为高校提供为其履行使命所需要的体制和资源,那么,高校的乱象便是政府所为;如果希望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诸领域作出应有贡献,那么政府就有义务保证国立学校拥有依法自主办学的体制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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