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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刚报道过城管来了,那些把绿化占为己有的自私鬼要小心,没想到,根本就不起作用,5号楼102的住户还是动工了, 仿照隔壁101的样子,已经在扩张了,物业也没有来理会了!!
现在小区入住还不高, 现在不管理好,等到所有的1楼住户都入住,那属于大家的绿化就少之又少了,5-102就是个例子,看到隔壁101占了,11号楼的101也占了,为什么我就不能占呢,物业啊,你们在做什么呢,难道一定要等城管么,业主赋予你们的权利呢?? DSC00742.jpg DSC0074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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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8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晒晒衣服,种种小菜,对于1楼住户可以理解!! 但把绿化破坏掉,再搭个棚,变成自家的,真是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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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是棚,就是个平台,版主如果真的很空的话,可以来我家一起讨论下,我们不会封起来的,有空你也可以来坐坐,相信做好比原来的杂草堆总要好吧,我很奇怪你们为什么当我们没住的时候,物官从来不来维护这片草地,草长到小腿这样高,你们却从来不对物管提意见,反而我们现在把他做个平台,平台都是开放式的,不封起来的,这样的你们反而不喜欢吗,是心理不理衡呢,还是真的喜欢杂草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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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你对我家到是真的蛮感兴趣的,时时观注呀,连我这个主人都不知道已经做到这个程度了,还是你比较关心呀,谢谢啦,每天给我传上来这么多照片,可以让我知道我家的进度,呵呵!不防报上名来,有空我们坐下来好好聊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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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第一,开发商承诺给你用,有什么证明性的文件或东东吗?如果有我二话不说。那我们去找无良开发商。问问他有什么权利这样做。如果没有,那么就算你弄的比原来好看你也是侵占公共财产,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举例,你杀了一个坏人,你同样犯法。我很钦佩在网站发帖的人,因为他的做法是对了。我坚决站在他那边,虽然我还没有搬过去,但是看见这样的事情我还是觉得不能理解。我想如果你不建平台而是把公共的绿化修善好,那么你会赢得所有人的掌声与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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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因为你们不是买 的一楼,所以你们跟本不会体谅我们的,如果当初我们买房的时候开发商不是比二楼贵100元/平方的话,我们跟本不会这样做的,我相信所有在做的和已经做好的一楼的业主都是一样的,大家换位思考,如果你也是当初花了这个钱,但最后却不对兑现的话,你会怎么认为,开发商这里的证明我们会去跟开发商协商的,但你们不能一概而论,那说我们一楼的是侵占,那请问楼上这些封阳台的又算什么呢,如果这样的话,是不是所有封阳台的也都要去开发商那里打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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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初如果开发商没有加这个100元/平方,没有说过以后你们可以相对应的规划自己的花园的话,我相信所有一楼已经做的业主都不会擅自做的,所以请持反对意见的邻居不要一概而论,认定我们是在侵占,为什么不说是开发商不守信用,当初就不概拿这个来做卖点,如果当初没有这样的承诺的话,相信现在大部分买一楼的业主都不会愿意多花这100元/平方来买这个房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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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xrds 于 2010-1-28 20:30 编辑

你们占用的是小区绿地。说实话,占用一点点倒也算了(比如靠房子放置一个锅炉什么的),但你们占用了那么大一块绿地啊。你们把购房合同拿出来大家看看,哪一条写了你家门口的绿地就是你家的?还是看看拿钥匙时签的业主公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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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鸟妹妹,我同意“刚刚007”的说法。
1。如果开发商答应你的(要写在合同里的哦),我们会去找开发商论理。(KFS合同里出卖广大业主的公共利益是违法的,小鸟妹妹不是天真妹妹,KFS的话你能全信吗?)
2。如果不是的,侵占公共绿地是不对的!请恢复原貌。
3。你没把屋前10米内或者更多的全部圈进来,已经对“相对应的”很有良知了(“...可以相对应的规划自己的花园”...),谢谢你的良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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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晒晒衣服,种种小菜,对于1楼住户可以理解!! 但把绿化破坏掉,再搭个棚,变成自家的,真是过分!!
夏日嫫嫫茶 发表于 2010-1-28 13:21


晒晒衣服,种种小菜?
可以吗?
我楼上搭个晒衣架出来,飘个万国旗,整个小区还美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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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5202的业主。晚来了一步,看了上面的贴子,到阳台看了看下面已经成型的平台,没有102所描述的风光,眼前两个字母飘来晃去,一个是S,一个是B;可以看成BS,就是各位邻居鄙视102的言词;也可以看成SB!没错,傻B,一个嚣张无耻的傻B,而且是纯的!
从102的部分言词看,我作为202的业主被其当成第一个披露此事的最大嫌疑人;在这里先对夏日嬷嬷茶给与战友式的热烈拥抱,谢谢你所有的发言,全部都能代表我想的,作为潜水一族,我一直没怎么在论坛上发帖,我只是还没来得及表态;夏日嬷嬷茶你们好话说尽,其他的换我来!
关于102的辩解,我就不多说了,相信其他邻居们的跟帖会对其进行驳斥;我只说说102如何在我眼中成长为一个猖狂的傻逼!
大概三个多月前,中午家中忽然停水,打电话至物业问究竟,物业也不得其详,不久来电告知102装修钻孔把我家的水管搞破了,装修工人也没知会我们就把我家的水闸总开关给关了;我才知道这楼设计的挺搞,二楼的水管走线是埋在一楼的梁上。停了大半天水后终于修复正常;此事当是无心之过,102的业主当时也不在;对装修而言这也不算个小事了,102应该也知道搞断水管这件事,但至今无任何表示;我当时想,上来说声不好意思总应该的吧,没了下文,这邻居好像不咋地,算了。
第二件事,大概一个半月前,上班中,家人来电说一楼装修电钻声音巨大,两岁小孩一直往大人怀里钻喊怕怕;谁家装修都免不了这个阶段,互相体谅一下吧,五点半以前,哪怕弄出再大的声响也是别人的权利,带孩子出去躲躲吧。晚上近七点回家,在地下车库就听到电钻的尖啸声,我直奔一楼,刚出电梯就听见两个保安好言规劝的声音,此刻才得以见到102的面目,102把住门口不让保安进门,坚持继续装修,态度强硬恶虐。我只告诉各位看官,几分钟后装修停了;本人对于此类事情的处理向来简单直接,以强对强,以硬碰硬,如果他们不主动停,我就自己动手拉掉电闸。靠!摊上这么个不自觉的邻居!类似超出规定时间的状况后来又出现过几次,我没有打电话叫物业的习惯,都是自己下楼拍门,102业主几次也不在,工人说一下也就停了。
上面两件事其实也算个案吧,事情过了就算了,真没怎么往心里去。在今天看到上述帖子以前,真正让我痛恨的是102的装修垃圾!这件事可以说所占的比重超过80%,影响到我内心对102的评价。
和很多业主一样,第一次看到浪漫和山的环境就喜欢上了这里,当时下单还特意选了二楼,想离花园绿化近一些。住了快两年了,非常喜欢小和山的简单清新的生活,我家的小朋友两岁了,有个小爱好,喜欢捡树叶送给其他小朋友,特正式的样子,逗得我们旁边的大人直乐;尽管只有两岁,我们也只允许她捡地面的落叶,去摘灌木上的叶子都会被我们制止。我自己经常在阳台上抽烟,两年来从没有让一个烟蒂落在楼下的花园里。虽说眼皮下的花花草草都不是什么名贵之物,但那份悠然自得的心情我想很多业主都有同样的经历。
好多邻居应该都注意到了,一段时间以来,102的阳台外面公共花园成了他们家的装修垃圾堆放场,从门口的草地到灌木丛全都是!每天从楼上看到下面花园被糟蹋的样子,内心真是痛心,充满了对102的强烈厌恶,我真的难以想象,102怎么能就那么心安理得破坏公共绿地。打电话给物业投诉,物业说他们也规劝过几次,无奈102置之不理,他们也没招。我还能怎么样,只能期待102早点完工算球。现在后悔当初没拍照下来,我相信每一个有良知的人看到那样的场景都会痛心。
直到今天,看到102在论坛疯狂登场,在我眼里一个无德无良无知无耻的
傻逼终于完整现身,楼下住着这么一个东西,真是我浪漫和山生活的一场灾难!

如果102只是极尽狡辩之能事,我也就不屑一顾了,本人才浅,又信奉“狗永远改不了吃屎”的信条,所以此前一些论坛上的一些纷争也没参与发帖说教,真的,傻逼终归还是傻逼,怎么劝都没用;对102在此之前的所有行为,我也就是给物业打个电话让他们管管垃圾的事,这两天早出晚归,还真没怎么注意到搭平台的事。今天看了102的帖子,我操你大爷的,或明或暗威胁我头上来了,内心真是出离愤怒!
这一段:“如果是同一幢楼,楼上楼下的话,有意见可以直接提,不要看见别人有得做就心理不平衡,就算是住在我们二楼的。。。。。”,之前我制止102超过规定时间装修打过交道,所以102很自然以为我这个楼上的邻居是最近话题的发起人;然后来最让人无法容忍的一套了,真不知道他以为自己是个什么东西,威胁恐吓都冒出来了,摘录一些:“相信你也就住在我们周边的,如果有什么不满意或是意见的话完全可以到我们家来说,不用在网上写这些,你把我们家写得这么清楚,那为什么把你的详细住址也写出来呢?这样也方便我们交朋友呀!”“我看你对我家到是真的蛮感兴趣的,时时观注呀,连我这个主人都不知道已经做到这个程度了,还是你比较关心呀,谢谢啦,每天给我传上来这么多照片,可以让我知道我家的进度,呵呵!不防报上名来,有空我们坐下来好好聊聊呀!”
你他妈的以为你是黑社会啊,你他妈的倒是黑给我看看啊!孙子,爷就住在你们楼上!别找错人了!
爷今儿告诉你这傻逼,夏日嬷嬷茶们这些好邻居负责好言好语,说人话给你听,我就不参与了;爷一个人从物业、城管、法院将你搞到底!我将对每一步进展进行发帖,本人之前对物业、城管、法院的一些工作流程没什么接触,还望邻里指点一二,QQ169037630,名字也是星小目。谢过!
各位邻居当中可能会有人觉得我言行过激,我这里请求你们的谅解;只是,在浪漫和山这样的简单平和的环境中,突然有人来威胁的这一套。本人性格使然,斗到底!其他的,不多说了。
102,你的那个平台,存在的每一天都将是你被鄙视唾弃的象征!
另:littlebird_mm像是个女性的名字,我见到的102业主是为男性,所有言行也只针对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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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学区房东 于 2010-1-29 11:04 编辑

非常支持星小目!
有的时候不能单纯寄望于道德或舆论教化



littlebird_mm 你说的话非常滑稽
对,因为你们不是买 的一楼,所以你们跟本不会体谅我们的,如果当初我们买房的时候开发商不是比二楼贵100元/平方的话,我们跟本不会这样做的,我相信所有在做的和已经做好的一楼的业主都是一样的,大家换位思考,如果 ...
littlebird_mm 发表于 2010-1-28 18:33


我就在你对面楼上
当初买房的时候就是比下面贵两三百一平方,
开发商说有完整的花园绿地景观,否则根本不会买!
你的“换位思考”说得太好了
希望能言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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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anggang007 于 2010-1-29 10:10 编辑

回复102的最新贴:
首先,我表个态度,如果没有开发商给你的承诺证明你就没权利占用绿地,不要管别人占用没有,你先管好你自己,你自己就不对你有什么权利说别人。乌鸦站在猪身上,你看见别人黑就没看见自己也黑吗。我们唾弃你这种黑。
看起来102挺嚣张,我还表个态,虽然我还没搬过去,但是不管你想文的还是武的,我,202,有良知的业主都会奉陪,我明天就过小和山看一下我的房子,你要谈谈我和你约个时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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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11楼的帖子 威胁人家 你102算什么本事 你有本事你就和人家和广大业主下个战书 你的说法是多掏了100块  那么2楼呢 3楼呢 我感觉好像是楼层高的要多掏点钱 照你这么说 楼上的也该占点楼下花园的面积吧 ?把你外面的花园平均分配成若干份 从一楼到11楼 按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来占有花园  你认为如何? 都是人 你觉得站那么点花园对你来说有好处吗 ?想想吧
  还有 不要威胁大家 这个社会是法制社会 不是黑社会 知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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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位把地板铺到公共绿地范围的业主想想,如果小区每户人家都像你这样精明能干不吃亏,能想出各种各样的理由多占一点公共区域,我们这个现代化小区和以前那种乱七八糟的老旧小区也就距离不会远了。任何地方都有高尚的的道德的,也有自私自利之不管公德的,看你是要学那个。你可以搬出千万条理由辨解,但是大多数群众心里有一杆秤的。自己好好掂量掂量吧。:emo46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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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学区房东 于 2010-1-31 09:30 编辑

转贴邻居邓析律师就本案发表观点:      一楼住户可否破绿装修?
              如果失去了普适性的标准,讨论会永无休止,也得不出答案。鉴于生命有限,为了及时得出结论以定纷止争,在讨论此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承认:现行有效的法律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须以法律为依据加以界定。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业主对不动产的权利(学名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见物权法第六章)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对专用部分享有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是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三是作为小区成员和共有部分共有人的管理权。
       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一楼住户对其院子或房屋周边绿地的使用或处理。法律界限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小区内的绿地分三种:城镇公共绿地、明示属于个人、业主共有。对于一楼住户包括公寓、排屋或别墅,如果装修涉及院内或周边绿地,前提是您的产权证上记载那些地方是您家专用部分。否则,小区内任何其他业主和公众都有权制止您的行为,政府也有权查处。
        附:物权法条款

       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浙江省和杭州市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及省、部规章,此去略去具体法条,有异议的看客请自己查询,如中国法院互联网之法律文库,作为法院网站,仅程序性地注册一下即可免费查询建国以来所有中央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律解释文件,其中全国人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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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走过路过YYY 于 2010-1-29 11:17 编辑

只是路过,星小目觉得你很没素质,住在你们楼上觉得丢人,你就是这么给你的宝宝做榜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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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我觉得星小目很有素质,
有理有节——从劝喻到物业、城管、法院。
与他作邻乃本人幸事,也是浪漫之幸
否则就会一发而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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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9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102,我抽空会来坐坐的,带上我家小狗,在这干净的平台上拉拉拉,感谢102邻居了,为小区建设做大贡献了!!

星小目,:emo212_ 真爷们, 那爷们的口气看得真爽, 也好绅士,对男不对女, 简直成偶像了!! 做为FANS, 支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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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小时前注册的马甲;有其他老点的业主支持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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