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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要过8年防漏保修期,须尽快和国信房产处理好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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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附: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四条
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的,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或者补交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条
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取交存保修金时,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物业质量问题,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物业的保修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应当在物业交付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物业委托保修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以及保修费用支付方式。保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设区的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三条
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按本办法
第十四条
的规定启动使用保修金:
  (一)物业交付后,业主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
  (二)物业小区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的。第十四条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因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动用保修金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保修金使用后15日内足额补存保修金。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保修金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管;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保修金的建账和算,每年定期向相关物业小区业主公布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七条
保修金管理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保修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保修金分账核算。
  第十八条
保修金管理机构在保证保修金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转为银行定期存款,实现增值保值,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保修金存储期限为8年。
  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住宅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小区内予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前款规定将保修金本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的,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其原交存保修金本余额,转入同一物业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歇业、破产时,其欠缴的保修金或者应当支付的物业维修费用,纳入企业财产清算程序。
  第二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保修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侵占保修金;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
  (三)在保修金使用审核、拨付中,故意刁难或者拖延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其他物业保修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信嘉园出现这么大面积的漏水情况,肯定有质量方面的问题,国信房产具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管理办法》第十条提到的“建设单位”,对于我们广大业主来说,国信嘉园是谁开发的,合同是和谁签的,那就是我们要直接找的“建设单位”,至于怎么和施工单位衔接那是你们内部的事情。
   国信嘉园第一期交付马上要过了8年的防漏保修期,联想到为了漏水的事情,拖拖拉拉了好长时间,原因何在,开发商有没拖过保修期,万事大吉的想法哪?以防万一,大家必须尽快在这段时间,齐心协力团结起来和国信开发商协商处理好这个事情。
   能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局办法最好,实在不行,只能走媒体、维权的道路了,希望不要如此。
   国信嘉园业主讨论群:10836527希望有漏水情况的业主互相通知下,加入这个业主群,讨论下该如何集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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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开发,谁收钱,与谁签的合同,就找谁。支持大家团结起来,共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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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要修的。上次来外面涂了一下,就没消息了。估计没有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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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需要我们做什么,我们一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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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事情需要有人挑头,因为单个业主的力量太微弱了,能胜任此角色的当非物业或业委会莫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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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1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事情需要有人挑头,因为单个业主的力量太微弱了,能胜任此角色的当非物业或业委会莫属。
云溪春早 发表于 2010-3-11 18:37
有道理,业主们必须团结一致团结在业委会下,共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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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3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大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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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3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上看了一下,好像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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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3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上看了一下,好像5年
石滴水穿 发表于 2010-3-13 21:42

以政府最近的法规为准,三江花园等已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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