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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虫虫爱美丽

关于公共空间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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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那些不自觉的业主,有必要让媒体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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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人就是贱,非得强制行动,非得邻里纠纷,非得出点事情,才会有所触动!!真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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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5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不要脸的人多多.大言无耻的人也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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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1、根据《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则由小区内的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住户门外的面积,属于小区业主大家共有,所以将此部分圈为自己房内,属于违章搭建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2、根据《物权法》第82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对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并接受业主的监督。所以物业可以代表广大受侵害的业主,向侵权行为人提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要求。(本步骤并非必须,可以直接进入第3点步骤的)

  3、《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如果通过协商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不成,业主委员会可以管此事,业主也可以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此诉必胜。

  所以如果本小区内如果有发生这种情况的,属于侵害小区所有业主的共同利益,侵害了共有所有权和管理权,可以找物业要求与侵权人沟通由其自觉解决,也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出面解决(目前尚未成立),更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最终的也是最具有强制力的手段。

  注:所谓专有部分,以房产证记载部分为准,记载以外的部分,一律归全小区业主共有。目前虽然房产证还未办下来,但门外的部分,显然属于小区共有,此为当然之理,我们付钱买房子时,面积也是按房内面积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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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8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水表那边,被清洁工占了怎么办?里面全是清洁工的东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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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0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物管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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