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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用法规解释“杭天寓业委会(2010)001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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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4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仔细研究了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12月1日印发并于2010年1月1日施行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在下的水平,无法解释业委会001函的使命与达到的效果,恳请业委会出面回答以下几个疑问:


1.001函的起草和发出之前,应该经过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在此次会议之前,业委会以何种形式告知业主?会议决议又是以何种形式告知业主?

     根据《指导规则》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开发商给予的3.5万元,是否以业委会名义签收?如果以业委会名义,签收单是否有盖业委会公章证明?如果没有盖章证明此款项为业委会所有,为何要以业委会的名义发函与开发商确认?

3.另外如果不是以业委会名义接收此款项,业委会在没有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是没有权力代表业主向开发商索要的(既非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管理也没有关系);

依据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4.六合房产回函,含混其词,并未表明此款项之用途,仅以“给予业委会委员3.5万元费用”作为说辞,就此,业委会如何理解?将两封函贴出公告,却并未说明据此函业委会下一步的工作是什么?

个人认为如果仅仅为核实此款项的性质,001函的第二、三段明显多余,不得不让众多坛友怀疑其动机,由此引发的论坛口水战也在情理之中。已经10多天了,业委会是否应该出面做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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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4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详情,请登录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zcfg/jswj/fdcy/200912/t20091216_1981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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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5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恳请业委会出面解释!

既然做了,就应该有头有尾,有始有终。

个人一直认为,无论开发商该不该支付空调费,都不是业委会的职责范围,依照管理条例,业委会没有义务追讨这笔钱,业委会有更多事情要去完成: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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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5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完成上述义务的同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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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太好了!
社区法规也有规定,业委会成员超过20%离职后,业委会必须主持召开业主大会(注意,不是召开违法的业主代表大会)重新选举新的业委会,然而现在的残存业委会不仅继续运转而且权力越来越大,似乎不用任何流程就可以随便发出通知,然后可以一声不吭的在第二天收回,真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天寓有识之士众多,请问业委会想愚弄大家到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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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5# 两江总督

关于业主的定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就天寓业委会张贴的选举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之说法: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和配偶及其与所有权人共同生活中本小区内的一代以内的直系血亲。

个人认为:《指导规则》不是法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通,但是请业委会说明产生上述“业主”定义的缘由;

就该选举办法的其他问题不再赘述,记得有人发过专门的帖子讨论:业主联名投诉,要求停止“非法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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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正经帖子没人搭理你,这是娱乐bbs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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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7# 南比克

只见漫天刀枪飞,未知明仕何时还---与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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