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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 BT的网虫 听听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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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1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FONT size=3>几乎每个网民都在用电驴等下载工具,从网上自由下载音乐、电影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数字化著作权保护圆桌会议。“使用BT等P2P软件下载文件时,实际侵权人是用户。”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首席法官蒋志培说。</FONT>
<P><FONT size=3>  而P2P这种技术本身并不违法,但它的用途让你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 </FONT></P>
<P><FONT size=3>  市民刘小姐问:我下载电影只是自己看,也算侵权?</FONT></P>
<P><FONT size=3>  方双复(省高院民三庭的法官)说:如果只是自己学习、研究、欣赏,那是没问题的,但你刻录下来给朋友看,甚至卖钱,那就是侵权了。</FONT></P>
<P><FONT size=3>  “我自己也会下载喜欢的音乐听,会传给别人分享,这种传播其实也是侵权,因为现在这种情况太多了,很难查,也就没法追究。”</FONT></P>
<P><FONT size=3>  市民王立民问:我在自己的blog上加段喜欢的音乐、MTV会不会侵权?</FONT></P>
<P><FONT size=3>  方双复答:还是那句话,自己听听不涉及侵权,要是提供下载音乐的地址,又没有得到作者的同意,便是侵犯了音乐的著作权。</FONT></P>
<P><FONT size=3>  蒋志培说:P2P的服务者明知用户侵权了还提供服务,会与你共同承担侵权责任。</FONT></P>
<P><FONT size=3>  但他们也有个“避风港制度”,自动提供上载、存储、链接和搜索服务,对这些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也就不承担侵权责任。</FONT></P>
<P><!--/enpconte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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