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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死亡率100%(最新报道附后)!!!物业赶紧灭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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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晚,深更半夜还听到楼下狗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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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超级讨厌狗和不文明养狗的人,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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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揪心着这个小宝宝,不知道最终结果如何了,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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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灭狗这个说法不现实的。

不过物业是应该出台政策或者搞次宣传,呼吁所有养狗人都要给狗拴上狗绳,定期给狗打疫苗,及时处理狗的排泄物等等。。。。不然我们自己及孩子真的时刻处于危险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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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上面的报道,奉劝港湾各位养狗的业主,出门拴住你们的宝贝,别让它到处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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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0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wjyzju 于 2010-6-10 15:31 编辑

说“灭狗”是有法律依据的,以下是杭州市养狗的法律条文。
其中很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该法律条文如下: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1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批准文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 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有本市常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


  第九条 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养的决定。
  对符合准养条件的,发给《犬类准购证明》。申请人按规定购犬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携犬到犬类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犬类主管部门在7日内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在本规定实施前饲养的犬只,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的,按非法养犬处理。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注册验审费。
  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5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10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1000元。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每只登记费为2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3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护家犬每只登记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2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医疗、科研单位经批准饲养实验用犬的,免收登记费、注册验审费。


  第十一条 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
  (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第十二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以及开办犬类诊疗所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 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
  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并经本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可换发本市《犬类免疫证》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向本市无《犬类准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只。


  第十五条 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一般限养区内经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第十六条 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


  第十七条 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类便未及时清除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犬只,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市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按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收取的登记费、注册验审费、罚没款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军队、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的犬类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杭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年09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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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灭狗这个说法不现实的。

不过物业是应该出台政策或者搞次宣传,呼吁所有养狗人都要给狗拴上狗绳,定期给狗打疫苗,及时处理狗的排泄物等等。。。。不然我们自己及孩子真的时刻处于危险当中
qln 发表于 2010-6-10 14:50

今天下午物业已经贴了相关告示了。。。。。这个很好。


可是物业贴通知的方式相当的 狗皮膏药 式,,,能不能规范和美观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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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0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刚刚也看到楼下贴的通知了
感觉物业这次的工作做得不错

估计原来准备贴布告栏的
但是怕有业主看不到
不过确实可以贴的更美观些
比如每个角都粘一下

希望物业能逐步抓好大家关心的每一项工作
这样的话大家也会支持物业的工作的

9# 郑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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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贴这个角落,明天贴那个角落,太损了,就没有一个比较固定的地方。。。

从严格专业的角度看,
我认为,物业的通知要有固定模板,编号,固定字体和字号(便于一米开外辨识), 本人愿意提供免费咨询服务。。。虽然这也不是啥红头文件,但是最好摒弃这种山寨式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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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早上7点不到,食堂里居然有条狗在溜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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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 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
  
(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电梯属于公共场所,狗当然不得乘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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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y1103 于 2010-6-10 21:41 编辑

物业的告示看到了,不错。希望物业拿出查停车证的干劲来查违法狗,而不是仅仅贴贴告示而已。这样的物业才会得到广大业主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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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物业,只有这样切实做事才能赢得业主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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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把无主流浪狗灭了,每天晚上关了窗户还是狗叫不断,严重影响休息

养狗的,也该把自己家的狗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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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把无主流浪狗灭了,每天晚上关了窗户还是狗叫不断,严重影响休息

养狗的,也该把自己家的狗管好
togore 发表于 2010-6-10 19:29
:emo19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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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物业潜水的证明啊,收买人心开始抛第一招,不过以我对“物爷”的了解,雷声大雨点小,这不,有意义的事情没做成一件,整天想着法儿收钱。

希望拭目以待的TX不要太失望,失望的次数多了就不抱任何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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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么说,总比光收钱不作为好,这点还算是物业的进步。



19# nxh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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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养狗可以,我觉得狗是很好;不过希望养狗的人能正确养狗,能考虑到有人怕狗以及小区的卫生,狗狗大便能用报纸垫着,狗出门必须有人用绳子牵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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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1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养狗和其他一样
关键要守法
各位养狗的户主如果能遵守养狗法规
大家不会有意见的
违法又影响大家的安全和环境
那就要坚决取缔了

[url=file://\\\\[b[/url]] 21# bluefl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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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一片打狗声下,这两天已见不到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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