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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政苑第二届业委会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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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届业委会同物业的第一次协调会情况通报
2010年6月11日晚上7:00在物管楼三楼物业公司会议室,第二届业委会与小区物业公司代表召开了第一次协调会。

我们把第二届第一次业主代表会议上收集的意见,整理成七条向物业公司提出:

内容如下:

1、网络监控设施:请提供原监控设施的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并提出更换需求方案,供业主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小区绿化:请提供小区绿化原竣工验收图纸。作出近期统筹规划,所需费用应予双方承担。

3、停车问题:请提供小区停车泊位数、车辆数、临时停车及全部的收入情况。

4、提供所有归属小区业主的房产清单及所有出租营业房的合同书和复印件。

5、提供小区内广告合同书和复印件、公共区域内临时摊位收入情况。

6、游泳馆的产权归属问题。提供书面合同或具体协议书。

7、财务要求自管。

物业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释和部分的答复,业委会正继续进行积极地协调中

并对业主相关的其它热点问题相互交换了意见。

                                                                  政苑小区第二届业委会

                                                                    201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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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3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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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3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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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3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公示
本帖最后由 业余爱好者 于 2010-6-12 07:55 编辑

各位业主:
        《政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2010年6月6日第二届第一次业主代表会议审议,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业主们的意见,几经修改,现予公示。
                                                                                                                    政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2010年6月6日



政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2010年6月6日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房屋所有权属 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居委会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其中第(六)、(七)两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占业主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换届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召集。
本小区逾期未换届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由所在地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两个月后仍不能召开的,由社区负责成立筹备组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 业主大会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召开:
(一)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1、征求(表决)意见单由业主代表或工作人员逐户送达并签字;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将征求(表决)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由业主推选的计票、监票人员进行统计汇总。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但多数票应占全体业主持有票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召开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可以按幢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具体推选办法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五年(推选业主代表应与业委会选举时间错开)
鉴于本小区实际情况,除本议事规则第五条中的(一)、(二)、(三)、(五)、(六)、(七)项必须由全体业主表决的重大事项外,其他事项的处理由业主代表会议行使业主大会职责。业主代表会议决事,必须有小区全体业主代表持有票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才能通过,否则提交业主大会书面表决。
业主代表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代表主要职责:
(一)代表所在楼全体业主参与小区业主大会有关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二)听取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审核通过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三)审核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四)业主代表应当经常收集物业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业委会反馈或在业主代表会议上反映。承上启下、协助业委会做好沟通宣传工作。
(五)业主代表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代表资格,由业委会重新组织推荐。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须遵守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决定)。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如意见不统一,可由社区协调确定主持人。
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由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
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的议案、意见单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业主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委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形式;
2、会议的日期、地点;
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6、通报大会议事决定及说明有投票权和参加人数等情况;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备查。
(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委会主任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2届。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缺额人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不执行业主委员会决定,严重干扰业委会工作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委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小区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公布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及收益情况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常例性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3日送达每位委员;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字。
(六)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原则上要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 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 业委会值班记录;
(四) 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五)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名册;
(六) 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可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物管商业用房的经营收益中支出,在同期物业服务收费总额 1%的额度内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使用额度。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三)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津贴;
(四)业委会成员交通和通讯费用等补贴 ,具体额度由业主大会确定;
活动经费收支账目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用印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等。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印章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本规则未明确的事项及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的,由业主大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和修改。

                                                                                                        政苑小区业主大会

                                                           201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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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5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务公开,政苑第二届业委会赞的
业委会不仅要办事,还应该充分利用网络,积极和业主们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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