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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越辩越明,反对穿马甲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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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gwjyzju 于 2010-7-8 23:36 编辑

说实话,关于狗的话题,很多反对养狗的帖子言论是有点过激,但是绝大多数帖子并不是对养狗一棍子打死,大家的态度还是很明确的,就是希望狗的主人文明养狗,遵守养狗的法律法规,最起码要办狗证.我相信只要守法了,大家并不会有意见,小区自然就和谐了.

本来不想多说,可是个别狗主人动辄换了马甲,处处针对反对不文明养狗的帖子人身攻击,这个素质就太丢人了!
比如下面这位nucks1,7月7日特意新注册了个马甲,到处人身攻击恶毒谩骂,实在不妥当.你有道理的话,可以把道理摆在桌面上说,真理越辩越明.不错,我也是反对不文明养狗的,我在我的帖子里说明了为什么反对的理由,引用了关于养狗的法律法规,引用了媒体关于狂犬病的统计分析,这也有错吗?人身攻击恶毒谩骂本就是心虚的表现,这样的素质,怎么养得好狗呢.

此贴没有人身攻击,请版主保留,并清理那些恶毒谩骂污染视听的帖子才对.


nucks1

青衣童生



nucks1 当前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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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衣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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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1# gwjyzju
息怒。如果看帖的人懂得真理越辩越明的道理,就不会出现疯人疯帖了。

其实删帖子实在是因为有碍观瞻,污染视线。封id只是无奈之举,才会新生很多马甲。
也就因为如此,才会造成很多人很遗憾并没有真的看到被删除的恶帖。使得恶人更加猖狂和肆无忌惮,因为留下的帖子,起码看起来还过得去,才会有人替他辩解。

现在深呼吸,放松,世界本来就是这样,啥人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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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lz
对于这些混淆视听,动不动挥大刀拿大棍的,不理他们最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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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是小区里的业主吗?我真怀疑。真是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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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鄙视物管 于 2010-7-9 11:13 编辑

4# lindaqq
不用怀疑,根据排除法,查ip,大致确定为gw的出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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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愤怒!
如果是校外人员租住港湾又行为卑劣的
查出他的住址
再投诉学校要求出租户收回住房!

5# 鄙视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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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鄙视物管 于 2010-7-9 11:20 编辑

有tx说爆出楼号不好,特此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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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摆出一副我是无赖我怕谁架势又故意穿马甲四处乱咬的
曝光住址也许是最有效的
如果还继续为恶
那就只能要出租的老师收回房子
以还我们清净的小区

7# 鄙视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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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鄙视物管 于 2010-7-9 20:33 编辑

8# gangwan
其实真的出现了危机,自然会有人来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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