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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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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8日晚20时50分左右18幢楼下飞来一饮料杯(骑士饮料),请抛物者将其仍到垃圾桶,扔到花花草草还好,如果扔到人身上就不好了,毕竟来来往往的行人比较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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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传都市水乡某个苑的清洁工搞卫生都是头戴头盔的,防止高空精确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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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em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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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标题还以为你在说最近热门的u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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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emo20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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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鄙视物管 于 2010-7-9 20:23 编辑

这个要严厉谴责!应该曝光!


据7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对于我们遵纪守法的业主来讲,随同不讲公德的业主来连坐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现在起就相互开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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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b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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