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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5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期房购买补充合同签约细则(转)

  clytzemm发表于搜房社区-宏鑫家园论坛
■ 第1条、 质量原则:

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数额巨大,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满足基本质量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买受人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


秦兵释义:中国的质量标准虽然多,但是责任却很少;消费者因为没有经验,无法判断自己的房屋质量应当达到什么样的标准;但是开发商和建筑商往往是因为没有责任,也不愿意知道应当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考核质量,不信消费者可以去问问售楼员,你的房屋应当达到什么样的标准?


■ 第2条、 质量标准:

出卖人承诺其房屋质量标准不得劣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精装活页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房屋建筑部分、城乡规划部分、城市建设部分中所列明的条款;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买受人决定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 第3条、 建筑施工:

出卖人承诺全部建筑材料均符合政府或者专业机构颁布的标准要求,其施工方法亦根据政府相关规范进行,全部材料实验结果及操作规范均可公开以备买受人查阅,其质量标准应分别达到如下水平:

(1)、 建筑分项工程:砖砌工程、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均应当达到优良标准;

(2)、 建筑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与楼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工程、屋面工程、电气工程、暖卫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均应当达到优良标准。


秦兵释义:相对于买受人来说,开发商是信息优势者;但是相对于开发商来说,建筑商又成了信息优势者;大家都在下棋,看谁的水平最高,看谁的性格最坚强,看谁能够坚持到最后;买受人不可能对每一内容都进行约束(一项工程大概有两千多个项目),只能利用政府颁布的有关标准了,尽管这些标准有的质量不是很高,但目前也只能这样了,谁让我们是在初级阶段呢?

依据GBJ300《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分项工程一般按主要工种进行划分,如砖砌工程、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等多项。分部工程按建筑物主要部位进行划分,如建筑工程的地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与楼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工程、屋面工程六个分部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建筑采暖卫生煤气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四个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由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共同组成,共有十个分部工程。


■ 第4条、 防震减灾:

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在未来时间内长期使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得到保障;否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秦兵释义:每个人都不想地震,因为只要想起这个问题就要想生死离开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大家都选择回避这个问题,但是感情不能代替现实,律师的职业要求更应当慎重,所以这一条还是尽可能的写进合同里,如果消费者经过十分的努力对方仍然不同意,那就随他去吧!


■ 第5条、 墙体平直:

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比例不得大于0.1%,倾斜比例的计算方法为直线位移距离与高度差之比,倾斜情况还可以按照规范或标准进行计算,但不平直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秦兵释义:墙壁倾斜的问题不是很多,我平均大概一年可以遇见两到三个这样的案子,有的轻一些,有的重一点,最严重的是一处80多万的豪宅,南北长三米的房屋里高低差5厘米,进屋后几乎找不到一处平直的墙或者屋面,而且更为奇怪的是全楼就他家一处是这样,其他人的房屋几乎没有什么问题;这只能是运气不好了,最后开发商好象在开庭以前赔了两三万元钱,消费者又将此房出租出去了,据说很难租,只有开公司办公才不在乎这种问题。


■ 第6条、 防水情况:

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秦兵释义:防水的问题目前比较多,大家好象已经知道了很多,此条的主要目的就是确定维修责任与赔偿数额,如果你聪明一点,最好再加上一条:由此给邻居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来承担;我在北京现在的住处就发生过此类问题,幸好我的房东很及时的修好了,楼下的邻居也就没有再深究。


■ 第7条、 表面裂缝:

出卖人承诺房屋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


秦兵释义:墙体裂缝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为主体结构不好、有的是因为施工技术不好、有的是因为建筑材料本身的问题,如果从可修复角度来看,可以分为能够修复的和不可修复的,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对墙体裂缝进行明确的认定标准,所以更多要看合同的约定;最近建设部又要求装修后交房,我想这样的好处可能有很多,但是至少有一个缺点:所有的墙体裂缝在交房后一段时间内很难发现,可能发现时大部分案件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消费者的权利问题如何保障?不知道建设部的官员是否想过这个问题。


■ 第8条、 裂缝争议:

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叁人,由这叁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叁人的观点应当作为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秦兵释义:发生质量问题是比较容易的,比较困难是由来解决问题;墙上有个缝大家都看得出来,但法官不能到现场,公证处大概也不会到现场,如果找个邻居做证大概法官也不相信;我的方法就是在合同中将取得证据的过程在事先约定好,如果真出了事情,消费者可以拉着开发商到小区门前,随机找三个人,这样大家都在现场,一方很难贿赂证人,然后立即到房内观看,然后写到纸上签字就行了。

此条是我在设计合同中的独创之处,原来以为没有什么依据,问了很多专家也说不知道是否妥当,后来有一次参加证据问题研讨会,一位老专家说这叫诉讼契约:双方为了进行诉讼,就某些特定问题进行约定。如果中国要写证据法,我强烈要求将这一条写进去,可以节省双方的举证成本。

■ 第9条、 住宅寿命:

出卖人承诺此住宅的安全使用寿命不低于柒拾年,在叁拾年内绝对不会产生主体质量问题,其质量足以抵抗八级地震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如果不能满足此等条件,出卖人将以全部房款的两倍向买受人进行赔偿,如果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受到伤害的,除支付全部医疗救助费用以外,还应当支付五十万元赔偿金;如果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死亡的,则向死者亲属支付叁佰万元赔偿金。

秦兵释义:大家只知道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是70年,但是谁能知道自己的房屋寿命是多少年呢?可能因为一般的房屋寿命都比较长,所以大家就不关心这个问题,或者都认为自己的住宅寿命至少也是70年,但是据可靠消息报道,目前的大部分建筑寿命不过三五十年,有的住宅可能从第十年就会出现重大的问题,例如地基、墙体或者框架。我们现在的住宅寿命之所以出现问题,有三个重要的原因:一是建筑材料的原因、二是施工监督的原因、三是技术工人的原因,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大量的立法,但是我很难看到人大代表开会时有人能够就住宅质量提出什么建议。

我有一次去参观北京东城区的一处四合院,当然是在拆除以前,据说这些老宅子已经有百十年的历史了,但是如果你闭上眼去摸墙,却很难感觉到砖与砖之间的缝隙,当时真是让人感到惊叹;想到现在有些高楼号称每三天一层,我虽然不能公开批评,但是却可以建议我的客户:如果注重质量的话就不要去买它!


■ 第10条、 工程监督:

鉴于建筑工程完工后,房屋质量的瑕疵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发现,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买受人有权对施工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当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由__________________ 完成建筑工程时,或者承建人没有按照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施工时,或者监理人没有履行质量监督义务时,除非出卖人提出相应的担保,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无须等到最后交房日期;买受人暂时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秦兵释义:此条的背景确实惊险,一位消费者购买了一套价值180万的住宅,老先生是位工程专家,在开发商施工的全部过程中,每周都亲临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就是这样最后还是发现了一个问题,阳台的栏杆不是按规范进行施工,老先生亲自进行了计算所得出的结论是栏杆在数年内会损坏,老太太担心自己的孙子或者孙女安全(当进他们的儿子才22岁),坚决要求要么重新施工要么退房,开发商认为如果重新施工就要全楼都改,而这样的成本已经超过了200万元,坚决不同意;最后夫妻两人一同努力,用了叁个月的时间找了无数次开发商,最后将房屋退了;谈判过程中,老太太现场心脏发病两叁次;我怀疑这是导致开发商最终决定退房的根本原因。

采用工程监理制度是中国现代建筑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但是要想使监理制度真正成为质量的保证制度,还需要在招标制度(特别是废标制度)和监理权利保障方面有相应配套的法律才行。


■ 第11条、 质量证明:

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秦兵释义:在我的合同后面,附了很多住宅建筑标准,这些标准规定了很多情况,但是只是说你应当如何如何,至于说达不到标准的房屋是否可以居住,则没有细节性的规定,更不要说如果不这样做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了;所以我想如果没有一部《建筑标准强制实行法》,不把违反标准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说清楚,再多的标准、再细的规范也是没有什么用的;这大概是工程专家立法的一个特点吧:注重实体结果轻视过程责任。

我想中国未来的住宅质量立法,应当根据安全性、持久性、环境、适用性分为十个级别,每个级别的住宅分别满足不同的质量要求,当然其价格也存有差异,从而实现所谓的优质优价;坚决不能象今天这样,房屋质量几乎与价格没有任何关系,所以现在从消费者到开发商到建筑商,大家追求的就是地段、地段,前些年韩国发生了多起商场、住宅崩塌的事故,希望同样的事故千万不要发生在中国。


■ 第12条、 质量评价:

出卖人在交付房屋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房屋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重新评价,此等机构可能并非在市内注册或登记;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秦兵释义:说到质量评价的问题,在中国目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由谁来进行质量评价;以北京海淀区为例,如果房屋质量存在争议,消费者就要去找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海淀分站进行鉴定,而当初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机构就是此地,那么他们有可能做出质量不合格的鉴定报告吗?不能说一点可能也没有,但我以为阻力还是比较大的;所以,此处我选择了本市外的质量鉴定机构,例如上海选择北京、北京选择天津,尽管可能性不大,但总是要试一试,这份合同本身就是众多消费者不断尝试的结果。


■ 第13条、 质量文件:

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安全居住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如下文件:

(1)、 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 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 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 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 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 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秦兵释义:上面的十项就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时需要登记的各项内容,如果能够看到这些资料,对于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房屋质量是有巨大帮助的,只是很多消费者对此并不在意。

■ 第14条、 质量文件交付:

(1)、 全部质量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视为存有瑕疵,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每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 如买受人入住后一年内出卖人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秦兵释义:有人认为房屋都卖给消费者了,这些文件还有什么用?多数情况下确实可能会没有用,但是如果你到各地中级法院的立案庭去看一看那些一审败诉的消费者,问他们为什么败了?什么是开庭中最重要的内容?大部分人会告诉你说:证据!

对了,一个正当的审判程序关注的就是证据,而目前消费者最缺少的也是证据;有了证据未必打得赢官司,没有证据却一定打不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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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5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谁知道期房购买补充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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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5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合同应标明所购商品房的应用面积。
刘先生与某房产商签定了一份购房合同,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但入住时,刘先生实测房屋面积只有111平方米,相差9个平方米,以每平方米2500元计算,刘先生多付了22500元,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对每一个房间、阳台等实际面积进行确定,另外对按比例分摊费用的公用面积如电梯间、走廊、楼梯等应有明确界定,以免日后麻烦。

二、合同里要有建筑及装修质量标准细则。
如墙面材料、颜色、窗格材料、地面的辅设用料、卫浴设备、电线的铺设等。因为有些开发商为了吸引消费者购房,会有很多口头承诺,只有这些口头承诺以文字的形式在合同中出现,才具有法律效用,否则没在合同里出现的承诺,在消费者接收入住时发现没有兑现也会因无凭据而不能再加追究。

三、合同应有对附属配套设施建设的有效制约。
现在,一般房产开发商都会对住宅区配套设施建设有种种承诺,如花园绿地、学校、超市、泳池、球场等,这些都应在合同中体现出来,以免今后房产商的许诺兑现起来遥遥无期。

四、合同中应有物业管理的服务条款及相关收费。
有些房产商故意不在合同中体现物业管理这一项,往往等购房者入住后,才发现物业管理的不完善及收费的不合理,但是面对已经入住的既成事实,许多购房者也只好交纳高额的管理费。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最好在入住之前的购房合同中应有所约定。

五、合同应有详细的付款方式。
一般房产商都会要求购房者先预付部分预付款,其余款项将分期支付或等交房时一次付清,从预付款交付之日起购房者都有权知其所购房屋的建设进程,以督促房产商按期交房,因此,购房者可在合同中以分期付款及退款的方式来约束、督促房产商。

六、合同中必须有具体交房日期及房产商若延期交房应有的罚则。
房产商会因资金、材料、施工、天气等影响交房日期,购房者因房屋拖延交付入住而导致利益受损,购房者有权要求房产商予以经济赔偿。
签订规范、有效的房屋购销合同是很重要的,所以合同要尽量详尽,面面俱到,因此,除了签定购销合同之外,购房者还要与房产商签订补充协议,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5 10:43:4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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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5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加为精华,希望这类精华帖越来越多 [e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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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6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签合同的后由得了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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