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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公寓也有"利兹公寓"现象--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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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lijiang11 于 2010-9-7 08:53 编辑

我们丽江公寓也有"利兹公寓"现象,请看------以此警告那些乱抛杂物的"畜生"



“刚刚有人被从楼上扔下来的一袋小便砸中了,是一个四五十岁的妇女,一直在哭。”

昨天早晨6点半,读者冯先生给本报热线打来电话。他非常气愤地说,早上自己在下班回家的途中,正在等红灯,突然从天而降的一袋小便,把一个妇女淋得满身都是。

事发地位于杭州体育场路与建国北路交叉口西南角,由西向东的非机动车道上。袋装小便就是从路边的利兹公寓4幢飞下来的。

等红灯的时候,“袋装小便”从天而降

早上7点,记者赶到现场时,地上小便的痕迹还没有干,并散发出股股骚味。不少路人都在围观,有的抬头向楼上张望,更多的人七嘴八舌议论着刚刚那个令人作呕的一幕。

眼前一名妇女很显眼:头发湿漉漉的,绿色的短衬衣和裤子都湿了大半,正在和警察说话,她就是受害者,金女士,四五十岁。

“今天我是上下午班的,早上趁空就去丁桥申请经济适用房。没想到一大早就碰到这种事。真是太缺德了。”金女士说。

早上6点,家住百井坊巷的金女士就出门了,骑着公共自行车准备去坐B3公交线,沿着体育场路骑到建国北路十字路口正好是红灯,她便和很多人一样等在非机动车道上。

就在这时候,一个装着黄色液体的白色塑料袋从天而降,正好砸在了金女士的头上。“我一下子都被吓呆了,好一阵子才转过神来,居然是……”

在场所有人都没想到,白色塑料袋里的黄色液体竟是尿。

当时和金女士只隔了几步远的冯先生说:“当时我也被吓呆了,袋子掉到她头上就散开了,里面的小便从头浇到脚。因为离得比较近,我能够闻到那
股味道,那个女的一边往上看,一边喊‘喂,泼小便的人,你太缺德了……’说着说着就哭起来了……”

警方介入,肇事者始终没有现身

被气坏的金女士当场就拨打了110。几分钟后,民警过来陪她到4幢1单元挨家挨户询问,但是没有任何结果,“他们都说没有看见,没有扔”。

据了解,利兹公寓4幢为7层居民楼,共有9个单元,但只有1单元朝北的几个房间对着马路,也是最有可能往下扔东西的。

“要是扔下的是硬物,就可能砸伤人了。”周围聚集的市民都为金女士愤愤不平,要求严惩“肇事者”。

到底是谁这么缺德,做出这样的事情?

金女士说:“刚扔下来时我抬头看,好几个窗户是开着的,还有一个男的探出头来看。”

“这里住的大都是本地人,只有少数几间是出租出去的。”在这里住了20多年的徐大伯说,“不知是谁这么缺德,真丢人啊。”

昨天傍晚,记者再次赶到利兹公寓4幢,回访了上午不在家的几个楼层的住户,但不是没有人回应,就是表示什么都不知道。

社区:这种情况已经不是一两次了

记者找到了利兹公寓所属的社区——东河社区。

社区主任陆建红说,这里住的都是本地的拆迁户,以前也经常发生高空抛物的行为,但是像这样抛尿的行为还是第一次发生。

“每次有这类事情,我们只能贴一些公告,加大道德宣传的力度,但是素质的提高还是要靠居民自己。”陆建红说。

另一位社区工作人员说,房子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楼上的人总是图方便直接往下扔生活垃圾。这两年才好转一点。

昨天傍晚,记者在这幢楼一单元二楼看到,社区已经贴了一张内容为“请大家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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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7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空抛物,在城市生活中时有发生。这种行为给人身安全带来潜在的威胁,与公民的社会公德是相悖的。抛尿,它已经越过了道德的底线,是对个人人格的损害,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侮辱。




      相关部门对这种不利己、又损害城市文明的行为应该立即制止,媒体也应给以严厉的社会谴责。社区工作人员也应该加强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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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7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这种高空抛物,曾经一度因为找不到肇事者而让赔偿陷入困局,不过现在就不同了。




      昨天下午,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兰艳霞说,这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金女士可以依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它对高空抛物的损害理赔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也就意味着,现在的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也就是说,如果金女士找不到肇事者,可以向整幢楼的居民提出索赔,让所有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同时,虽然在此次高空抛物事件中,金女士并没有明显外伤,但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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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7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这新闻,小记忍不住想骂句粗话。




      见过缺德的,没见过这么缺德的。




      关于高空抛物,包括本报在内的各媒体曾做过N次报道,于情、于理、于法都已经说过了,但就是有人图自己方便,反正别人也很难抓到把柄。




      我就纳闷了,这位“高手”,你在潇洒地向窗外抛下你的那泡尿时,难道就没有想过楼下吗?要知道,下面不是大粪坑,而是人来人往的大马路啊。




      从楼上到楼下的垃圾桶,也许只有几十步路,随手从窗户那么往外一扔,这几十步路是省了,你的人品却也被当作垃圾扔了。说了,骂了,目的只想提醒这位“抛便者”自省:不需要重复太多的道德话语,只需作一次换位思考,如果是你,被又臭又腥的小便当街淋个透,你会怎样?




      还有,对社区贴一张“请大家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告示的做法,小记也很不以为然。光靠一纸书面告示,是无法唤回某些人的道德的。别再一味强调道德自律啦,既然经常发生高空抛物的行为,那么,不如来点实际行动,采取技术手段,蹲点守候守候,把人揪出来曝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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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7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文警告那些在丽江公寓乱抛杂物的"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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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你,素质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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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起以前读柏杨<丑陋的中国人>,国人怎么就有这么多陋病呢?每天在外开车,几乎天天见到有人往车外扔东西的,瓜子壳,豆浆袋,什么都有.物质文明提高了,精神文明到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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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年大学的时候,常干这种事的

记得高中的时候,一盆水泼到教导主任头上。不过只是干净的水。

毕业以后就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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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素质的人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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