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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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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3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戴律师:<br/>本人在自己私房中从95年开小店一直到现在,目前这小店的收入是我们一家三口人生活的唯一经济来源。现在被列为本镇旧城改造拆迁对象(在我们放基上建造商品房)在与拆迁办协商中拆迁办只补偿房屋评估部分,没有补偿店面,也没有对我们一家人今后的生活问题做出相应的补偿。毁坏和切断了我们一家人生活的唯一经济来源,所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所以镇人民镇府向市规划建设提起裁决申请。昨天按通知参加市局组织对事实进行调解并对双方当事人调解。本人在调解开始前提出要对这次调解过程进行录音记录(并讲明了为什么要录音的原因对方当事人协商过程中或别的被拆迁人在协商过程中对自己所讲的话有抵赖行为。调解人对前几次拆迁调解的笔录有失实行为,所以有好几个被拆迁户在他们所做的调解过程的笔录拒绝签名)我为了求得公平,公正调解。为了以后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作为证据。所以提出要求对这次调解过程进行录音记录。当时调解主持人和拆迁人讲有关文件规定不可以在调解过程中录音。我要求他们拿出相关文件。但是他们始终没有找到相关文件。只给我读了1个听证会议中不能录音的文件。在这个文件中没有一个字提到过调解过程中不可以录音。最后我只要求调解主持人写一个代表调解组织不应允在这次调解过程录音的事实。结果他连这也不愿意写而退出了调解现场。作为代表党和人民政府,为人民办事和向人民传达党和国家政策的调解主持人这种做法对吗?我作为在这次调解中的当事人为求得调解的公平,公正而要求他调解过程用录音方法记录下来作为合法证据难道不合理吗?难道违法吗?请戴律师帮我找找法律依据谢谢!<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00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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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15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调解裁决组织是否可以在没有对双方当事人做任何调解的情况下作出调解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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