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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怎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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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4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库房怎么啦?真是眼红嫉妒到了失去了理智的程度。 </p><p>难道买库房的业主成了云顶的罪人?有理去跟开发商较真去,别在这里发泄。做人要真诚实在,我们都是普通百姓,自我觉得便宜的东西就掏钱买呗,买不到能怪谁。我相信云顶如果重新出售库房,你们打破头也会去抢购吧。虚伪!!! </p><p>&nbsp;声明:我没买库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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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4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们都是普通百姓,自我觉得便宜的东西就掏钱买呗,</p><p>&nbsp;俺不管买库房是对是错.这话听着不妥,这么说来私买赃物也合法了?------便宜的东西就掏钱买</p>[e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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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14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成年人吧!说出如此小儿科的话。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无需谁来指手划脚。[em05][em05][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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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4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p>估计库房买卖这种行为均为三不管地带,象会所的归属到底属于kfs或业主,均属于不清除状态,但把会所卖给某一个私人,估计大部分业主会群起而攻之!!!</p>[em05][em05][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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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4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云梦</i>在2006-8-14 16:32:49的发言:</b><br/><p>库房怎么啦?真是眼红嫉妒到了失去了理智的程度。 </p><p>难道买库房的业主成了云顶的罪人?有理去跟开发商较真去,别在这里发泄。做人要真诚实在,我们都是普通百姓,自我觉得便宜的东西就掏钱买呗,买不到能怪谁。我相信云顶如果重新出售库房,你们打破头也会去抢购吧。虚伪!!! </p><p>&nbsp;声明:我没买库房!</p></div><p>你没买库房,是你买不到?这么说,可以理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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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4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p>"做人要真诚实在,我们都是普通百姓,自我觉得便宜的东西就掏钱买呗,买不到能怪谁。"</p><p>我倒觉得没有比你这句话更不经大脑,更小儿科的了</p><p>[em01]</p><p>另从"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无需谁来指手划脚。"这句话来推理,你不必在这里吱声才是正事</p>[em05]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14 17:06:5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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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4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p>物权法三易其稿,到如今仍未出台。个中空子到处可钻。这是法律的无能。</p><p>KFS的法律顾问也不是傻冒一个,卖库房自然有卖的依据;买库房自然有买的理由。</p><p>KFS是法人,必须依法经商,买主是自然人,有卖自然有买。首先是卖的要合法,这和买赃物不同。</p><p>一味指责买库房的业主有“挑动群众斗群众”的嫌疑。不妥。</p><p>但是,值得业主正视的是地下库房的公共卫生间的水电目前处于无计量,无管理的状态。</p><p>任何人都可以用。并且是全体业主买单。</p><p></p><p>激进派现在应该做的是找出法律依据,法院只能根据现行法律和事实来判决。</p><p>另外,假设一下,0.7%公用面积如果被KFS置换成其他物业(如会所),应该怎么办?</p><p>这一招你如何破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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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4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p>顶吴越.</p><p>但是法律好象不会理会买赃物者知不知情的吧?</p>[em04](本人根本没有将库房与赃物等同的意思, 只是以事论事 .别无他意!)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15 22:02:3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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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4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p>俺找几个案例给大伙参考参考:</p><p>这是来自河南房产门户网站的文章</p><p>【案例1】</p><p>&nbsp;&nbsp;&nbsp;&nbsp;&nbsp; 甲公司开发建设了某商品房小区,住宅的底部(架空层)均为室内车库或仓储房。该架空层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层高标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甲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联合制定的标准《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与部分业主签订了《车库使用协议书》,将部分住宅底部(架空层)车库(以下简称争议车库)交由该部分业主使用。后来,该小区有部分业主认为,因为争议车库的构建费用已纳入建筑成本包括在商品房售价中,所以争议车库属全体业主共有。甲公司认为,争议车库未计入公摊面积,未包括在销售面积之内,应由其享有使用权。为此,双方发生争议。</p><p>【法律分析】</p><p>&nbsp;&nbsp;&nbsp;&nbsp;&nbsp; 销售房屋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部分<br/>&nbsp;&nbsp;&nbsp;&nbsp;&nbsp; 甲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明确标明购销合同的销售房屋由两部分构成:一个是套内建筑面积,即购买房屋的室内专有部分;其二为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以下简称公摊面积),即共有部分。套内建筑面积是非常明确的,仅指业主住宅内部封闭空间,不包括存在争议的车库。那么车库是否包括在公摊面积之中,成为确定车库权属的决定性因素。根据案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公摊面积仅包括外墙的一半、楼梯间、电梯间和一层门廊,并不包括争议车库的建筑面积。<br/>&nbsp;&nbsp;&nbsp;&nbsp;&nbsp; 车库权利归属服从于双方的约定<br/>&nbsp;&nbsp;&nbsp;&nbsp;&nbsp; 在甲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合同的约定并不包括争议车库在内。也就是说甲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协议不包括车库问题,因此车库权属并没有发生改变,仍归建设单位甲公司所有。另外,由于争议车库建筑面积并未包含于公摊面积之中,因此商品房售价中,并不包括车库的成本,进而无法得出业主支付商品房售价即共有争议车库的结论。因此,在业主与甲公司之间存在着关于车库权属的约定。根据该约定,车库应归属于甲公司。<br/>&nbsp;&nbsp;&nbsp;&nbsp;&nbsp; 小区公共部位的车位归所有业主<br/>&nbsp;&nbsp;&nbsp;&nbsp;&nbsp; 与此相反的是小区公共部位的车位权属问题。现实生活中,物业公司往往在小区公共道路两侧甚至是人行道上画上几条线就充做停车位并据此开始每月收取停车费。但《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小区公共道路(或通道)属于公共部位,应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虽然2004年7月16日郑州市出台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只设定了地下停车位使用费为120元到160元/辆/月,但没有再设定小区内机动车道路车位使用费。那么,业主在自己的“地盘”上停车,再向物业公司缴纳停车费就是毫无道理可言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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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4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大灰狼!目前法律不明确的时候,可以根据案例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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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4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太委屈</i>在2006-8-14 17:03:52的发言:</b><br/><p>"做人要真诚实在,我们都是普通百姓,自我觉得便宜的东西就掏钱买呗,买不到能怪谁。"</p><p>我倒觉得没有比你这句话更不经大脑,更小儿科的了</p><p>[em01]</p><p>另从"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无需谁来指手划脚。"这句话来推理,你不必在这里吱声才是正事</p>[em05]</div>这位MM有些厉害的,所以有理不在声高!<img title="em17" alt=""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17.gif" style="CURSOR: pointer;"/><img title="em17" alt=""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17.gif" style="CURSOR: pointer;"/><img title="em01"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01.gif" style="CURSOR: pointer;" alt=""/><img title="em01"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01.gif" style="CURSOR: pointer;" alt=""/>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14 18:30:1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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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4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太委屈</i>在2006-8-14 17:03:52的发言:</b><br/><p>"做人要真诚实在,我们都是普通百姓,自我觉得便宜的东西就掏钱买呗,买不到能怪谁。"</p><p>我倒觉得没有比你这句话更不经大脑,更小儿科的了</p><p>[em01]</p><p>另从"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无需谁来指手划脚。"这句话来推理,你不必在这里吱声才是正事</p>[em05]<br/></div><p></p>[em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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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4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p>物权法三易其稿,到如今仍未出台。个中空子到处可钻。这是法律的无能。</p><p>KFS的法律顾问也不是傻冒一个,卖库房自然有卖的依据;买库房自然有买的理由。</p><p>KFS是法人,必须依法经商,买主是自然人,有卖自然有买。首先是卖的要合法,这和买赃物不同。</p><p>一味指责买库房的业主有“挑动群众斗群众”的嫌疑。不妥。</p><p>但是,值得业主正视的是地下库房的公共卫生间的水电目前处于无计量,无管理的状态。</p><p>任何人都可以用。并且是全体业主买单。</p><p></p><p>激进派现在应该做的是找出法律依据,法院只能根据现行法律和事实来判决。</p><p>另外,假设一下,0.7%公用面积如果被KFS置换成其他物业(如会所),应该怎么办?</p><p>这一招你如何破解?理性的分析,事实确实是那样的无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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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4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讲理的,怎么都跑来这个帖子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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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5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卖的不合法那么和买赃物就没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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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5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p>邻居争辩的实质问题就在这里,杭州市区地下库房大都当自行车库,是公用不卖的. </p><p>云顶地下库房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建筑?是公滩面积?是否为国家规定的自行车库?或是其它,能否请业主委员会调查清楚,让买库房的消费的清清楚楚,让不买库房的搞的明明白白,以还云顶和谐安宁!!!</p>[em27][em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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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5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p>开发商,买库房的人及其他一些人都认为是合法的。</p><p>如果有人觉的卖得不合法,不妨去起诉开发商,让法院判一下,那么,这个问题就有定论了。</p><p>在此之前,争论合不合法都是没有意义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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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5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nbsp;&nbsp; 本来首先是:是否影响他人的事,而不是合不合法。后来才发现,连合法性都值得怀疑,而且是买的人自己跳出来说的。[em01][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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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5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是非之地~~世上本没有什么公正之处,云顶更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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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5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p>要的不是公平,是良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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