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 为了邻里之间的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在确定业主公约、议事规则之前有三点看法(仅参考):</p><p>1.第十七条:小区业主需要经营活动,是否统一地方经营活动,不要在住宅内经营,以免引响相邻业主之间的矛盾(云顶是一个特殊的地方,大多数业主需要的是清静).</p><p>2.第十九条:在按时缴纳物管费的同时,华庭业主大会决议需续缴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和其他应缴费用,这个我们在收房时已缴纳.根据目前:我们收到的房屋共用部位的质量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外墙龟裂严重.公用部位也存在了大量的质量问题(应有开发商在出退之前全部整治改修理完毕才行).如果下次需要我们现在缴纳的维修基金去修理,那很快就会用完.而且需要业主经常性地缴该费用了.</p><p>3.是关于业委会的活动经费.从主观上来讲,做了事应该要拿津贴,很正常.前面也有业主提到,活动经费,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必须向业主另行收取该费用.那不交的人怎么办,总不能说违法行为.但成立业委会是为了开源节流,源不是业主,增加收费会有几个人会答应,而且物业规范中明确.业委会的开支应有物业经费中承担,还有可以向小区有经营活动中去考虑.比如我们小区收取的停车费、超市等等。只要是小区有经营项目的都可以去考虑,提取一定的管理费。而不是增加业主的负担。业主是上交物管费。况且我们现在收取的物管费是国际一流物管标准。但也没有享受到这一流的服务。</p><p>以上是个人看法。(仅供参考)</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