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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垃圾清运费和楼道修缮费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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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安珀 于 2010-10-29 09:32 编辑

最近网上的部分邻居对于这两笔费用的收取有异议。我个人说几句:
1、装修时的建筑垃圾一般是通过环卫部门最终处理的,BJ物业估计也是委托环卫部门来搬运、倾倒、填埋的。举个例子,如果环卫部门向BJ物业收取的费用低于每户200元(90方户型),那么这笔垃圾清运费的差额部分被BJ物业截留、占有,那是不行的。反而言之,如果BJ物业没截留费用,环卫部门收取的就是200元,那么这笔垃圾清运费就没有什么好值得我们计较的了。
补充一句:如果有业主在装修时,是自己花时间搬运、处理、填埋建筑垃圾的,没有通过BJ物业和环卫部门,那么这笔钱是肯定要退还的。
2、楼道修缮费用针对于新交付的小区,在物价局的文件中也确有这么一项。一个单元几十户人家在装修时对于楼道、电梯桥厢的损坏在所难免。这种损坏的修缮显然不属于公共维修基金列支项目,并且也不属于日常正常损耗发生的小修(即BJ物业无义务承担修缮费用)。个人建议BJ物业应当根据每幢楼每个单元的具体损坏情况列出清单,至于多余的钱,可以根据每个单元在修缮完毕后的结余情况,平均退还给这个单元的业主(考虑到每个单元的损坏情况不一样)。或者将这笔钱统一交给日后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我相信BJ物业不会占有多余的修缮费用,应该会有个妥善、公开、透明的处理方式。
再补充几句:修缮费用肯定是存在的,如果大家都不交,那么BJ物业对于损坏部位就不会来修缮(确实他们也没有这个义务来垫支这笔费用)。那么这种结果对于所有业主都不利。关键就是BJ物业不能占有多余、节余的修缮费用。可能有个别邻居说自己装修时没损坏过公共部位,不应当承担费用。但是这个要自己举证证明。就像高空坠物致人伤害,整幢楼的业主都要平均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确不在家,或者其他可排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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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9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说得不对不好的地方请各位邻居批评、指正,至于“托”、“马甲”什么的质疑就免了。个别对这件事火气大的邻居也千万别在回复时开骂,八荣八耻,和谐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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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律师
只要物业不占用,在物业先存点钱又何妨,让他们能更快、更好服务,作为业主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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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得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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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专业性的见解,
希望大家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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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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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律师
只要物业不占用,在物业先存点钱又何妨,让他们能更快、更好服务,作为业主何乐而不为呢。
无风起浪 发表于 2010-10-29 09:57
我提议,每户业主先交十年的物业费,反正物业不占用,省得每年交来交去麻烦。
如果你是物业工作人员,请你公开自己的身份,不要在这里歪曲别人的言论。
如果你是物业工作人员,以你这种心态在论坛里和业主对峙,可见你绝对不是一个合格的物业工作人员。
保留人肉你的权利,论坛的所有言论都是有记录的,请你谨慎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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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emo81_说的好。问下楼主,“对物业把业主分成两级,老实的收费,不好说话的不收费。”这事怎么看?“非强制性收费”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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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客观,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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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7# luyulan888
不用威胁我,你去人肉好了。
说我歪曲,你不觉得你偏激了吗?可不可能交10年物业费的。
还有我可以告诉你我是12幢4单元的,具体几室的,我想我现在没必要告诉你,我们还没到可以互相串门的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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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7# luyulan888  
不用威胁我,你去人肉好了。
说我歪曲,你不觉得你偏激了吗?可不可能交10年物业费的。
还有我可以告诉你我是12幢4单元的,具体几室的,我想我现在没必要告诉你,我们还没到可以互相串门的交情。 ...
无风起浪 发表于 2010-10-29 11:26
你要喜欢顶真,明天物业处见,届时报上房号和姓名,对了,别忘了带身份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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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加一句,如果是物业人员利用内部关系弄来一套房炒炒的,也请明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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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是顶真,就事论事而已。
拿着身份证核对身份?房产证,结婚证,独身子女证,工作证,存折你要不要看?
你还真说的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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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底气就不要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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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看不起你这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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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怎么发现你像小孩子一样的。
你提出要看我身份证,你认为合理吗?再说你有这个权利吗?
关于看不看的起我,我很在乎吗?
如果不是在同一个小区,我和你根本就是2根平行线。
对于自己,我是没什么底气,当初金色海岸卖1.6W的时候,咱不是买不起嘛。
辛辛苦苦的攒点钱,好不容易在花城买了个窝,所以对自己的家是很在意的。
总希望自己住的地方干干净净,漂漂亮亮的。如果要住破破烂烂的小区,何必把
老房子给卖了呢。我不知道你能不能明白,当然,如果是啃老族的一定不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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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是有眼睛的,我已经没话了,就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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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好,大家都是有眼睛的。
俗话说:“人在做,天在看”
小区是在向好的方面发展还是在退步,物业是真心真意在为业主服务还是敷衍了事。
每个人都在看,每个人心中都有杆秤。
互相多沟通,才能建设好我们小区,物业不对的,我们当面提,物业有理的,我们配合。
万家花城是我们共同的家,和和气气的,开开心心的共处,心情会更好。
再说句,房价好贵,再想换个窝,真是吃不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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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走过,看过,我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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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律师,也引用了物价局的文件条款,那么,能否问下,收费时没有正规发票给业主,而是只能提供收据,这个事情怎么说呢?逃税?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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