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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公共车位属全体业主 开发商租售最高罚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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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经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应无偿移交给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如拿来出租出售,最高可罚款50万元。<!--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  条例规定,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街道办事处,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由民政部门监督使用。</p><p>  同时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p><p><a href="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06/10/28/007954121.shtml">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06/10/28/007954121.shtml</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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