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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不是租金 小区公共泊位管理费仍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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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1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其中,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应无偿移交给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如拿来出租出售,最高可罚款50万元。这一消息公布后,小区停车费用问题再度引起关注。<!--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  目前小区停车问题已经日益突出,许多小区不得不临时划出地面车位以供住户停放汽车。《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通过后,最近这两天,有不少细心的读者打电话来询问:现在他们在小区里地面停车位上停车,每个月要交纳100元的费用,这笔费用是不是以后可以不用交了?一些物管公司也反映,就在该消息见报以后,就遇到一些业主拿着报纸来与物管公司交涉。</p><p>  金都物管的总经理陈坚感到有些困惑:“我们没有看到条例的原文,现在该条例也没有施行,我们也不知道这笔钱到底以后要不要交,但我们认为我们在小区停车位上收的这笔钱并不是租金,而是公共部位的维护管理费。”他表示,这100元/月的车位管理费公司方面都是拿来用作物业的维护和修缮,如果一旦这笔费用都没有着落,物管公司原本已经微薄的资金将更加捉襟见肘。</p><p>  就此事我们也联系到了杭州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的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他们也不是很清楚到底这笔费用今后物管公司还能不能收,对于此事物价局的回答比较有权威性。</p><p>  杭州市物价局的有关人士对于这个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说法。关于小区公共停车泊位的收费,在当初物价部门的文件当中有明确规定,每个月收取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费用,这笔费用是停车管理费而不是公共泊位的租金,收费的单位是物管公司而不是开发建设单位,因此《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中所涉及到的租金与现在许多小区物管公司所收取的公共停车位的管理费并不是一个概念,所以物管公司依然可以收取这笔停车管理费。</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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