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夫妻双方婚前婚后均可约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归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有人当心《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主要保护了男方的利益,理由是按照中国婚姻习俗,房子往往由男方购买,如夫妻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归属,有损夫妻之间的感情。笔者认为,中国的婚姻习俗已经有几千年了,一些旧习漏俗随着时代的发展被人们不断地抛弃,现提倡的是男女平等,现实生活中女方拥有万贯家财的并不少,无论是《解释三》还是其他法律对男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并无轻重之分。时光早已进入二十一世纪,人们越来越学会面对现实,如夫妻均在乎财产的归属问题,那么就应当捅破这张羞瘩瘩的窗户纸,将有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书面约定清楚,这要比等到双方摩擦起火烧了这张窗户纸才看清对方的真面目要好的多。如各自心怀鬼胎,遮遮掩掩,法律又不明确规定,这样感情就好了吗?其实这是在夫妻之间埋下一颗不定时的炸弹,一旦出现问题,只会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头破血流,这样的例子现实当中还少吗? 因此,对婚姻当中的一些旧习漏俗思想应当予以摒弃,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夫妻之间有关财产归属问题明确化,恰恰可以让夫妻双方清楚哪些财产归自己个人所有,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如夫妻之间对婚前婚后的财产不作约定,则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如有书面约定,则按约定来解决,这岂不更安哉? (舒军,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建筑与房地产部负责人,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办公电话:0571-568526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