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杭州日报》3.25第九版
买房时,全封闭阳台按全面积计算收钱,未封闭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收钱,这个规定购房者都明白,国家建设部有关文件早已对这两种面积的测量计算作了明确规定。城西某楼盘322住户为“带柱阳台”打了一年多“官司”,只因开发商和住户对这一在国家标准中既找不到根据又找不到计算方法的新称呼阳台有不同的认识。
昨日,记者到现场看“带柱阳台”,见这种阳台是指前半部分两边各有一柱子撑着的阳台。这种阳台并不封闭,前三个面都是敞开的,所以业主代表丁世耿、蒋利民等人说,既然不是全封闭阳台,就应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按一半面积计房价。房产商对该楼盘阳台宽度1.5米以上(包括1.5米)的带柱阳台按封闭阳台全面积计价做法不妥,更不能规定“不按这个标准补交钱,就不开买房发票”的土政策,致使业主办不了房产证。
2002年下半年办房产证时,业主发现房产测绘数据中光因阳台面积差错,少则需多付几千元,多则需多付几万元,整个小区涉及金额达千万元之多,为此,322户业主联合签名维权,形成杭州有史以来最大的房产维权群体,其中有4户已申请了仲裁标的。
开发商认为他们对“带柱阳台”的收费是有根据的。他们曾专门向省建设厅打过报告,省建设厅对他们有复函,三条意见是:第一,阳台宽度在1.5米之内的,不论是否有柱,只要不是全封闭的,均按二分之一计算面积;第二,阳台宽度在1.5米以上(含1.5米)有地基基础的带柱阳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1.5米宽度内按二分之一计算面积,1.5米宽度以外按柱外围实际面积计算;第三,已领取总房产证的按原测量面积为准,不再重新变更。
业主对房产商的答复不满意。他们认为省建设厅的文件在国家《房产测量法》已经生效之后出台,在国家《房产测量法》的规定之外再生出“带柱阳台”的概念来,不够合法。
奇怪的是,尽管房产商认为省建设厅的复函是有效的,但在房产商和业主之间充当“裁判”角色的测绘公司在测绘时并没有执行建设厅复函的规定。它不管“1.5米以内”还是“1.5米以上”,几乎把所有800只带柱阳台全面积计,说这是对省厅文件的理解。业主们觉得,在带柱阳台如何计算这个问题上,既然有了国家法规,就应按照国家法规办理,小法应服从大法。即便是行政规章,也应不折不扣执行,测绘公司这样做是对省厅文件的曲解,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日前,市房管局对业主们的维权已复函,表示对该楼盘住户因测绘差错引起的经济损失,已通知房产公司给予纠正和补偿。据此,322户参与维权的消费者有望有几百万元的损失可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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