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网友的政策及对策:
政策:
1、《浙江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作者:注意是业主大会同意,而不是业主委员会);
2、《市政府第209号令》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作者: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出租经营);
3、《市政府第209号令》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商业用房时,其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个月。
4、《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第三十三条:(物管用房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商业用房时,其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个月。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物业管理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受聘期限。
5、《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对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进行经营。(作者: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不得进行经营)
对策:
发动广大业主认识到自己权益被侵犯,直接的影响是偌大的小区没有自己的会所和活动场所,以后办公共食堂等设施没有场所。直接投票否决业主委员会的决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