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家园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名称:紫荆家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73号
所辖区域范围: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街道
第二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 本会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成立后应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第一次业主委员会召开日期为本会成立日期。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的划定:业主分狭义和广义两个概念,其相关的权力及义务有所差别,狭义的业主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共有人);广义的业主,除法定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外,还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的父母,子女及夫妻.狭义的业主履行法定的权力及义务;广义的业主有履行《管理规约》的义务,也享有参与社区活动,福利及对小区建设的建议权等。 第五条 本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居住环境。 第六条 全体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 1、选举、罢免本会委员。 ? 2、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和《业主公约》,《管理规约》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 3、审议通过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七条
本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3个月前,本会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本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 第九条 本会成立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代表大会, 经有20%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代表提议,本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0日内,就其提议内容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特别会议。对提出的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条 业主代表大会应邀请街道、居 民委、派出所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 2/3业主代表出席。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代表的缺额补选或增补,由本会提名,提交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 2、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修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 3、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 4、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 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 7、提出修订《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 9、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合理使用。 ?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 5、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 6、调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纠纷。 ?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本会对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本届业主委员会除聘请执行秘书外,对正、付主任均不考虑补贴。 第十七条 本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一周内组织召开本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等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增投决定性一票。 第二十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召集人应提前 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要认真听取邀请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会执行秘书应作好每次会议的记录,并由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 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担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由业权份额大的业主担任。委员撤换或增补,须经本会会议通过,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委员的选举采用委员候选人由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征集书面意见(反对票)方式产生。 第二十四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业权份额与体现小业主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小业主委员在委员中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业主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届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 4、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5、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并正在接受调查的。 第二十七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属于本会所有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会。 ? 3、代表本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 4、核定修缮资金账目。 ? 5、经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按最近新规定可从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按10%的比例列支。但本会暂按杭州市小区(大厦)议事规则中1%额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代表大会和本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经费收支账目由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财务负责人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三十二条 由本会管理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严格按规定落实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 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补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解散本会,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五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会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紫荆家园业主委员会
2010年11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