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662|回复: 4

业主自治新规则内容大纲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2-22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业主自治法规政策依据
•1物权法2007101日生效;

•2物业管理条例2007101日修订生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自2009101日起施行;

•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201011日起施行;



二、业主自治权利来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相邻权(隐含)

•共同管理权:共同直接管理、共同间接管理

•共同间接管理: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其决定对全体业主发生效力;享有诉权。

•共同直接管理:不成立业主大会。



三、业主自治法定形式  

•1、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

•2、业主委员会

•3、业主管理规约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5、业主大会决议

•6、业主委员会决定

•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



四、业主自治辅助监督

•1、政府指导、协助、监督:

•1)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者具体职责分工,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其他单位组织协助配合:

•1)社区

•2)建设单位

•3)物业服务企业



五、业主自治范围

•1、事项范围: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2、区域范围: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服务企业。

•3、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标准和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行规定



六、首次业主大会基本流程

•1、成立筹备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

•2、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

•3、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任

•4、备案、刻印、运作



七、业主大会成立条件  

•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按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报送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否则: 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八、开发商应提交的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如:
交付依据



九、筹备组人员构成

•1、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2、人数应为单数

•3、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一半

•4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5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6、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7、业主有异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十、筹备组职责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6、制定选举办法;

•7、其他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十一、 业主大会表决权数计算规则  

•两类表决事项:过半数;过三分之二;

•计算原则:面积+人数,缺一不可;面积过但人数不过为不过;人数过但面积不过为不过;

•业主人数计算:开发商算一人、一室多人算一人,多室一人算一人。

•建筑面积计算顺序:登记簿面积、产权证面积、测绘面积、合同面积。共有建筑面积?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处理: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车位、摊位: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十二、业主身份资格确认标准



•房屋所有权人

•产权证、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决定、合法建造

•购房合同+交付(合法占有)

•交付≠入住

•自然人、单位、开发商

•二手房买卖业主身份确认:产权登记、交付





十三、管理规约应当规定的事项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四、需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续聘)

  (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十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事项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十六、业主共同管理权限制条款



•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限制条款:

•1、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

•2、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3、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

十七、业主委员会一般规定  

•511人单数组成;

•应当是业主本人;

•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同等表决权 :一人一票;

•备案: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十八、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九、业主委员会应公布的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二十、业主知情权应保障  

•司法解释第13条:

•知情方式:公布;查阅;请求法院。

•知情内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及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公共收支、车库车位使用、公共物业处分等。





二十一、业主大会业委会决定可撤销



•司法解释第12条:

•效力: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撤销:程序不符、内容违法;

•程序不符:通知、公告不符合;表决不符。

•内容违法:违反禁止性法律法规;侵权(房屋安全、强制标准)。

•主体:业主。

•时效:一年;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知道应当知道;公布。





二十二、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要求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自动终止: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决定终止:1)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2)不履行委员职责的;3)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6)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二十四、业主委员会换届移交

•1、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

•2、任期届满:

•3、移交义务:

•4、公安协助移交:



二十五、政府辅助监督形式  

•1、宣传教育:

•2、投诉建议处理:

•3、责令改正:

•4、撤销决定

•5、协助参与:

•6、监督社区直接代行:

•7、行政处罚.



二十六、开发商不配合  

•达到成立条件时,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二十七、业委会不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二十八、业委会印章违规使用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

•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九、业委会不组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

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三十、业委会不足法定人数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十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

•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本规则自201011日起施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22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emo81_大余做了好多公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22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emo81_大余做了好多公园
战龙八驱 发表于 2010-12-22 20:43
大余做了好多功课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23 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哇~~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23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emo_DA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西投吉鸿项目
许村新城
光环购物中心
临平文化中心
国风杭州地铁
共享“花”车
南京北部新城
永旺商业项目
钱塘安置项目
西湖步行街
未科航拍
朗云
古玉兰开花
钱塘新项目
锦尚和品府
钱塘高铁站
未科中轴线
临平新城
钱江世纪城
万科大溪谷西
和平广场概念
良渚城建
临平二环
大马弄
南苑街道
临平
杭州大厦
奥体
杭州天际线
西门市集
良渚文化走廊
欢肆效果图
墨尔本高楼
勾庄
临平体育馆
奥体世纪城
江南科技城
馥香园航拍
金沙湖航拍
城北万象城
科创趣城
杭州西站
运河
和平里
杭州南站
浙金地块
武林新核心3
武林新核心2
武林新核心1
浦东御桥湾
绿城潮听明月
未科湿地开发
金色钱塘
文教、申花
世纪城地标
滨江棠前嘉座
钱塘江大潮
苏杭城际铁路
春和云境
未科3兄弟亮灯率

小黑屋|手机版|电脑版| ( B2-20080242 )

GMT+8, 2024-5-18 18:56 , Processed in 0.057580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