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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用房建设成本如果计入购房房价,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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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万家花城商品买卖合同(杭工商格式备案20071120号)第十八条中规定:“除计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公摊部分、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以及社区用房、按建委规定提供的自行车停车场地以外,其余属于出卖人自留物业,建造成本未计入商品房房价,出卖人有权有偿转让或出租”。
《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投资摊入售房建设成本的,其产权属于小区居民共有。经营性的配套公共建筑(商业、文娱等),投资未摊入售房建设成本的,其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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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楼主想说明什么?按这个规定滨江公司在万家还有哪些东西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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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产开发商建设规划时,将本来应由政府承担的居民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社区用房),随着规划的批准搭给房产开发商,由开发商按建筑面积标准配套。如果建设经费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统筹解决,建设单位按规划设计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同步建设并根据约定提供,那么,其产权归政府所有,使用权和日常维修归辖区街道。
如果社区用房建设成本摊入房屋成本,计入销售成本中,那么,社区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街道社区动用这些房子应该获得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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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社区用房可以存在,但“请放到我家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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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想公用楼梯肯定会存在,但是不会放在你家里头,所有人上楼梯都要从你家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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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社区进入花城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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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想说明什么?这个社区用房是属于业主还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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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晕倒,仔细看看:

万家花城商品买卖合同(杭工商格式备案20071120号)第十八条中规定:计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公摊部分、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以及社区用房、按建委规定提供的自行车停车场地以外其余属于出卖人自留物业,建造成本未计入商品房房价,出卖人有权有偿转让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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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目行 于 2010-12-24 19:17 编辑

新建小区内必须按建筑面积以某一标准配建一定面积的社区用房是ZF的规定,但社区用房的所有者对该社区用房如何使用应该有表决权。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不知道社区用房到底是计入在商品房房价内,还是未计入在商品房房价内,因为合同第十八条里面有两层含义:计入在商品房房价内的归业主所有,未计入在商品房房价内的不归业主所有,希望有知情者能告知。
因此,本贴子标题就明确了要想说明什么,我们业主只有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才能采取相对应合理、合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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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angyq77 于 2010-12-24 20:07 编辑

万家花城商品买卖合同(杭工商格式备案20071120号)第十八条中规定:计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公摊部分、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以及社区用房、按建委规定提供的自行车停车场地以外,”,同时没有计入开发成本的另外部分(若有)才归开发商所有。

这一条很明确说明这些社区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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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提供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以及总建筑面积4‰的商业用房,由市、县(市)物业管理部门代为接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用房,按国家规定另行配置。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商业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抵押。具体位置应在办理物业销售(预售)证之前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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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万家花城商品买卖合同(杭工商格式备案2007-1-1-20号)第十八条中规定:“除计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公摊部分、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以及社区用房、按建委规定提供的自行车 ...
zhangyq77 发表于 2010-12-24 20:06


善良的人啊总是容易被蒙蔽,从条款的表面文字来看,似乎一切正如你所说(也但愿如此,这样,业主们可以理直气壮的维护自己利益,反对社区内对外设窗口),但如果社区用房未被计入成本呢?这也是可以玩的文字游戏,除非你是知根知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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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明白楼主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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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angyq77 于 2010-12-24 22:06 编辑

不管社区用房有没有计入成本,开发商必须配套要造的,要按国家规定要给出的,产权就不能再归开发商了,更属于所在地街道社区所有一些。另外即使不是业主所有,比如一辆外来车辆停入小区,虽然车是别人的,但必须服从全体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也就是说在小区里面想要做什么干什么,需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因为影响到全体业主的秩序和安全。要求办事大厅设在10幢下面的沿街店面房里,用房安排交换一下,同时也方便社区招牌门面,里面仅设办公室和会议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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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唉,不想再说了,明者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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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社区用房有没有计入成本,开发商必须配套要造的,要按国家规定要给出的,产权就不能再归开发商了,更属于所在地街道社区所有一些。另外即使不是业主所有,比如一辆外来车辆停入小区,虽然车是别人的,但必须服从 ...
zhangyq77 发表于 2010-12-24 21:57
赞同!既然我们无法准确获知社区用房属于政府或者业主所有,至少我们可以从小区的安全角度来要求更换规划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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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让社区入住到小区里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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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让社区入住到小区里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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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让社区入住到小区里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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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样子没人知道万家配套的社区用房有无计入售房成本。需要未来的业委会来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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