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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用房不能放在小区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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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花城业主 于 2010-12-30 19:05 编辑


对于社区的事情,我们除了情绪上的反地,更应该在行动上拿出有效措施.

本人抽空研究了一下相关依据, 找到这么一条关于小区内道路绿化等权属的说明


物权法有明确解读道路和绿化共有: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而<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里是这样定的,

(一)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按每百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其所有权属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民政部门监督用房的使用管理情况。


两条一对比,也就是说社区用房的所有权单位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显然是不能作为万家花城小区的业主

因此对小区内的道路及绿化等设施不享有共有权.

所以社区用房在使用时进入小区内部通道是违反物权法的.侵犯了全体业主的集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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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angyq77 于 2010-12-30 19:32 编辑

是呀,小区是相对安静的地方,不适合做成对外服务的窗口。再说以后门口有限的停车场所,电动车乱停,停车位被占,小区本来就不多的资源凭什么给外来办事人员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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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看明白,社区用房到底所有权者是谁?按物权法理解,应该是小区业主共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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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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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版主找出依据,斗争不是意气用事,我们要善于应用法律当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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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用社区用房可以,但请空降进出小区,道路我们不给他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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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市的地方规定是2005年发布的
物权法是2007年颁布的
杭州市的规定与物权法冲突的部分,是要作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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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本身就考虑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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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说是暂行规定,不是法律
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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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滑稽的是居然还拿它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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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志们,要与时俱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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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查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处理类似问题的办法----单独成立居委会。如果真要用于社区用房,单独成立居委会的办法值得借鉴,即仅为本小区服务。
原文如下:
邮件字号: 市长信箱[2010]7539
发布单位: 南岸区政府
来信内容: 南坪康德国会山小区内设置社区办事处,侵害业主利益康德国会山小区,是大型商品房小区人口数万,而且又是教育大盘,买房的大多数是为了孩子,所以小区内平时都是老人小孩为主,买房时宣传是封闭式综合小区,才觉得比较安全和放心,并未提及会在小区内设社区办事处,现小区管理尚不健全,常有广告、推销、二手房中介直接敲门入户骚扰业主,业主对此颇多抱怨,但物管以小区尚有很多业主正在装修,出入人员复杂为由,使业主也无更多怨言。但就在这样一个管理混乱的情况下,小区内一处建筑装修一新,开始大家都以为是物管中心,可现在才发现上面挂的是“辅仁路社区办事处”,这样一来,小区所谓的封闭式管理已不可能实现,且不谈小区治安环境会受到多大的影响,从法律层面上讲,社区办事处设在小区内,也就意味着凡事办事处办事的人都可以自由进出小区,同时享受小区公共设施,而《物权法》明确指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使用我认为这侵害了业主利益,退一万步,即使要在小区内设置公共机构,依法也应该取得业主同意,而我们小区的业主却没有得到这样的尊重。
办理单位: 南岸区政府
办理结果: 来信人:
您好!来信收悉,我们责成南坪镇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渝府发[2005]86号)、(南岸府办发[2007]159号)文件精神,开发商应按照每100户配置15平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用房。2009年10月13日,按照国会山全部项目6192户的规模,南坪镇与重庆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将规划认可的社区用房提供给南坪镇作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和活动用房,协议中明确了该房屋的使用功能及交房时间。根据辅仁路片区入住居民情况,2010年3月南坪镇报区民政局申请成立南岸区辅仁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报区政府2010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
综上所述,南坪镇表示:原定国会山小区社区用房暂时保持不变。但考虑到小区居民的利益,社区用房暂不进驻,待国会山小区入住居民达到成立社区居委会的最低标准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报审,单独成立社区居委会。
特此回复

发布时间: 2010-10-21 16: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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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资料很重要,有借鉴意义.如果社区一意孤行,我们也要和他们法律层面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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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查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处理类似问题的办法----单独成立居委会。如果真要用于社区用房,单独成立居委会的办法值得借鉴,即仅为本小区服务。
原文如下:
邮件字号: 市长信箱[2010]7539
发布单位: 南岸区政府
来 ...
zhangyq77 发表于 2010-12-30 20:52



很有借鉴意义,

同时呼吁大家,

大家情绪上反对这件事,都是于事无补的,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找出法律依据,合理合法地保卫花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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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angyq77 于 2010-12-30 21:36 编辑

据了解,万家花城2600多户居民,符合单独成立社区的条件,建议成立新的社区,跟阮家桥拆迁改居的农民还是分开好,反正我们也享受不到他们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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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花城业主 于 2010-12-30 21:30 编辑
还没看明白,社区用房到底所有权者是谁?按物权法理解,应该是小区业主共有吧?
hidecheung001 发表于 2010-12-30 19:30


物业办公用房及物业经营用房产权是全体小区业主共有,
但社区用房的所有权是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因此有部分人认为是物业将这些房子给社区用这种说法是严重错误的.

物业无论从哪些方面考虑也应该是反对社区办事中心放到小区内部的,可能碍于某些原因不太好强烈抗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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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考虑办事中心,当时的设计就会把这个社区用房和小区内部分割开来,至少是独立进出,否则小区的封闭管理从何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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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考虑办事中心,当时的设计就会把这个社区用房和小区内部分割开来,至少是独立进出,否则小区的封闭管理从何说起
cantygan 发表于 2010-12-30 21:32


十幢楼下通往棋牌室的楼梯其实可以通到物业现在办公的地方,

但不知道为什么,当时社区选择了里面的房子,而物业却在现在的地方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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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错,虽然我不是搞法律的,但这几天一直在查看有关的法律文件和有关规定,就是因为看多了,了解了一些情况,尽管还有些问题需要物业以及滨江房产的解答,但还是就觉得社区的那种所谓的依据太滑稽了,难道社区就没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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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社区用房到底所有权者是谁?hidecheung001 发表于 2010-12-30 19:30

按现有规定“社区用房”的确归政府所有,但有前提(暂时不提)。
有个概念一定要区分清楚“社区用房”与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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