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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关于业委会筹备组张贴报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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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单选投票, 共有 14 人参与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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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0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没有看到公示的童鞋,顺便把自己的楼的楼号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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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啊真是的,说调查就调查了?
这部分工作不该是你做的,
谁有意见谁就该做,这世道难道叫叫天上就该掉馅饼啊?!
有些业主还真是让人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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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对于那些胡搅蛮缠,抓住几个字大作文章的人,看看不对头就没必要正面回答他,让他自娱自乐去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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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参加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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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有人来支持这种所谓的是否看到的调查,在如此6天短的时间里要公示并反馈,更关键的是,在公示里根本就没有说明这些筹备组的业主成员是怎样选进去的,这种只有结果没有任何说明的公示能算作是公示吗!这简直是在把广大业主当做“阿木林”在愚弄,严重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么少的人给你回应,已经足以说明民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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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不仅要知道结果,更是要有权知道这个结果的产生过程和说明。
否则,这就是在客观上和事实上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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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别问我们是几幢的,你就回答已经存在的这个问题就是了,不要转移业主的视线

我们不仅要知道结果,更是要有权知道这个结果的产生过程和说明。
否则,这就是在客观上和事实上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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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aoweiquan 的帖子

这么简单的问题有那么难回答吗?我转移谁的视线了?如果我不说是不是你就满意了呢?

再有你可以去社区申诉和投诉。
我只是就我所知道的给予你最透明的答复了。其他的我没有权利参与和管理!你高看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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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高看你的,我们要让你回答的是筹备组公示的事情做的对吗?有效吗?

我们不仅要知道结果,更是要有权知道这个结果的产生过程和说明。
否则,这就是在客观上和事实上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再重申一遍:只要程序不到位,过程缺失公开和透明,那么,无论筹备组名单的结果是否正确,都是无效的。业主们不仅要知道结果,更要知道这个结果的过程,难道要求把这个结果的过程公开、透明是不应该的吗!难道你不想知道这个过程吗,难道你愿意放弃自己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吗?如果连这个起码的要求都不想要,你还有必要代表业主在这个论坛上征求业主对未来业委会的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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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aoweiquan 的帖子

呵呵,你要的不就是公示没有人看到吗?你不做,我做。
做了调查,才可以投诉啊,连这么小的事情你都不肯做,还来说什么有效没效!
就凭你的一张嘴,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一点都不负任何责任,你不觉得亏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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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世上没有谁敢说自己做的就尽善尽美,自己就是最好的。
所以我也不会苛求自己得到你的支持!只要大多数业主认同,就够了。

就像今后业委会成立,有很多事情要得到100%的支持率,那是太理想化了,不可能,只要做到大多数业主赞同,不反对,就可以实施运作。如果只是你一个人反对的话,想必作用不大。请你多团结一些业主去投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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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我心依旧i 的帖子

我心依旧:第一次的公示没有任何人有机会参与,这是国家赋予社区的权利,我没有办法反驳。至于社区的方法是否违法,请你自己去调查。

      从我心依旧的上述表述中足以说明其无知,什么叫没有办法反驳,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予以反驳。你是根据哪一条法律认定国家赋予社区在第一次公示中可以不允许业主有机会参与的规定的权力,请你再好好学习和与时俱进一下吧。所谓筹备组的业主成员是充分经过半数以上的业主的推荐吗,这个推荐程序在业主中充分进行过吗?没有得到多数业主推荐的人能进筹备组吗!难道承认公示的错误对你来说有这么难吗!连这点承认错误的勇气都没有,还谈什么代表业主的利益!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
      第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业主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物业管理企业不能以代理人身份出席。 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注:是可以邀请,而非必须邀请,说明了业主成立业委会的权力与社区的指导义务是对等的。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注:是业主自己的自治组织,不需要别人的领导和控制,我们要的只是协助,而不是命令。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可以辞职,缺额按业主委员会章程补选。 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顾问”注:是由业主选举产生,而非社区代替选举。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注:是指导、协助,而非有权领导和指手划脚。是业主推举,而非社区有权越俎代庖,更没有给社区这种包办代替确定筹备组业主成员的权力。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注: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参加,少了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中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注:是指导,而非是领导的上下级关系。
      
       上述五个条文充分表明了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是我们业主自己的事情在召开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成立的过程中,社区等组织只是协助小区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委会的成立,在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委会的成立过程中,主体是小区的业主,社区只是在筹备组及业委会成立的过程中给予工作上的指导与协助,而绝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更不能包办代替。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必须经由广大业主推荐产生,如果是由社区包办代替,或者只经少数业主的推荐,则都是无效和非法的。在多数业主不知道或没有时间反馈对筹备组业主成员意见,以及根本不清楚这些业主成员是如何产生的信息没有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这样的筹备组不可能得到业主的认同。如:为什么只有5位业主参加筹备组而不能有更多的一些业主代表参加,法定依据在哪里,这5位业主成员是通过什么程序、途径和方式方法被选进来的,他们本人是否积极愿意并有时间参加和具备筹备组工作的能力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过程我们都有权利知道,这些信息都必须给予公开、透明。
       这种只有结果没有过程,又无公开、透明信息的公示违反了程序,剥夺了广大业主的推荐权、知情权和参与权,因此,这个所谓的筹备组是非法的、无效的!
       业主有权用适合自己的方式予以抵制和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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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aoweiquan 的帖子

谢谢你的抵制和否定!请继续!

社区有路你不走,偏要走坛子这条羊肠小路,真够崎岖的。希望你能胜利童鞋!我怀着祝福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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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没看到公告就一人,是谁估计大家都能猜出来,还口口声声“我们业主”,真是匪夷所思。
筹备成员要推荐,可以啊。自荐不也是推荐吗(推荐了自己,合理合法)。又没规定必须推荐别人。相反若规定必须推荐别人,估计筹备组永远没有成立的日子了。
若你错过了推荐自己的机会,社区的门总是开着的,所以没必要在此翻来覆去刷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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